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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打卡了嗎,好像打了吧,但又不確定,只有看到考勤表才知道真相。你是不是也遇到過這樣的困惑?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公司考勤手段及統計方式也逐漸從人工走向智能,但這也容易引起誤會或者糾紛。當出現勞動爭議時,法律會作何判斷呢?
事件回顧
楊某是一家公司的推廣經理,他的工作內容是在南京市某區推廣公司研發的訂貨軟體。2018年8月,公司突然向楊某發送《解除通知》的電子郵件,以楊某上報考勤不合規範視為曠工等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按照公司相關條例規定,連續曠工3日屬違反考勤制度,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作為推廣經理須下載公司指定的某管理軟體並開通定位,每天需拜訪不少於10家客戶門店,每次拜訪都需要拍攝並上傳照片打卡,時間點需涵蓋8小時工作時間,如僅在每日特定時間集中拜訪則按曠工處理。
而按照考勤軟體顯示,楊某在7月1日至8月15日期間的日打卡次數有明顯異常,部分工作日打卡僅一次。對於這樣的考勤信息,楊某表示是軟體系統出現問題,所以無法正常上傳信息。但是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未能按照公司要求在管理軟體上傳打卡記錄,楊某無法給出合理解釋並舉證。
那麼,公司認定楊某存有曠工情形,並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是否合理?手機定位「考勤打卡」不合規算曠工嗎?
律師說法
針對這起事件,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的吳勝利、鄒揚揚律師認為:
本題需要分幾部分回答,即使楊某確實存在曠工,公司的解除程序仍然需要合法,遵循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手機定位:「考勤打卡」不合規是否算曠工,要建立在公司的規章之上,如果有明確規章制度,外勤人員的考勤以定位為準,那麼屬於考勤有誤或缺打考勤。
2、如果公司有明確的規定,以手機定位為考勤依據,並且規定了缺打考勤屬於曠工,那麼公司可以認定楊某有曠工情形。需提請注意:手機定位作為考勤依據的規章制度必須經過公示公告,楊某對此知情,並且未提出過異議。
3、公司如果認為楊某存在多日曠工,並且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係,需要對楊某進行提前告知,並且就考勤情況進行核實,如果武斷的,在未經核實確認考勤的情況下,單方面下達解除通知書,公司的解除程序違法,在訴訟中,可能會被法院認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需要支付相關的經濟賠償金。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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