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田濱於微山、昭陽兩湖西岸,南迄銅山,北跨魚臺,綿延二百餘裡,寬三四十裡或二三十裡不等,多為銅山、沛縣屬境。清朝末年發生的湖田案,亦稱「湖團案」,是銅山、沛縣土著與山東曹州流民逃荒組建的湖團,因湖田糾紛而起的衝突事件,這本是一件主要涉及經濟利益的民事糾紛,卻因持續數年,影響較大,又加上捻軍的介入,而具有了濃厚的政治色彩,以至驚動了清廷。
同治四年(1865)五月,被朝廷倚為「勳國柱石」的曾國藩在南京接到聖諭,令他帶兵奔赴山東剿滅捻軍,並七天連收六道聖旨,曾國藩不得不接受重任。就在他調集兵馬,帶領幕僚沿河北上的途中,又接到處理「銅沛湖田案」的聖旨,為兼顧二者,曾國藩駐紮於徐州。
曾國藩(1811年~1872年),初名子城,字伯涵,號滌生,宗聖曾子七十世孫。中國近代政治家、戰略家、理學家、文學家,湘軍的創立者和統帥
黃河泛濫與湖田墾種徐州地處黃河下遊,黃河為彭城大地帶來了「興」「榮」,也帶來了「流離」「貧弱」。歷史上,黃河以「善淤、善決、善徙」著稱,多次決口,遷徙不定,每到一處就帶來大量泥沙。《尚書·堯典》記述:湯湯洪水方割,蕩蕩懷山襄陵,浩浩滔天。
黃河改道,田舍損毀,沃野被覆,位於蘇魯豫皖四省交界的微山湖恰好處於黃河下遊,每逢河水泛濫,微山湖西岸的山東曹州一帶和江蘇徐州地區都首當其衝,飽受黃患之苦。
清鹹豐元年(1851)秋,大雨連綿,黃河在蟠龍集(今安徽碭山縣與江蘇豐縣交界處)決口,其後三年,黃河複數次潰決,大水洶湧,所到之處,人畜被淹,房屋莊田夷為平地,其中又以沛豐一帶受災最重,「居民流離轉徙,以為故鄉永成澤國,不復顧戀矣」。據光緒《沛縣誌》記載,除死於水災者,人口至少減少一半以上。大水過後,高阜夷為平地,泥沙溢滿坑窪,少了村落,多了荒灘。
四年後的盛夏(1855年6月),連日暴雨,黃河下遊的水位不斷上漲而再次決堤,這是黃河的最後一次自然改道,從此黃河不再經過徐州。洪水衝毀了山東曹州府各縣,百姓流離,逃荒隊伍成百上千。
逃難的災民
曹州士紳唐守忠帶領一支逃荒隊伍來到微山湖西岸,發現了沿微山湖西近200裡湖岸縣新涸出的土地。後又有大批山東災民扶老攜幼,遷徙來此,開墾出兩千多頃(20多萬畝)的湖田。他們寄居於此,墾荒為田,結棚成屋,比鄰而居,修築圩寨,組建湖團,史載沛縣境內有唐團、北王團、北趙團三個團以及南王團的一部分,銅山縣境內有南王團部分、於團、南趙團、侯團、睢團五個團。這些湖團持械自衛,逐漸安居樂業。
災民返鄉與湖田爭端幾年以後,黃河固道,生息出拔。鹹豐元年外出逃亡的沛縣、銅山災民陸續返回家鄉,看到良田被外人墾種,交涉不成後引發爭鬥。衝突主要發生在團民最多,湖田最廣的沛縣,發生了一連串命案。
當時的南河總督庚長對此爭端做了如下處理:
一是設立湖田局,具體負責湖田事宜;
二是重新勘察丈量土地,劃分等次,團民以土地等次交納田租;
三是所交租金充當軍餉;
四是修築大堤作為土民與團民墾種土地分界線。
然而有形的邊堤並未隔絕無形的怨憤,尤其在沛民劉際昌死後矛盾被徹底激化。沛民接連進京告狀,並將矛頭直指團首唐守忠,指其糾眾霸田地、戕害縣令、冒充官兵,這一京控案引起慈禧關注,下令漕運總督吳棠密速查辦。
