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孫濤 統籌/張喜斌】根據山西省委統一部署,2019年9月8日至12月8日,山西省委第八巡視組對山西出版傳媒集團黨委進行了巡視,隨後於2020年1月3日向該集團黨委反饋了巡視意見。
8月20日,山西省紀委監委網站發布的《中共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關於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公布了山西出版傳媒集團黨委巡視整改情況。
中共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委員會關於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圖片來源於網絡)
《通報》中提到了山西出版傳媒集團針對「集團被騙1億元理財案未了結」問題的巡視整改情況,這也是官方對該案進展情況的最新披露。
大白財經觀察梳理發現,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2013年購買理財產品時,因監管不到位,缺乏必要的防控措施,致使一億元的投資尚有8900萬元本金截止目前回收不回來。相關責任人得到應有處理,但是集團贏了官司,卻面臨擔保公司「人去樓空」,沒有可執行物的尷尬之中。集團表示,截至目前,該問題因客觀因素制約尚未完成,需進一步整改。
買億元理財被騙
山西省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於2018年10月,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幾份刑事判決書,披露了山西出版傳媒集團「被騙1億元理財案」的具體經過和詳情。
投資人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報案材料證實:2013年9月份,興業銀行太原分行業務經理沈某向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人員介紹資億盛通公司的投資基金,並稱河北獵人行公司提供13億元的擔保,沒有風險。
2013年9月25日,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京資億盛通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籤訂協議,購買了北京資億盛通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財產品,本金1億元,期限為1年,年化收益率11%,到期日為2014年9月25日,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按約定向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轉款1億元。
但是,理財產品到期之後資億盛通公司沒有按期支付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本金及收益。
2014年12月,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派人到北京資億盛通公司核實,發現該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屬於該案的受害人,投資款沒有被投資到相關的房改房項目上,出版傳媒集團是被騙了。
購買理財遇到「黑產品」,又遭遇連環套(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8年9月14日,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公布的《鄺建英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7)晉0106刑初867號稱,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並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鄺建英擔任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期間,在太原市迎澤區迎澤大街新南一條9號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興業銀行太原分行對公客戶經理沈某為該公司介紹理財產品,被告人鄺建英違反《山西出版集團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在未對相關材料進行全面審核、未對相關項目進行審核與考察的情況下,與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籤訂投資額為1億元的《資億基金合夥協議》、《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並安排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財務人員向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先農壇支行帳戶轉款1億元。
2014年3月、2014年9月,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兩筆支付的550萬元,返還人民幣1100萬元。
2014年9月25日合同到期,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未能按期收回本金人民幣8900萬元,造成該公司直接損失人民幣8900萬元。案發後,贓款未追回。
投資監管不到位
上述判決書介紹,鄺建英,女,1956年9月19日出生於北京市,漢族,專科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2011年2月,鄺建英擔任山西出版傳媒集團財務總監。因涉嫌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於2017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審,2017年12月21日被法院取保候審。
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證據資料顯示,2014年9月25日,涉案理財逾期之後,10月2日資億公司給出版傳媒集團出具了「致歉函」及「承諾書」。12月25日保證歸還理財本金和賠償金失約之後,鄺建英在2014年12月26日去北京向資億公司催付理財並報案。
被告人鄺建英對起訴書指控的主要案件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但在自行辯護意見中提出:集團組建以來,在理財業務上一直沒有制定嚴格的管理制度和審批流程,以前做過4筆1億元的理財業務,涉案的資億公司理財業務是第5筆。這5筆理財業務是由銀行派出的對集團的專職業務經理介紹,我請示董事長,董事長同意之後,財務部門才具體辦理。公司的領導及相關人員都沒有履行到職責。
在辦理的四筆非銀產品中,有1筆有時任董事長齊峰籤字,有2筆有時任財務總監鄺建英籤字,有1筆無籤字。
2008年公司制定了《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但是沒有實際運用。集體審議聯籤責任制度是董事長和董事會牽頭執行,集團領導不執行,沒有按照集體審議聯籤制度執行不是我的責任。
公開資料顯示,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前身是山西出版集團,成立於2006年,系事業性質單位,於2009年轉制為企業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為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人,授權山西省財政廳依法對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營性國有資產進行監管。
