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漫畫公司與漫威漫畫公司並稱美國兩大漫畫巨頭,創立於1934年,1969年被時代華納集團收購後,成為華納兄弟娛樂公司的子公司,目前旗下擁有超人、蝙蝠俠、神奇女俠、閃電俠、綠燈俠等眾多英雄人物。
相信熟悉DC漫畫的粉絲都清楚,在DC漫畫的設定中,背靠「燈團」大支線的綠燈俠,很早之前就具備了非常高的人氣,尤其是漫畫設定中的哈爾·喬丹這一角色更是廣受DC粉絲的喜愛。
《綠燈俠(Green Lantern)》電影於2011年10月在國內上映,據貓眼電影統計,其累計票房6300餘萬元,在國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咱們中國,也有不少DC漫畫的粉絲,甚至,還有人申請了「綠燈俠」的商標。
第10995845號「綠燈俠」商標是某燈具廠於2012年5月30日申請的,被核准使用在第11類,電燈泡,電燈,節日裝飾彩色小燈,探照燈等商品上,專用權期限至2023年09月27日。
然而,2018年6月22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燈具廠表示不服,向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案證據可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日前,電影《綠燈俠》已在中國大陸地區公映,且票房收益較高,觀影群體較廣,多家媒體對其進行了宣傳報導,「綠燈俠」作為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已形成較高知名度。
訴爭商標「綠燈俠」與該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綠燈俠」標識相同,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電燈泡、電燈、燈」等商品與《綠燈俠》電影作品中的主要道具「提燈」屬於相同或類似商品,故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經過電影作品權利人的許可或者與其存在特定聯繫。
考慮到《綠燈俠》電影作品的知名度、訴爭商標標識與《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的近似程度、原告同時申請註冊有「綠燈俠」對應的英文「Green Lantern」商標的事實,可以認定原告申請註冊訴爭商標有搭便車的故意。
綜上,訴爭商標的申請註冊損害了他人就《綠燈俠》電影作品名稱和角色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違反了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據此,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個公司成立以後為了保護自己的產品及服務,提高知名度、樹立品牌形象,少不了對商標的註冊保護。
但是,若是以獲得不當利益或者阻礙競爭為目的,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將與他人在先使用但未註冊的商標,以相同或近似的標誌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搶先註冊,那問題可就大了!正如「綠燈俠」商標這般,即使當年已經被成功核准註冊,但是最後也還是落了個被無效宣告的結果。
所以,與其藉助他人的名氣獲取一時的收益,然後被打回原形,不如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展開科學的商標布局,經過合理的經營提升自身商標價值,令企業獲得長遠健康的發展。高沃智慧財產權擁有專業的商標代理人及律師團隊,為您提供從申請到訴訟一站式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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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北京高沃智慧財產權(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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