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時「刷臉」支付、
用手機時「刷臉」解鎖、
進小區時「刷臉」開門、
去樓盤看房也會被「刷臉」……
如今,越來越多的事情可以「刷臉」,
用人臉識別技術來解決,
但是我們的人臉信息真的安全嗎?
事件回顧
近期,一名男子"戴著頭盔看房"的短視頻在網上流傳,視頻字幕顯示,為保護個人信息,只能戴著頭盔去看房。據了解,導致看房者出此奇招的,正是售樓處的人臉識別系統。
昆明的樓盤售樓部有使用人臉識別系統嗎?記者走訪了幾個樓盤,在西北新城片區的這個樓盤,當記者問及是否使用人臉識別系統時,售樓部工作人員明確回覆:一直在用。
工作人員說,人臉識別一直在用,並沒有接到通知說不能用。隨後,記者又來到了一家位於北京路延長線上的樓盤,在前往售樓部的內部路上,記者見到多個不同款式的攝像頭,售樓部工作人員同樣明確表示,售樓部裡有人臉識別系統。
工作人員說,現在,每個樓盤售樓部基本都有人臉識別系統,主要是為了區分看房顧客是第一次看房還是回看,是顧客自己來還是中介帶看,工作人員同樣表示沒有接到通知不能用。記者走訪發現,幾乎每個樓盤都在用人臉識別系統,網絡熱議的個人隱私信息受侵犯的話題並沒有影響到這些樓盤。
除此之外,
關於人臉識別的各類新聞層出不窮。
一時間,
關於人臉識別的話題,
引發網友廣泛討論。
網友評論:
刷臉技術被濫用
律師建議:
加強對公民信息保護的執法力度
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告訴記者,《網絡安全法》第41條明確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人臉信息作為個人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高度敏感性。售樓處私自採集人臉信息的做法,屬於商家為私利所實施的行為,顯然構成了對公民人格權的侵犯。
「售樓處收集個人信息,應該是在明示告知、充分提醒的前提下,由公民選擇是否提供、如何提供、銷毀個人信息,在此過程中不能對公民的選擇權予以不正當的限制。」楊兆全建議,各部門應加強對公民信息保護的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非法收集、使用、洩露公民信息的行為,做好行政執法和司法的聯動辦案,暢通投訴、舉報的渠道,實現監管的有效覆蓋。對於不得不依法使用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定情況,應充分考慮其必要性,並採取完善的保護措施,防止公民信息超出必要使用的範圍。
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作人熊定中認為,售樓處的無感抓拍,已侵犯了看房者的個人信息權益,「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非常明顯」,值得探討的是有哪些侵權主體。「售樓處的組織方肯定是侵權行為的第一責任人。有個比較有意思的問題是,人臉識別的技術提供方是否侵權。我個人認為要重點關注技術提供方的主觀故意和過錯問題。雖然他們在出售產品和技術的時候不一定知道最終用在何處,但他們具有法定義務去審核接收方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自己的行為是否在幫助接收方共同侵權。」熊定中說。
專家表示:
用戶擁有知情權,如需使用應當徵得用戶同意
清華大學法學院勞東燕教授表示,所謂「無感」的個人信息收集和處理行為均不合法,同時,人臉識別將看房者區分為不同類型,給予不同的優惠力度,還有「價格和服務歧視」的嫌疑。
清華大學法學院勞東燕:「且不說(人臉信息)到底怎麼用,首先收集就是不合法的,這種人臉數據肯定是個人信息,這種收集(行為),作為企業肯定是要徵求(消費者)同意才可以,而且徵求同意的前提就是要告知,不僅要告知要收集,而且要告知收集來了以後用來幹什麼,包括使用目的都要進行告知。這些房產企業都是'無感抓取',所有人都不知道,不知道的情況之下,直接抓取人臉信息,實際上就是非法獲取個人信息。」
多位專家表示,售樓處工作人員所謂「購房者看到攝像頭就等於知道被抓拍人臉」的說法,完全不能成立。
App治理工作組專家何延哲認為,主打「無感」的個人信息收集和處理行為,存在明顯的合規問題:既沒有單獨向看房者告知收集、使用其個人生物識別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也沒有徵得個人信息主體的明示同意。此外,人臉識別將看房者區分為不同類型,給予不同的優惠力度,還有「價格和服務歧視」的嫌疑。在他看來,售樓處完全可以採取更透明的方式:工作人員在看房者進入售樓處之前就告知人臉識別的存在及其用途,讓看房者自主作出選擇。
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副院長左曉棟指出,售樓處使用人臉識別系統的目的是維護自身利益,而不是保護用戶權益,因此使用該系統的正當性、必要性令人懷疑。直接將看房者人臉照片上傳雲端的做法,也會帶來較高的安全風險。「目前國家正在制定的人臉識別數據安全標準,對數據的存儲、傳輸、銷毀有嚴格要求。相關企業應該考慮這些問題:永久存儲數據有必要嗎?是否與用戶達成約定?」左曉棟指出,在房屋銷售的場景下,看房者的人臉信息會關聯其他個人信息,相關數據一旦洩露,危害極大。
