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嵩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梁某某等1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近日,嵩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件,梁某某等1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從2018年開始,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買賣銀行卡、手機卡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謀取非法利益,仍積極提供幫助,不僅自己辦理銀行卡予以出售,還通過被告人郭某某、魏某某、張某某、艾某某、趙某某等人收購綁定U盾和手機號的銀行卡70餘張販賣給他人,其販賣的銀行卡被用於為他人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
法院審理查明:梁某某販賣的部分銀行卡帳戶資金流水超過3億元,數額巨大。其他13名被告人明知梁某某收購銀行卡、手機卡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謀取非法利益仍積極參與販賣銀行卡,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案發後,上述14名被告人均自願認罪認罰,並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謀取非法利益,大量販賣銀行卡,為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且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他13名被告人積極參與販賣銀行卡,為他人實施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分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梁某某以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對郭某某等13名被告人分別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六個月至一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記者 申利超 通訊員 馬笑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