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實務 | 未婚生子可以休產假嗎?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嗎?

2021-02-13 兜豆律小鋪

上個月,華晨宇和張碧晨未婚生子的新聞掀起軒然大波,熱度不亞於鄭爽代孕的消息,而在法律圈,代孕合法性及其引發的一系列法律問題的探討尚未結束,這邊關於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的問題又引發了對《民法典》相關條款的熱烈討論。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2021年年初這一輪娛樂圈大型普法活動,讓普通群眾在吃瓜的同時學到了不少法律知識。

今天,我們就再給大家做一點兒法律知識拓展。

雖然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權利同等,但是非婚生子女的媽卻不一定這麼幸運。

非婚生子女,即雙方未確立婚姻關係的情況下生育的子女,包括雙方均未婚生育、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已婚或未婚)生育等情形。
今天,我們就選擇以前者情形中的「未婚媽媽」這個視角,來看一下她們在生育待遇方面的困局。

這個問題的答案還是比較統一的,可以享受。

產假是女職工生產前後休息和恢復身體的時間,是確保女職工身體健康所必須提供的休假期間,只要女職工生產,就可以享受產假。

因此,對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所規定的98天產假,即使是未婚生育,女職工也可以享受。

1988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失效)第十五條曾規定,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也就是說,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不能享受該規定中關於產假等待遇。

但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刪掉了這一條,也證明了不論存在何種特殊情況,女職工生產均應享受產假待遇。

但對於地方性法規中規定的「獎勵假」,一般會明確要求須「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主要依據就來源於《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地方性法規中也有明確,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八十天獎勵假,又如《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生育假三十天,都要求是女方是符合法律、法規生育子女。

至於什麼是「符合法律、法規生育」,並沒有哪一個具體的法律條文予以明確。

但可以確定的是,未婚生子,即使是一胎,也通常會被認定為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現有案例中法院所依據的,一般是《憲法》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九條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七條中關於計劃生育屬於基本國策及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義務的相關規定。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一)生育的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生育津貼,就是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期間、實施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等,由生育保險基金(已繳納生育保險)或用人單位(未繳納生育保險)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員工已享受生育津貼的,視同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相應數額的工資。其實這也就是我們通俗理解的「產假工資」。

對於未婚生子是否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現有可查的案例中,有支持和不支持兩種意見,且以不支持意見為多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即只要按規定繳納了生育保險費,就可在生育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而對於一些地方性法規或地方規範性文件有細化規定的,應在上位法內容範圍內作出規定,不應增設或限縮違反上位法規定的適用條件,比如要求提供計劃生育證明、繳納社會撫養費(依據內蒙古、廣東等地的規定,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的情形下,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等。

因此,只要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無論其生育行為是否符合國家和地方計劃生育政策,均應在生育時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計劃生育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目的是促進計劃生育。

因此,生育保險待遇是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行為設立的保障。

只有計劃內生育的婦女才有權利申領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補貼,即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且許多地方申請時需提供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出具的屬於計劃內生育的證明(計劃生育證明)。

而未婚的情況下,有的地區無法申請該證明,如上海;有的地區未婚雖然可以申請計劃生育證明,但無法以此來申請生育保險待遇,如深圳。

《勞動部工資局復女職工非婚生育時是否享受勞保待遇問題》雖然是1965年的規範性文件,但至今依舊有效

其中就明確規定,女職工非婚生育時,不能按照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養的時間不應發給工資。對於生活有困難的,可以由企業行政方面酌情給予補助。由此可見,不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不享受生育津貼,也不應享受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參考案例:(2018)滬03行終786號、(2019)滬行申753號、(2018)粵01民終13765號

我個人支持未婚生子應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同時可以劃定邊界。

計劃生育政策是國策,每一個公民都應遵守,這是毋庸置疑的。

2015年10月29日,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作出「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完善人口發展戰略,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子女政策」的決定。

我們並不否認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該符合國策及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對於違反情形,應限定在超出二胎政策的行為,即超生,而非未超出生育「限額」的未婚生子。

目前無任何法律、法規明確,符合二胎內生育的未婚生子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行為。只要依法繳納生育保險,且生育行為未超出國家及地方法規規定的關於「二胎」的限定,未違背公序良俗,無論是否確立法律上的婚姻關係,均應視為合法生育,應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對於「未婚媽媽」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處境,經常聽到「官方」的解決措施就是「領了證就解決啦」,為此一訴似乎大可不必(上海發生的鄒某的典型案例歷經一審、二審、再審,歷時三年)。

