1月14日,上海市婦聯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
平衡女性就業與生育的衝突,保障女性就業和職業發展。保障女性就業、產假合法權益,加大對損害女性就業權益企業的經濟和行政處罰。增設夫妻共用育兒假,強制男性休假不少於育兒假的1/3。衛生健康部門可聯合婦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等單位,制定「家庭友好型」企業認證制度,每年推出一批「家庭友好型企業」。
這婚假、產假、陪產假大家都明白,
但是這「育兒假」又是什麼呢?
顧名思義,「育兒假」就是指工作已滿一定期限後的父母,在嬰幼兒出生後一定歲數之前,一般是周歲之前享有的一項福利。主要是為了解決嬰幼兒家庭養育無人照料的問題,促進嬰幼兒健康成長。
2019年5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中第三項第一款規定:「……鼓勵地方政府探索試行與嬰幼兒照護服務配套銜接的育兒假、產休假。……」除上海外,其他城市早有試點
2019年6月,鹹寧被湖北省衛健委確定為湖北省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示範試點,並引發《市政府辦公室引發鹹寧市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顧服務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針對嬰幼兒家庭養育無人照料的問題,實行「育兒假」,即在落實已有的產休假政策基礎上,有條件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可以自主探索實行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育兒假,嬰幼兒父母雙方均可申請,假期最長可至嬰幼兒年滿1歲。
2020年7月,《遼寧省女職工權益保護辦法(草案)》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辦法(草案)》提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需要,結合本單位實際,設置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提供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鼓勵用人單位對依法生育的夫妻,在子女3周歲以下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日育兒假。
2019年11月起,《寧夏回族自治區婦女權益保障條例》正式實施。
《條例》中提出,鼓勵用人單位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歲期間,每年給予夫妻雙方各10天共同育兒假。
2020年7月,蘇州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蘇州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
《條例》第十八條 女方產假期滿,家庭照護一周歲以內嬰兒確有困難的,經男方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准,男方可以享受育嬰假。育嬰假時長、期間工資福利待遇由男方和其用人單位約定。
是否有必要強制男性休育兒假?
據悉,目前,上海生育婦女可享受的產假和生育假有128天(其中產假98天,新增設的生育假30天,且不包括難產假和多胎假),男方可享受的配偶陪產假10天。
有些網友認為「沒必要強制男性休育兒假。」
有些網友認為「強制男性休育兒假對於減少職場性別歧視、喪偶式育兒等問題有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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