吳棠查證後上稟指控並無實據,其目的是為奪取團民開墾的湖田。沛縣人對這一調查結果並不滿意,繼續告御狀,偏又出現了銅山縣境內兩個湖團與捻軍有來往之事,土民認定湖團均與捻匪勾結,訴訟再起波瀾。就在事情一籌莫展之際,「湖田案」這一燙手山芋落到了曾國藩之手。
民國《沛縣誌》關於湖田案的記載
揚「良」抑「莠」斷難案同治四年(1865)八月,曾國藩抵達徐州,沛縣生員王獻華發動多人聯名上告,指控團民是「賊黨」,「呈詞累數十紙」,加之徐州道也前來稟請剿滅湖團,曾國藩深知此事關係重大,處理不當會激起民變。
這個時候發生了一件大事,使他的思路清晰起來。時年九月,捻軍攻入唐團寨內,殺人放火,唐守忠與其族叔、兒子奮力拼殺,終因寡不敵眾,被捻軍抓獲。捻軍以利誘之並用繩索綁著他去迫使其它寨子投降,唐守忠堅決不從,大叫「固守勿降」後被殺害。
捻軍(1853~1868年)是一個活躍在長江以北皖、蘇、魯、豫四省部分地區的反清農民武裝勢力
此事顛覆了曾國藩對唐守忠及湖團的看法,經過查證,他發現8個湖團中有兩個——王團、刁團確曾與捻軍合作,其餘6個團均沒有勾結捻軍的證據。此時曾國藩發現領頭告狀的人並未失去田產,這些人多方煽動,以求從訴訟中獲利,但如何處理,他依然沒有找到突破口,畢竟一旦處理不當,逼迫團民鋌而走險、加入捻軍,這個罪名誰都擔當不起。
最後他將目光鎖定在「捻」字上,既然朝廷最關心是「捻軍」,而土民在控告中也強調湖團通捻,那就將這一經濟問題政治化,拋開土客民的恩怨糾葛,以良莠為標準確立處理此案的原則:客民良莠標準在於是否與「捻」有關,土民良莠標準在於是否參與「斂錢構訟」。
第一,通捻者驅逐,抗捻者嘉獎。追捕在逃的王團團首王長振,驅逐王、刁二團,準許其餘六團在當地合法居住,繳納賦稅,使湖田成為他們的永久家業,對抗捻而死的唐守忠等三人,則厚加撫恤,表彰他們效忠朝廷。
第二,構訟者懲戒,失田者歸還。對於參與訴訟的文生王獻華革除功名,對於被侵佔的田產,憑有效地契等官方文書,核實後從被逐王、刁二團退還的土地中如數撥還。而對於無法核准的土地則充作學田,用於興辦教育。
第三,恩威並施,緩和矛盾。通捻的僅是二團首領,而非全體團員,所以其餘團民全部赦免逐回山東本籍,並在山東鄆城縣設專門機構處理遣返團民的安置。同時合理安排對遣返團民的撫恤,對二團已種麥田派兵屯守,收穫後一半退給團民,一半作為屯兵的開支。二團果然「全數徙去,安靜回籍」。
曾國藩雷霆手段,事件處理之後,又加警告:
湖團如再有窩匪通捻重情,經官府查明,小則拿犯誅懲,大則派兵剿辦;沛民也應將團民視同土著,永不再言驅逐之說。
經過曾國藩的調解,雙方盡消爭訟之嫌,同敦睦姻之誼。「湖團糾紛」實質上是在重大自然災害面前,廣大災民自發的大型移民潮,是一次十分無奈的自救。在移民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土、客之間的諸多矛盾衝突,核心問題在於雙方都在爭奪生存空間、爭奪土地權。曾國藩的處理雖然是為了維護大清王朝的利益,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在某種程度上緩和了矛盾,基本穩定了局勢,避免更大規模的爭鬥發生。後來,山東團民為了表達對曾國藩的感激之情,先後在龍固和五段等地為他建了功德碑,讚揚他給予了大部分移民居住合法權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