但生活的難題,哪是非此即彼。

終其根本,還是要從法律上、程序上給予本就艱難的「未婚媽媽」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為了寫這篇文章,我對深圳未婚生子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查。

在裁判文書網上沒有找到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深圳人社局」)因為不支付生育保險待遇而被訴的案例。

我查詢了深圳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需要提交的資料,不論是申領生育津貼、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刷卡記帳,還是申請一次性定額報銷,均需要提交「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

我找到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辦法》,驚喜地發現裡面規定的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應當提供的材料中,竟然有專門針對未婚生育情形的,第五條第(七)項「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或者生育子女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同時提交另一方的相關材料」。這是不是意味著,未婚生育也是可以拿到「計劃生育證明」?

首先,是深圳人社局的12333,問他們未婚生育能否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得到的答覆是,資料齊全就可以,讓我去問計生部門,暗含的意思,大概就是看能不能拿到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相關材料。

所以最終,一切的癥結,就在這一張「計劃生育證明」。

於是我在深圳衛健委的公眾號上深度挖掘了一下,找到一篇關於計劃生育證明的文章,感興趣的可以看一下(點擊連結:《5類事不在查計生證明!產假至少178天!深圳出臺計生新規》)。這裡面也特別提到,辦理生育保險待遇事項,還是需要計生證明的。

我從這篇文章中最大的收穫,是拿到了各區各街道負責辦理計劃生育證明的計生部門的電話,每個區都選擇幾個去打,最後打通的有12個,得到了較為準確答覆的包括:沙頭街道(福田)、清水河街道(羅湖)、西鄉街道(寶安)、布吉街道(龍崗),均告知未婚生子可以辦理「計劃生育證明」,但該份證明無法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桃源街道(南山)告知未婚生子無法辦理「計劃生育證明」,因為在線辦理時欠缺需要提交的結婚證資料。

雖然我的調查取樣較少,但覆蓋五個區,而且都是基層計生部門辦事人員,因此基本可以得出結論,在深圳,大概率未婚生子也是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

很遺憾。

《深圳市計劃生育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這樣的內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予以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一)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已依法接受處理的。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三)項中,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處理的方式是「責令補辦結婚登記」,但並不包括這一條主要的處理方式—徵收社會撫養費。

顯然,如果街道辦可以為未婚生育的媽媽辦理「計劃生育證明」,那就意味著不需要「處理的」未婚生子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即《深圳市計劃生育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中第(一)種情形的。

既然不屬於「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那在深圳是不是就有讓未婚媽媽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可能呢?

我會持續關注。

法律依據:

《憲法》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條第一款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一)生育的醫療費用;(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三十一條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生育假享受產假同等待遇,配偶陪產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的實施辦法

第六條 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的職工,在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實行刷卡記帳,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按本市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標準直接結算。

  職工刷卡記帳時,應當向本市市內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一)享受待遇人員的身份證明;

  (二)社會保障卡;

  (三)醫院診斷妊娠證明(產前檢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四)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產前檢查或者分娩的提供)。

第八條 職工申請一次性定額報銷,需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以下材料:

  (七)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證明(產前檢查及分娩的提供)。

第十條 職工累計參加生育保險滿1年且用人單位已按《規定》向其墊付生育津貼的,用人單位可在職工生育或者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次月起1年內,向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生育津貼,並提供以下材料:

  (三)醫療機構診斷證明(計劃生育手術、難產、生育多胞胎或者終止妊娠的提供);

《深圳市計劃生育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按規定向街道辦申請辦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予以出具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

  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六條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上年實際收入高於當地縣(市、區)上年城鎮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超生一個子女的,對夫妻雙方分別按當地縣(市、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上年收入高於當地上年農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過部分還應當按照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按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徵收社會撫養費;

(三)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責令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子女,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二倍的社會撫養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三倍的社會撫養費;

(四)有配偶又與他人生育的,按本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徵收六倍的社會撫養費。

劉 秀

執業律師,企業二級人力資源管理師。主攻方向為勞動人事管理及爭議解決、公司法、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等。
諮詢電話:138 2335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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