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從2021年1月1日起,婚姻登記有關程序有如下調整:
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請求撤銷業務。《民法典》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因此,婚姻登記機關不再受理因脅迫結婚的撤銷婚姻申請。
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增設離婚冷靜期。對離婚登記按如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籤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證明材料:1.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2.有效身份證件;3.在婚姻登記機關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遺失,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另一本結婚證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當事人應當書面聲明結婚證遺失並提供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複印件,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當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併存檔。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自冷靜期屆滿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