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取保候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當事人委託律師,第一願望即希望儘早取保;有些江湖律師,則以能取保候審作為噱頭,忽悠委託人騙財;而有些刑辯大咖,則認為取保候審不應該是技術派律師的最終目標······
辯護律師介入案件的第一時間,需不需要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取保成功是「瞎貓碰到死耗子」還是「取保有道」?讓我們來聽聽下面幾位律師的見解。
林叔權律師:現階段,「瞎貓碰到死耗子」是取保成功的常態!
大灣區「青年律師成長沙龍」發起人兼導師
國信信揚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 戰略顧問
廣東融聚律師事務所「職務犯罪研究與辯護中心」專家顧問
律媒社 戰略顧問
關於取保候審,個人的體驗是好結果通常有兩種情況:
一是瞎貓碰到死耗子。警方本就打算變更強制措施,剛好律師遞交了取保申請。這個時候,律師撞彩,變成律師的功勞。因此,本人通常主張,律師獲委託後,無須判斷「可能」,直接遞交申請即可。
二是懂得找關係取保。關於關係,本人歷來主張,律師證是律師保證此生最低生活水平的「免死牌」,任何情況、任何時候都不值得律師將這塊辛苦獲得的「免死牌」交出去。當然,在取保上,還有一個渠道,即: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
然而,該申請,以本人及本人團隊律師的經歷,能進入程序的極少。但是,仍然需要去做。畢竟,收人錢財,替人消災。災是否最終可消,辜且不談先,有一點是,律師在受託後的任何時候,都必須「有為」,窮盡一切法定程序去幫助當事人。
廖莘律師:刑辯律師的取保之道18條!
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經濟刑辯中心名譽主任
中律聯企業合規研究院副院長/研究員
中國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特邀研究員
西南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研究員
廖莘律師在2020年2月26日閒雲野鶴LS巜刑辯之道》第七講《刑辯律師的取保之道》中提到(部分內容) :
1、辯護律師為當事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是其職責所在。
2、辯護律師介入案件後,當事人能不能取保候審,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應當作為辯護律師的一個重要研判。
3、爭取取保候審是及時辯護的一個階段性工作目標;律師接到案件後,首先要審查該案件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取保候審的條件。
4、部分律師以能取保候審作為宣傳噱頭,非明智之舉,可能涉嫌違規違法。
5、運用自己的專業技能,為當事人取保候審成功,容易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是辯護律師階段性的工作成果。
6、辯護律師的及時介入,有利於當事人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審查。
7、律師取保有道,「道」是合法、合規、專業、勤勉,因取保有道,故得到的結果是經得起考驗,能坦然面對任何人,讓社會相信律師,相信法律。
8、申請取保候審應成為刑辯律師標準化、規範化的工作內容之一。
9、取保有道,委託人、當事人有需求,也是辯護律師的法定職責,何樂而不為!
10、取保候審申請書,建議由辯護律師申請;擔保人由委託人或者當事人提供,律師不能作為擔保人。
11、取保候審申請書,應用證據來證明,應用證據材料來說話,這些證據材料應當能夠證明當事人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審的條件,而非只有泛泛的法律條文。
12、不同階段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有規範化、標準化的工作預案,通常在偵查階段可以申請三次取保;刑辯律師每次提出申請,應理性的針對不同階段的特點提出自己的申請理由,而非千篇一律。
13、注意發掘有效辯點,及時收集能夠證明當事人沒有社會危險性及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證據材料,通過立體式辯護/立體式申請的方法,申請取保候審的成功概率更大。
如:偵查階段的取保候審申請材料可以同時遞交辦案部門領導、法制部門領導、局主管領導等多層級領導,但是提交給領導的申請材料,應當有必要性,書面製作《緊急情況反映》作為主文。
14、保障當事人的自由權利是第一位的,辯護律師接到案件後,應當第一時間了解案情,研究能否取保,這是其責無旁貸的義務和責任。
15、取保之道,首先要「充分會見」,其次要「細緻調研」;再次要「良好溝通」;最後要「及時辯護/及時申請」。
16、辯護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材料,應當注意標準化、規範化,相關證據材料應當整理成冊。
17、提交給辦案單位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取保候審申請書+法律意見書(階段性辯護意見)+證據材料冊+擔保書。委託材料另附。
18、如果提交給辦案單位的有關領導的申請材料,應當包括:緊急情況反映+證據材料冊+取保候審申請書+法律意見書(階段性辯護意見)+擔保書。委託材料另附。
餘安平律師:「取保候審」是律師辯護階段性成果而不是技術辯護最終目標!
