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私家偵探的現況
(一)我國私家偵探產生與發展的原因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各種市場需求不斷湧現,私家偵探也應需而生,總的來說,我國私家偵探產生的原因歸結起來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1.社會對私家偵探具有一定的需求
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社會問題逐漸顯示出來,如假冒偽劣商品泛濫,婚外戀的問題普遍存在等,其中,比如因婚外戀導致的離婚案件十分常見,但是這類案件的取證是十分困難的,而私家偵探則剛好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2.私家偵探可以獲得高額的收入
私家偵探的收費一般都是比較高昂的,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更大的利益,也願意支付高昂的費用,據調查,普通的中國私家偵探年收入可達幾十萬。 高昂的費用吸引了許多人投身到私家偵探的工作當中,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私家偵探的產生和發展。
3.公力救濟的局限
公力救濟作為相當重要的一種救濟方式,雖然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證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但是,公力救濟又具有滯後性與範圍上的限制性等特點,社會的高速發展,會產生許多新的社會問題,;同時,公力救濟僅能夠對一定範圍內的人提供救濟而無法對所有有需求的人進行救濟,私家偵探的自由性與靈活性正好可以彌補這種局限性。
(二)我國私家偵探的法律地位
雖然私家偵探在我國存在廣泛,但是對於私家偵探的法律地位,在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與享有偵查權的國家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對比,可以看出我國對私家偵探的相關權利義務的立法空白。無論從私家偵探的權利還是義務來看,我國法律都沒有對其作出明確的規定,關於私家偵探的法律規定可謂一片空白,這也導致了私家偵探在實際工作的開展中出現了許多問題。
(三)我國私家偵探行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矛盾糾紛的大量出現,私家偵探的市場需求在不斷擴大,私家偵探行業的從業人員和業務範圍也不斷擴大。據統計,國內現有各種私家偵探機構約3700家,從業人員達2萬多人。然而作為一種職業,「私家偵探」還未被我國法律所認可。由於缺乏必要門檻和有效監管,行業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導致該行業秩序混亂,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
1.侵犯隱私權
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對其私人信息及含有其私人信息內容的各種私人事務或私人空間,不受非法侵擾、知悉、利用或公開,以及對其私人信息合法支配和利用的權利。私家偵探在為委託人進行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觸及受調查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間,因此觸及公民的隱私權。無論採用何種手段,私家偵探的調查活動與公民隱私權的衝突時刻存在著。如果私家偵探利用其所掌握的隱私對被調查者進行要挾或是故意散播,則無疑侵犯了被調查者的隱私權,給其帶來精神上或者名譽上等的損失,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2.引發各種犯罪
由於當前我國對私家偵探沒有專門的立法規定, 唐山私人調查,私家偵探的入行門檻低,一些並無相關經驗的人員,只要有利可圖,就加入這一行業,導致私家偵探隊伍素質良莠不齊,甚至引發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例如,債務追討是私家偵探的重要業務之一,但是私家偵探開展討債業務通常都要使用違法的手段才能達到目的。比如2004年北京的私家偵探張煥文利用自己成立的私家偵探公司,利用調查中心的名義非法討要債務標的金額共計6600餘萬元,被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 此外,私家偵探的調查行為還可能引發其他犯罪,如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個人信息罪和各種商業犯罪等。
3.私家偵探缺乏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
私家偵探長期遊走在法律邊緣,甚至還有生命危險。2003年12月,私家偵探黃立榮在調查偷拍時,被活活打死並拋屍。 這一事件,讓私家偵探工作的危險性赫然顯現。作為調查員的私家偵探的工作就是把被調查者的底細摸清楚,在搜集材料、取證過程中,很可能被調查對象發現,一旦暴露,私家偵探很可能就會慘遭報復,他們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二、我國私家偵探的合法化
(一)如何規範私家偵探行業內部的衝突
儘管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私家偵探行業的定位存在大片空白,但事實上隨著社會需求的不斷增加,這一行業實際上已經在法律的灰色地帶中成長了十幾年。正是因為偵探行業一直沒能夠公開化和合法化,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業龍蛇混雜,從業人員良莠不齊。以下就三個方面,對如何規範我國偵探行業發展進行深入的研究。
1.對私家偵探實行資格準入制度,完善考試、培訓、考核制度
