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費附加的徵收依據是什麼?教育費附加率是多少?
答: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48號)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徵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2.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的計費依據和費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山東省教育廳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於印發<山東省地方教育附加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綜〔2010〕162號)第三條規定,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實際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的2%繳納地方教育附加。
3.山東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的徵收依據和費率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清理規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魯政辦字〔2017〕83號)規定,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減半徵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徵收比例,由按照增值稅、消費稅實際繳納額的1%調整為0.5%。
4.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月申報增值稅,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是否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規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5.我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需要預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應如何計算繳納?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如何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 號)規定,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築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築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並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徵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6.我公司為符合條件的軟體企業,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其隨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是否同時予以退(返)還?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實行先徵後返等辦法有關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2號)規定,現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有關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明確如下:
對「三稅」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三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予退(返)還。
7.我公司享受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可以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規定,對實行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的納稅人,允許其從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徵)依據中扣除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8.我公司為按季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超過30萬元,繳納附加稅費時是否有優惠?
答:根據《山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關於實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稅費優惠政策的通知》(魯財稅〔2019〕6 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9.我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購買了一批醫用口罩,直接捐獻給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捐贈的口罩需要繳納附加稅費嗎?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捐贈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三條規定,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或者直接向承擔疫情防治任務的醫院,無償捐贈用於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徵增值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0.我公司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提供生活服務免徵增值稅,是否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十一、納稅人適用8號公告有關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的收入,相應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又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8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稅費政策實施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8號)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納稅人提供的公共運輸運輸服務、生活服務,以及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資快遞收派服務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
因此,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享受免徵增值稅,相應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12366省級中心
審核: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非稅收入處
編發:國家稅務總局山東省稅務局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