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江晚報·小時新聞首席記者 肖菁 通訊員 杭互法 蕭檢
全國首例疫情期間售賣偽劣兒童口罩公益訴訟案,10月20日上午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審理。
2020年2月初,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市場上防護口罩,尤其是兒童防護口罩供不應求。
母嬰用品銷售商呂某利用他人購買口罩防疫的迫切心理,從上家謝某處購得到一批「三無」偽劣兒童口罩。以每隻1.5-7元的價格通過微信向浙江杭州、紹興、江蘇等地銷售「三無」且質檢不合格的兒童口罩,實際進入流通領域3.7萬餘只,涉及金額8.3萬餘元。涉案口罩被不特定社會公眾購買用於疫情期間兒童防護。
經審查,蕭山區檢察院認為,呂某的行為不僅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還侵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威脅眾多未成年人生命健康安全,侵害公共利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此,蕭山區檢察院依法向杭州網際網路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今天上午,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公益訴訟起訴人請求判令被告發布警示公告、支付消費者購買口罩價款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並在全國性的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網際網路法院對此案採用的是七人合議庭,由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院長杜前擔任審判長。
在庭審中,起訴人指出,未成年人因身體素質、心理和智慧的局限性,缺乏自身健康權益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屬於需要特殊保護的弱勢群體,他們的健康權利更容易受到傷害,對未成年人健康權利的特殊保護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環節。
而呂某的此番作為屬於危及了不特定未成人身體健康權益的欺詐銷售行為。
起訴人說,人不能為了金錢而蒙蔽雙眼,要守住道德和法律的底線。
呂某在庭審中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他說自己原本只是一個銷售尿不溼等母嬰用品的銷售商,看「那個時候大家都買不到口罩,尤其是兒童口罩」,所以就從上家那裡進了這批偽劣兒童口罩,再通過微信等渠道銷售出去。
上午10:20,審判長宣布合議庭對此案進行合議,隨後將當庭宣判。
其實呂某所涉及的這起當時也是浙江省首例疫情期間售賣偽劣兒童口罩案。
而呂某的上家謝某某已經被刑事處罰。
根據當時查明的案情,是謝某某先從鄭某某(另案處理)處購買兒童日常防護口罩共計40萬隻,在明知系三無產品且未盡到產品質量核實義務、未確保產品質量合格的情況下,仍將其中27萬隻口罩加價銷售給呂某(即本案的被告人)。
隨後,呂某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銷售信息,將上述部分的口罩轉賣給王某某等多人,其中部分買家系母嬰店經營者,已將上述口罩在母嬰店內再次銷售。
今年8月4日,謝某某被蕭山法院以銷售偽劣產品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
其中這個27萬元的罰金正是謝某某9萬元銷售額的三倍。
目前,呂某的刑事部分仍在法院審理中。
上午10:45,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就民事公益訴訟做出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呂某在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通過網際網路向不特定消費者銷售偽劣兒童口罩的行為,侵害了公共衛生安全,危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權益,依法應在全國性的新聞媒體上發布警示公告、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公共利益損失25萬餘元,賠償款用於全社會未成年人新冠病毒疫情防治的公益活動。
新聞+
對未成年人健康權益提供司法保障
此案的創新意義和實踐價值看這裡
10月17日,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將於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10月20日,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公開在線開庭審理全國首例疫情期間售賣偽劣兒童口罩公益訴訟案。
杭州網際網路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審理此案,由杜前院長擔任審判長。
這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後第一起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浙江在公共衛生安全領域,探索通過民事公益訴訟方式對未成年人健康權益提供司法保障,具有很強的創新意義和實踐價值。
該案中被告人呂某以母嬰用品銷售商的身份,在疫情期間口罩短缺的情況下,為了逐利,將明知屬於偽劣產品的兒童口罩流入市場。
呂某的行為危及的是不特定未成年人的身體健康。
未成年人是需要特殊保護的弱勢群體,他們的健康權利更容易受到損害,對未成年人健康權利的特殊保護是保障公共衛生安全的重要環節。
此案的創新性在於在追究呂某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事責任的同時,啟動了民事公益訴訟。
以民事公益訴訟的形式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進行了積極的司法探索,比如要不要用懲罰性賠償,是否適用。
懲罰性賠償的目的不是補償,而是懲罰與威懾,適用於惡意侵害或有意無視他人權益的嚴重違法行為。公共衛生安全直接關係到社會每一位個體的健康權益,本案呂某明知所銷售的是偽劣口罩,對疫情防護沒有作用,危及不特定未成年人身體健康,仍繼續進行銷售,主觀上具有惡性,依法可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
再比如,民事公益訴訟係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提起,訴訟利益歸於誰。
本案被告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主要表現為社會不特定未成年人群體權益,為體現對未成年人權益的最大保護原則,本案訴訟所獲賠償款應直接用於全社會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群體的新冠疫情防治等公共衛生公益事項活動。因此,本案判決判令賠償款委託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專門用於未成年人新冠疫情防治等公益活動支出。
最後,浙江通過此案也嘗試建立一種長效機制,這種長效機制依託於社會力量的協同構建。
該案中,杭州網際網路法院與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各方面力量協同聯動,共青團杭州市蕭山區委員會作為全國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建設參與單位,就疫情期間銷售偽劣兒童口罩對未成年人權益可能造成的損害進行了現場走訪、問卷調查,釐清了被告呂某侵權行為對社會不特定未成年群體健康權益帶來的負面影響。浙江省婦女兒童基金會接受本案公益損失賠償款,積極投入到未成年人新冠病毒疫情防治公益活動中,參與修復受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
因此,此案的意義不僅僅是一次單獨的責任追究和審判,而是浙江司法向全社會傳遞的關愛未成年人權益的願望和切實的實踐。
本文為錢江晚報原創作品,未經許可,禁止轉載、複製、摘編、改寫及進行網絡傳播等一切作品版權使用行為,否則本報將循司法途徑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