2016年1月8日生效的《山西省屬文化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試行)第18、31、41條及附件(五)規定,一般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小於9000萬元,在企業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資產損失是指企業資產損失金額大於9000萬元,小於1.8億元的,或在企業及社會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本案鄺建英等人共同造成損失小於9000萬元,屬於一般性資產損失。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認為,該公司在投資過程中沒有嚴格落實有關企業投資監管政策及規定,公司內部沒有具體的風險防範措施,沒有制定相關的財務審批制度,被告人作為公司財務總監在明知上述問題的情況下,在進行一般性審核之後即安排財務人員支付投資款,上述情況均與涉案公司財產損失有因果關係;被告人如實供述主要案件事實,當庭自願認罪,可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為挽回損失積極配合公司報案、提起訴訟,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涉案損失發生的原因、被告人的過錯程度、認罪態度等方面,並結合社區評估意見,判處被告人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宣告緩刑。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鄺建英擔任國有公司財務總監期間,在運用公司資金投資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公司損失8900萬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掮客的連環套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2018年5月15日發布的《李豔豔、張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暴露出山西出版傳媒集團「被騙1億元理財案」背景與掮客情況。
判決書介紹,被告人李豔豔,女,1984年6月20日出生於山西省蒲縣,漢族,本科文化,無業,戶籍地山西省太原市,現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張賀,男,1982年10月15日出生於山西省晉中市,漢族,本科文化,原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職工,戶籍地山西省晉中市,現住山西省太原市。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於2015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
判決書稱,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4年期間,陳瑾夥同張佳等人以北京蒲黃榆一裡、四裡房改帶危改、四川德源蠶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項目為名,以投資合夥企業、到期後還本付息或回購股權為誘餌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6.3億餘元。
中間人李豔豔只是掮客中的一員(圖片來源於網絡)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間,被告人李豔豔夥同被告人張賀,未經相關部門批准,將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債權投資基金介紹給不特定客戶,承諾年息為11%,並讓投資人籤訂相關協議並給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打款。由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將提成款先匯至被告人李豔豔處,再由被告人李豔豔付給張賀一定的提成。
被告人李豔豔、張賀兩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共計人民幣2980萬元。
此後,被告人李豔豔支付張賀好處費100餘萬元;在太原市體育南路188號錦繡苑購買了一套房產,價值113萬元(已抵押給債權人霍某),購買了一輛寶馬X5,價值90餘萬元,購買了一輛捷豹XF,價值60餘萬元。
2013年9月25日,在太原市迎澤區,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向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投資款一億元。
2013年9月25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給被告人李豔豔支付提成款人民幣900萬元。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情況說明,證實: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業務不屬於銀監會山西監管局監管範圍,該產品未在銀監會山西監管局備案。
按照興業銀行零售理財業務人員銷售管理規範要求,公司員工沈某作為理財人員,不得銷售未經總行有權審批機構批准的零售綜合理財產品。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情況說明,證實:截至2014年12月18日,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該單位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手續。
太原市迎澤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豔豔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依法繼續向其追繳違法所得一千零八十五萬九千四百元,按各投資人的損失比例發還各投資人。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6月8日作出判決,認定陳瑾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張佳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責令陳瑾、張佳等人退賠各投資人的經濟損失;在案扣押物品、凍結房產、土地使用權予以變賣,變價款連同在案扣押錢款、凍結銀行帳戶內的錢款併入退賠投資人錢款部分予以執行;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該判決書的投資人名單之列,該判決已生效。
案件執行難度大
針對「被騙1億元理財案」的後續問題解決舉措,山西出版傳媒集團在關於巡視整改情況的通報中稱,集團已採取了4方面的措施:集團理財被騙案發生後,集團黨委責成集團紀委成立調查組,對造成重大潛在損失的責任問題展開全面調查核實,查明了集團被騙的真實經過,根據調查結論,已對相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
資億盛通公司相關責任人被判刑,該案已進入財產執行階段。目前相關工作仍在推進,返還財產時間無法確定。集團工作人員努力推動案件辦理,但今年以來,受疫情影響,法院對此案的執行尚無實質性進展。
大白財經觀察檢索發現,2018年3月13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出具公函,正在對該案扣押在案的動產、查封的不動產進行梳理、清查,並將依法予以處置,執行過程中已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共計50692.75元,該筆款項尚未發還被害人。
山西出版傳媒集團表示,公司向資億盛通理財產品擔保人邯鄲獵人行公司提起的民事訴訟,河北省高院判決我集團勝訴,但獵人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逃,案件執行難度很大。
大白財經觀察注意到,2019年12月29日,河北省磁縣人民法院(2019)冀0427執923號執行裁定書顯示:法院執行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邯鄲獵人行生態休閒度假有限公司擔保合同糾紛一案,已經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範辰律師表示,從此案案情來看,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資億盛通(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籤訂投資額為1億元的《資億基金合夥協議》、《資億基金股權回購協議》,並沒有報請山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或決定,是嚴重違反公司法的行為。山西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時任董事長,也應承擔第一責任人的領導責任。
從目前被告財產情況和法院執行進度來看,追繳8900萬元本金的可能性「有些懸」。
山西出版傳媒集團的《通報》在最後的「下一步整改措施」裡提到:對巡視組反饋的意見建議,集團黨委堅決擁護、嚴肅對待,誠懇接受、照單全收,自覺做到認帳認領、立行立改,從嚴從實做好巡視「後半篇文章」。
集團安排專人具體負責與北京西城法院、河北省高院等司法部門聯繫溝通,緊密跟進案件執行情況,緊盯緊催,努力督促案件推進,盡最大努力為集團挽回損失。舉一反三,全面吸取案件教訓,嚴格執行《集團銀行存款及資金理財管理辦法》等制度規定,規範理財工作流程,嚴把財務關口,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大白財經觀察注意到,《通報》明確了整改該問題的責任領導和責任部門,整改時限為今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