廣東卓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暨刑事部副主任
廣東省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
睿信毒品犯罪辯護研究院專家委員
惠州市律師協會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人民禁毒》雜誌推薦毒品辯護專家
餘安平律師在2月26日閒雲野鶴LS巜刑辯之道》第七講《刑辯律師的取保之道》中提到(部分內容):
1、對廖莘律師將「取保候審」作為律師辯護的目標之一表示認可,畢竟取保候審能夠暫時解除公權力機關對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狀態,也屬於律師辯護的階段性成果。
但本人認為,律師技術辯護不應當停留在「取保候審」階段,而應該進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批捕、不起訴甚至免於刑事處罰、無罪判決以及輕罪判決階段。
2、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案件終結,當事人還是有可能被起訴至法院。律師此時不能對「取保候審」過於依賴,而應該隨時做好案件一旦移送檢察院就應該開展「不起訴辯護」的準備,而案件一旦起訴至法院,則律師必須清醒認識到當事人可能被收監甚至做出有罪判決。
3、本人是「無罪辯護」的擁躉者,也是「審前辯護」的踐行者,甚至把「無罪辯護」的主要精力用在批准逮捕之前。「無罪辯護」案件,律師必須第一時間介入。本人一般都把「取保候審」視為律師辯護實現不批准逮捕的結果,而不是作為律師辯護的直接目標。
4、本人將「審前辯護」的主戰場放在「批准逮捕」階段,此時「錯案」風險從偵察機關向檢察機關轉移,律師向檢察機關提交法律意見書,列明案件存在的疑點,客觀上是在幫助檢察機關「把關」,避免他們接受「錯案」。
5、批准逮捕後繼續要求「取保候審」的也有,但比較困難,這就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但能否成功,很多時候需要「靠運氣」。
6、審查起訴階段「取保候審」的,基本都是無罪辯護的結果。
7、法院階段羈押的被告人「取保候審」的不多,反倒是「取保候審」的被告人收監的不少。律師切忌看到取保候審就認為「大功告成」,須知「百裡半九十」,律師需要「送佛送到西」。
8、律師與辦案機關都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者,他們之間只是分工的不同,目的都是有效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律師與辦案人員讀同一套卷宗,用同一部法律,遵循同一種法律邏輯,面對共同的證據應該得出相同的結論。
律師的工作在於提醒辦案機關存在哪些證據不足,讓他們能夠「兼聽則明」,從而做出公正合理的裁決。本人相信,任何法官內心深處都有「青天情結」,都希望自己能辦出幾單被眾人嘆服的經典案例,我們應該去「喚起」他們的責任感與法律人意識,而不是製造對立情緒
林叔權律師:應從「瞎貓碰到死耗子」到踐行「取保有道」!
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取保成功大部分仍是「瞎貓碰到死耗子」,但也不排除「取保有道」。
青年律師不應該只做「瞎貓」的角色,等待著「死耗子」;而應向「技術派律師」學習,「取保有道」。
律師不能為「取保而取保」,「取保」只是律師辯護的一個階段性成果,而不是最終目標。
律師不應該把「取保成功」作為其辦理刑事案件的重要功勞,作為其高水平辯護的宣傳手段;更不該將「取保成功」作為噱頭,收取委託人高額的律師費;而應堅守律師職業道德,窮盡一切手段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使其得到公平、公正的司法審查,充分保證法律賦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