通過確定行業準入標準、從業人員獎懲制度以及培訓機制,先對申請人進行統一考核來選拔,成績合格的,授予相關證明,準予其從事私家偵探工作;然後通過定期培訓審核的方式不斷提高私家偵探的業務能力和自身素質。在這方面,中國可以借鑑美國。美國由於私家偵探行業發展較早,在這一方面做出了良好的示範。舉個例子,紐約規定偵探員在實習三年後經過考試後才能取得從業資格,在這種制度下偵探員也獲得了社會的認可,其地位不下於一般的律師。
2.建立私家偵探行業自治協會
這實際上是要求偵探行業在加強在接受外部監督管理的同時,必須加強自我約束。通過行業自律的方式,可以對作為成員的私家偵探進行紀律約束,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私家偵探行業自治協會應宣貫國家和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行政命令,制定私家偵探的職業道德規範等,受理投訴行為井採取積極措施,加強自律機制等。
(二)如何對待私家偵探與調查對象之間的衝突
要解決隱私權和調查權的衝突,關鍵在於如何運用法律去規範私家偵探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的行為,對其調查手段進行約束,使其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1.明確私家偵探的權利與義務
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只有切實履行好義務,才能保證更好地行使調查取證的權利。具體來說,私家偵探要履行的義務包括必須尊重被調查者的權利和人格尊嚴,對被調查者私生活秘密應予保密,不得擴散、洩露等等。私家偵探在其調查過程中應合理把握尺度,不能逾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
2.明確私家偵探的法律責任
對於私家偵探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因此,需要明確私家偵探的執業行為達到何種程度才構成對被調查者的隱私權的侵犯,達到何種程度時才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
對於上述問題,筆者認為,私家偵探在行使調查權等權利的過程中,侵犯其他公民權利,或者侵犯委託人合法權益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若發現被調查者不為人知的情況,但沒有給被調查者造成不便,屬於了解隱私,但如果將調查結果擴散,則屬於侵犯隱私。如果其行為侵犯被調查者的權利情節嚴重的或者其執業行為涉嫌犯罪,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完善隱私權的相關立法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侵犯隱私權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也規定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洩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可以借鑑《侵權責任法》對於醫務人員的相關規定,把私家偵探作為一種職業,對其從職務上獲知的關於相關當事人的隱私進行明確規定。
(三)如何平衡私家偵探與國家公權力的衝突
在我國的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最基本的原則就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現實中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因為欠缺相應的能力或客觀條件的限制不能很好地收集證據,影響了訴訟效果,也不能實現該原則存在的價值;另外,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民事糾紛、商業糾紛和其他經濟糾紛不斷產生,賦予擁有一定專業知識和能力的私家偵探一定的調查權勢必會為減輕偵查機關的負擔作出貢獻。
關於私家偵探取得的證據最容易產生問題的是程序不合法,即收集證據的手段、方法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應該通過立法規範明確規定私家偵探證據的取得。
1.明確規定私家偵探調查權的內容、範圍和行使方式
應該通過立法或制定規章制度的方式對私家偵探調查權的內容、範圍和行使方式進行具體的列舉,使其行為有法可依,同時,應該賦予具有私家偵探資格的人相對於普通群眾一定的特權,例如具有私家偵探資格的人應當有可以依法查詢調查對象銀行帳戶的權利等。當然,這種權利必須依法行使,同時對於違反法律規定的私家偵探必須依法追究責任。
2.確立私家偵探證據的效力
對待私家偵探獲取的證據及其採信問題,在證明力上不應與專門偵查機關獲取的證據有所區別。但是,就目前而言,使其獲得的合法性與法定偵查機關的證據擁有平等地位在觀念、制度上都存在阻礙。在制度方面,某些規定還明確排斥了私人的調查取證權。為此,有必要制定和完善內容詳盡的證據法規則,尤其是完善證據的採納規則與判定證據證明力的標準明確化,而不能因主體資格的不同而影響證據的證明力。 這樣,私家偵探獲取的證據就可能得到平等處遇。
3.確立私家偵探在訴訟中的地位
關於私家偵探收集的信息資料等證據需要進入訴訟程序的,應當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一樣,必須經過法庭的質證後才能夠作為人民法院以作出裁判的依據。在必要的情況下,私家偵探應該出庭作為委託人一方的證據提供人,說明其證據來源及其合法性。
三、結論
私家偵探在我國已經普遍存在,但是法律規定仍然一片空白,導致私家偵探行業給社會,給他人,給行業本身帶來了許多負面的影響,所以,私家偵探必須合法化,通過對私家偵探合法化,把私家偵探寫入法律,用法律法規來規範私家偵探的行為,才能平衡好私家偵探行業內部、私家偵探與調查對象、私家偵探與國家公權力機關之間的衝突,才能讓私家偵探更好地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對我國的偵查體系產生積極的影響,滿足更多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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