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發展,因建設徵地的行為也隨之增加,涉及徵收必然會關係到補償等問題,國家基於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行政權取得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並給予適當補償的行政行為,徵收往往需要以公共利益為前提,但在實際徵收過程中,政府操作程序存在很多違法情形,導致被徵收人獲取不到合理補償。那麼,徵收集體土地到底有哪些環節?
擬徵地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6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由市、縣國土資源局在被徵地範圍內發布《擬徵地公告》,書面告知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擬徵地的範圍、位置、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
徵地按規定告知後,應當填寫《徵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徵地告知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徵地時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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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狀調查、確認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對擬徵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後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徵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註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籤字並加蓋公章。
「一書四方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市、縣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徵詢意見、聽證結果、調查登記結果,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定「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張貼徵地公告
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含以下內容:(一)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四)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在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內容包括:(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5)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6)其他有關徵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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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批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實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以,徵地批覆公告後,標誌著徵收進入實施階段。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行政機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徵收人在收到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60日內可以提起行政複議,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徵收土地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缺一不可,至關重要,如果對徵收補償不滿意或遇到複雜的問題時,可以諮詢專業徵地徵收律師,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師幫助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