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家庭的破碎,夫妻的離婚,是由第三者的插足造成的。因此,第三者應該受到法律制裁。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第29條規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這條司法解釋便排除了對第三者的起訴。也就是說,起訴第三者,讓其承擔責任賠償,沒有法律依據,離不離婚是夫妻之前的事,第三者充其量是個誘因。把夫妻 感情破裂的責任強加在第三者身上,並以此讓其承擔拯救家庭的責任和賠償責任於法無據。
根據法律規定,在離婚案件中,無過錯方只能向自己有過錯的配偶提出損害賠償,而沒有權利要求第三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第三者因為重婚或者同居等破壞他人家庭的行為構成了犯罪,可以到法院起訴或者到其他司法機關檢舉、控告,要求追究第三者的重婚罪、破壞軍婚罪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