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據封面新聞報導,在「山東臨沭二中姦殺冤案」當事人張志超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半個多月之後,作為這起冤錯案件的同案人,當年因為被控「包庇」張志超,而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行的王廣超,也向臨沂市中院提起了國家賠償申請。據代理律師透露,王廣超申請的國家賠償共307萬餘元,其中不僅包括因其被羈押390天而算出的135232.5元人身自由賠償金,同時也包括了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維權交通費等多項其他賠償。
過去幾年,多起引發全國性關注的陳年冤錯案件,先後在各級司法機關和法律界人士的推動下得到平反。但是,在這些案件的事後賠償問題上,卻很少出現王廣超這樣的特殊情況。在如何補償被冤錯案件牽連的同案人的問題上,本案將會成為一個具有標杆意義的典型案件,值得我們密切關注。
過去,提及冤錯案件受害者,我們大多會想到那些承擔了驚天冤屈,牢獄生涯漫長甚至枉死的受害者。與他們相比,王廣超受過的苦自然要輕得多。然而,不論刑罰是輕是重,對於每一個被無辜控罪的人而言,冤錯案件帶來的傷害都是難以消除的,那種強烈的冤屈感會如影隨形地困擾他們度過的每一分鐘。
為此,不論是所謂的「主犯」「從犯」還是「同案犯」,都有充分的理由為自己的損失向司法機關索賠,也只有當每個受到冤案牽連的人都得到相應的補償,才算得上是為這些案件找回了「遲到的正義」。
和張志超提出的780萬餘元賠償訴求相比,王廣超提出的307萬餘元索賠,明顯要少得多。但是,對於一起僅僅「判三緩三」的輕罪案件而言,這樣的訴求卻依然顯得十分惹眼。回顧過去的新聞,我們幾乎找不到與王廣超有類似遭遇的人獲取巨額國家賠償的先例。因此,很難說王廣超的訴求是否能夠得到當地法院的認可。
儘管在法理上,我們無法預期王廣超最終能夠得到多少賠償,也很難評價其代理律師的提出的索賠策略是否得當。但站在普通人的視角之上,我們卻不難對此事作出樸素的判斷,並對王廣超被案件徹底攪亂的後續人生深表同情。
當年,王廣超和張志超一樣,只是未成年的中學生,面對警方的盤問,他不過是做了自己該做的事,對警方說出了有利於張志超的實話。但是,他卻因為自己的誠實遭遇了一場無妄之災,不僅身陷囹圄,還落下了走到哪都甩不掉的刑事案底,這是任何人都無法接受的悲劇。
從表面上看,王廣超只是在看守所裡被羈押了390天,然後度過了三年緩刑考驗期,但事實上,直到案件真相大白之前,他在十幾年時間裡一直在為此承受痛苦。其間,他付出的既有中斷學業、因案底受到就業歧視等現實代價,也有許多難以量化的精神代價。
法理與樸素道德之間的衝突,是這起索賠案件最大的矛盾點。一方面,在法律的視角之下,王廣超承受的刑罰並不算重,因此,遵照比例原則,似乎沒有理由對他進行特別高額的補償。但另一方面,任何人也都無法否認,法院當年對王廣超作出的錯誤判決,確實對王廣超的人生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影響。為此,社會既要尊重法治原則,以法院的最終認定為準,也應以此為契機,探討在司法實踐中更多考慮實際情況與受害者的損失,靈活對其加以補償的可能。
對於國家賠償工作而言,自然要有一個統一、恆定的標準。如此才能在眾多索賠者之間「一碗水端平」,體現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則。這一點,在王廣超的案子上也同樣不會例外。但是,我們也應看到:在設立相關標準,對具體案件的賠償額度加以衡量時,司法機關不僅要考慮索賠者當時被判處的刑期長短,也要考慮相關判決對受害者造成的實際影響。具體而言,冤案從發生到得以糾正的間隔的長短,對冤案受害者日後的境況影響重大,倘若王廣超在被判刑之後不久就能得以平反,自然也不會蒙受如此沉重的損失。因此,法院還應對這一要素加以考慮,從而給予王廣超更加合理的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王廣超提出大額索賠,不論最終能否得到支持,都有非常正當的理由。畢竟,再多的賠償也無法讓時間倒流,讓他的人生恢復原樣,而只能讓他之後的人生好過一些。相比之下,為同類案件立下範本,建立更加健全的法治體系,可能才是本案更大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