左曉棟建議,任何機構與企業應該慎重使用人臉識別系統,使用前需要仔細評估其正當性、必要性、安全性。「用戶擁有知情權。如確需使用,應當徵得用戶同意。」
法律法規:
陸續出臺,嚴懲違法行為
如何解決包括人臉識別信息在內的個人信息保護這一難題?從立法的角度,建立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無疑是最有效的手段。近年來,我國制定相關法律法規的步伐,正在逐步加快。
2020年10月1日實施的《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範》,將包括人臉識別信息在內的個人信息列入到個人敏感信息當中,並對個人信息的收集行為進行了明確。
將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也明確,自然人的姓名、生物識別信息等屬於自然人的個人信息,並將收集行為列為處理個人信息的一種,要求收集行為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並遵循四個條件:一是徵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二是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是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四是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
今年10月首次亮相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中,規定了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即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決定權,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對其個人信息進行處理。
此外,《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也對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做出規定:侵害個人信息權益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5%的額度甚至超過了在個人信息保護方面規定「最嚴」的歐盟。
但在參與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起草的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周漢華看來,5%的罰則標準是非常高的,但具體能否實施,還要看政策能否落地。
新聞多一點:
「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判了!
央視新聞熱評:
我們應看到,該案受到廣泛聚焦,背靠的現實背景就是:如今人們已進入「看臉」時代,人臉識別技術應用面越來越廣,從原來主要用於行動支付和機密領域到「哪哪都有它」——業主進小區要「刷臉」、員工進單位要「刷臉」、學生進圖書館要「刷臉」……人們對人臉識別等技術應用的伴生風險漸次敏感。
這份敏感並非多餘:包括人臉、指紋、虹膜在內的生物特徵,幾乎是個體信息安全最後的防線,因為這類「人體密碼」不像數字密碼那樣可以更改。如果被人隨意採集、販賣跟盜用,那可能將我們置於沒有基本安全可言的境地,其風險不容小覷。
正因如此,雖說集成了人工智慧、機器識別學習、模型理論、動態圖像處理等技術的人臉識別是AI(人工智慧)轉向「強智能」的重要標誌,但必須站在生物安全的高度去審視其潛在風險。
在此之前,網上已曝出打包販賣人臉數據與「明星換臉」的非法利益鏈,這也在提醒著全社會:對人臉識別技術的濫用風險與亂用隱患,必須有前瞻性預判與系統性防範。
人臉識別,涉及身份信息識別與隱私權保護議題,現行刑法等對非法獲取個人隱私不乏規制舉措。鑑於人臉識別應用的「出圈」化,專門針對人臉識別的倫理規約與法律規定也在完善。
技術發展潮流浩浩蕩蕩,
但對個人信息的採集使用,
邊界究竟在哪?
技術如何更好地惠及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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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冬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