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勞動法》明文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而大多私企工作時間卻是12小時?可以告嗎?下面我們一起來討論一下。工作時間又稱勞動時間,是指法律規定勞動者在一晝夜和一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度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不遵守工作時間的規定或約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般情況下,12個小時的工作時間是違法的事情,因為我們工作的時間國家有規定,勞動法第36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的時間,不得超過44個小時的工時制度,超過的話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用人單位有生產經營的需要,那麼可以與工會或者勞動者雙方協調這個程序,延長工作時間。那麼根據勞動法第31條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是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此外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還有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根據以上規定與論述,如果大多私企工作時間確實是12小時的話,那麼它就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現在很多企業或者公司降低底薪,很多的提成獎勵刺激加班,形成員工主動加班,這是違背勞動法的,可以到相關部門提起訴訟,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此您有什麼看法和觀點,歡迎留言評論區,第一時間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