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文:無知的加拉太人哪,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誰又迷惑了你們呢?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你們受苦如此之多,都是徒然的嗎?難道果真是徒然的嗎?那賜給你們聖靈,又在你們中間行異能的,是因你們行律法呢?是因你們聽信福音呢?正如「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所以你們要知道,那以信為本的人,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並且聖經既然預先看明,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可見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加拉太書》3章1-9節
題目:《以信為本》
啟應:《詩篇》第8篇
唱詩:《新編讚美詩》7、267、255
弟兄姊妹、主內平安!
從《加拉太書》的文理來看,第3章1至9節的經文,是保羅對第2章17至21節中有關「信心」、「恩典」與「義」的進一步闡述,在這裡保羅通過系列的反問句和對亞伯拉罕事跡的追述,更加清晰地表示:上帝亙古的意旨,就是「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加3:8);換言之,信心方為稱義的基礎。
一、無知的加拉太人
在《加拉太書》3章1節,保羅使用「無知」形容加拉太人。在希臘原文中,「無知」含有「愚蠢的」、「沒有見識的」等意思,在新約其它書卷中也曾出現(如 路24:25,羅1:14等);當保羅在其作品中使用這個詞時,是特別形容「人對上帝的作為和心意或屬靈的事物『沒有認識』或『缺乏領悟力』」。[1]保羅在這裡使用這個詞彙形容加拉太人也是為了說明,加拉太人能輕而易舉的隨從攪擾者的帶領,意味著他們並沒有真正的屬靈知識——因為基督的故事,已經真實地「活畫」在加拉太人的眼前,然而他們卻選擇不信、遺忘或無視。
按照現代中文譯本的翻譯,「活畫」是指「清楚的圖畫」;在和修本、新譯本和思高版中,「活畫」被譯為「活現」——不過,呂振中在其翻譯中,將「活現」解釋為「顯然正對你們眼前被揭示為釘了十字架的」。總之,當保羅使用「活畫」時,是要指出「基督與十架」的信息不僅是「清楚的圖畫」,更是指向加拉太人被清楚地揭示出,「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深遠意義。所以,正是因為加拉太人無視或(故意)忘記基督釘死十架的清晰含義,保羅稱他們為「無知的」。
根據福音書及新約書信的記錄,耶穌基督及祂十字架的深意,是以和好(復和)的方式,引入拯救的事工;[2]換言之,「既在十字架上滅了冤讎,便藉這十字架使兩下歸為一體,與上帝和好了,並且來傳和平的福音給你們遠處的人,也給那近處的人。」(弗2:16-17)由此,基督與十字架的福音,不僅僅是猶太人的「特供」,更是為所有與上帝失散之人預備的恩典。因此,在《路加福音》4章16至30節中,耶穌在會堂中教訓時,引用西頓撒勒法的寡婦和乃縵的故事表明,被猶太人視作「不潔」的外邦人,同樣能夠獲得上帝的恩典和青睞,然而猶太國的人卻「沒有一個得潔淨的」(路4:27);此外,耶穌在比喻中也指出,「從東、從西、從南、從北將有人來,在上帝的國裡坐席」(路13:29)。
既然基督的福音具普世性,[3]那麼外邦人只需因信即可進入上帝子民的群體,而無需接受具猶太民族性的割禮或某些律法儀式,成為猶太人後放被準許進入選民的行列。[4]由此,當加拉太人堅斥保羅的教導時,既是對福音信息的不信,又狹隘地曲解了福音真理。並且,加拉太人還身體力行地成為了猶太人,明確地拒絕外邦人的身份!當現代基督徒面對保羅的教導時,基督與十字架的信息雖然不會像第1世紀那麼刺耳,但依舊是具有挑戰性的,因為這信息要求我們向身邊的人開放,將我們以為的形形色色的「外邦人」視作鄰舍——去接納、去接待、去服侍,因為基督十字架的福音,不是形成封閉的小圈子——只有某些人——而是公開的見證,通過將身邊人視作希望結交的朋友,向他們分享福音的訊息,進而將他們帶入國度之中。如此,也正正回應了《彼得後書》3章9節的信息,即,「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
二、受聖靈:律法or福音
保羅為了重新堅固加拉太人的信仰,引導他們迷途知返,便在3章2至5節中啟發他們回顧曾經接受聖靈的經驗,所以在第2節中保羅表示:「我只要問你們這一件:你們受了聖靈,是因行律法呢?是因聽信福音呢?」為何保羅在這裡提及聖靈呢?根據福音書和《使徒行傳》的記錄,接受聖靈是人們悔改認罪(參約16:8),也是人們重生的內在記號(參 徒19:6),所以如若加拉太人沒曾認罪悔改、尋求基督,也沒有重生和稱義,那麼他們是沒有領受過聖靈的人們。然而,保羅在此處反問,恰恰反映出加拉太人是悔改過、重生過的人們。因此,保羅藉此質問他們,難道是律法讓他們領受聖靈且悔改重生的嗎?斷乎不是!
因此,對加拉太人而言,是福音而非律法,是他們領受聖靈的原因。可是,加拉太人放棄「聽信」福音,轉而靠「行律法」,在這裡保羅將「行律法」與「靠肉身成全」相提並列,意即表示:那些「行律法」的行徑,不過是妄圖靠著一切人為的禮儀條文或方式、方法成就「義」,這絕不是從基督而來的啟示。[5]因為無論是聖靈還是稱義,其宗旨是上帝的恩典,既是恩典,就是上帝主動的施與,而非人為的換取或功德!事實上,如若回顧舊約的記載,同樣會看到律法背後仍舊是上帝施恩的聖手,例如,上帝主動呼召亞伯拉罕或摩西,絕不是因為他們先行了律法,而是上帝降下了恩典。是以,保羅在3章第3節中強調,「你們既靠聖靈入門,如今還靠肉身成全嗎?你們是這樣的無知嗎?」
保羅對加拉太人的斥責,顯示出上帝於恩典中的主權,即或舊約的種種條款亦是上帝的恩典,所以加拉太人既已在恩典中建立,又何必轉向人的理解和努力呢?由此,上帝的救贖、稱義及受聖靈,皆屬恩典而非人意,是保羅在這裡所要表達的信息。那麼,對於現代基督徒而言,這些信息又意味著什麼呢?如果說救贖、稱義及受聖靈是恩典,而恩典又意味著是上帝主動的施予,那麼從永恆的視角而言我們的得救與稱義應為「被動式」,換言之,得救不在於我們的努力,而是上帝的主權。正如,《出埃及記》33章19節所言:「我要顯我一切的恩慈,在你面前經過,宣告我的名。我要恩待誰,就恩待誰;要憐憫誰,就憐憫誰。」
由此可見,基督徒的人生亦是被上帝所帶領,而非是我們主動地選擇。[6]換言之,我們的生命是被動地存在,因為「我們註定只會在上帝的歷史中發現自己,因上帝是我們之始,又是我們之終。」[7]所以,生命不是可以靠自己力量可以實現的事情。
三、亞伯拉罕的榜樣
既然接受聖靈是因「聽信」福音,那麼這觀念的依據在哪裡呢?保羅直接將福音與亞伯拉罕建立了關聯,由此表示因亞伯拉罕信上帝「這就算為他的義」,而且上帝算亞伯拉罕為義之時,亞伯拉罕並未接受割禮,所以「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羅4:11)所以,保羅援引亞伯拉罕的故事,藉此顯明自以色列的列祖時期,「恩典」和「信心」就是永恆不變的主題,故而《希伯來書》11章羅列舊約的偉人與信的關係,是以恩典與信心是貫穿新舊約的主題。所以,在3章9節保羅表示:「那以信為本的人和有信心的亞伯拉罕一同得福」,因此根據聖經偉人的事跡得出,上帝「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的結論。
保羅援引亞伯拉罕時,以「信」形容他對上帝的回應。根據原文,「信」在這裡形容亞伯拉罕回應上帝時的主觀態度,即:內心完全接受上帝的承諾,一心一意依靠上帝而不依靠自己的行為;而上帝所算的「義」,不僅具有公義、公正之意,在希伯來傳統中是指在盟約中對人或對上帝的表現,以及在約中人與上帝的關係——這種關係被上帝視為恰當的表現,所以「義」在這裡的意思是「上帝看為恰當的表現」。[8]保羅透過亞伯拉罕的例證,向加拉太人表示若按舊約傳統而言,不是回歸到所謂摩西的律法,而是亞伯拉罕!換言之,「因信稱義」的福音和信心不是保羅的「新發明」,而是源自亞伯拉罕的傳統,是真正以色列家敘事的延續。因此,加拉太人和那些強調舊約律法的攪擾者們,真正應該反省的榜樣是亞伯拉罕。簡言之,只有連接於亞伯拉罕故事的,才是以色列家真實的延續,故而福音具有深刻的舊約聯繫。
對於現代基督徒而言,保羅對亞伯拉罕例證的引用,不僅提醒著我們需要效法聖經中偉人的榜樣,更重要的是表示基督徒群體及個人,需要在信仰傳統中建立和成長。因為聖經是記錄了,上帝及其所屬的群體一同踏上旅程的故事,所以身為基督徒的我們必須回歸這個旅程,靠著上帝在人生的方方面面,展現那個旅程中所展現的故事,並成為吸引世界和世人轉向真神的見證。[9]所以,生活在現代基督徒的特徵,不是被種種現代文化所塑造群體,而是在現代且向現代人,展現基督信仰傳統觀念的男男女女——雖然時過境遷、滄海桑田,基督徒在生活方式上會有現代化的氣息,然而其背後的主導卻是信仰傳統的價值觀,所以基督徒應是以現代方式展現傳統的見證者。
對於信仰傳統價值觀的展現和持守,要求生活在現代的門徒,要有忠心的品格。因此,在這裡懇求上帝,賜予我們忠心、良善的生命,在這個時代中,忠心地展現並傳遞福音的傳統。
願上帝祝福我們!
常年期第五主日周日晚酉時(辦公室)
2021年2月9日(周二)
[1]岑紹麟:《加拉太書》(香港:天道,2015),頁152。
[2]因此,基督救贖的事工,也被成為「和好」的工作。
[3]在基督信仰中,「普世」並非不同群體或觀念、認知中抽象的共性,而是在揭示某個事實——即,人人都需要福音,以及福音的真理是具開放性的。
[4]保羅在《加拉太書》中的爭辯亦是有此緣故,即成為上帝子民的正途是接受基督的十字架,而非透過割禮、守安息或有關食物的條例等方式遵照猶太人的生活,從而成為上帝的子民;簡言之,成為上帝的子民,無需事先成為猶太人!(參岑紹麟:《加拉太書》,頁15-16)
[5]岑紹麟:《加拉太書》,頁157。
[6]這是人們經常遇到的幻覺,也同樣是基督徒的誤區,以為人生是自己的選擇,然而在自己選擇的背後,卻是上帝恩典的帶領。
[7]侯活士:《和平的國度:基督教倫理學獻議》,紀榮智譯(香港:基道,2010),頁55。
[8]岑紹麟:《加拉太書》,頁165。
[9]侯活士:《和平的國度》,頁4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