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繼「減肥藥、P2P」暴雷後,範冰冰又一代言翻車,驚現530億大騙局
疫情期間,什麼最火?
答案:直播帶貨!
各大平臺、各位大佬以及各位明星都在想法設法把自己的個人IP效應發揮到極致,明搶暗奪直播這塊大「蛋糕」。
明星帶貨最常見的方式是:以代言人身份做客網紅直播間為產品站臺。
5月14日,劉濤在聚划算上就開始了她的直播首秀,成交額突破1.48億元!這就是為什麼企業們寧願斥資上千萬也要請當紅明星代言自家的產品。
明星代言無論是對企業產品還是明星來說是利弊相交的。
娛樂圈的「翻車」事件層出不窮,明星的人設崩塌也在頃刻之間。而在明星出問題的那一刻,隨之崩塌的還有他們背後代言的產品。
另一方面,明星在代言時也常常「踩雷」,產品一旦出問題,背後的代言人形象也遭受損害。
昨天在520這個特殊的日子裡,羅志祥就以一己之力把微博搞癱瘓了,當初蒙牛純甄剛剛官宣羅志祥為代言人,結果就爆出醜聞,其時間管理能力令眾人驚嘆,蒙牛也被獲得了「史上最慘金主爸爸」的稱號。
一
2018年,範冰冰因稅務事件,被勒令補交款項近9億元。把幾乎全副身家拿來還繳高額賠償款後,令其在娛樂圈中的地位瞬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即使我們還是能在社交平臺上看到她曬健身、美食等生活痕跡,但復出之路依舊困難重重。
如果不是「逃稅」事件,以範冰冰的能力和情商,強大的粉絲團。很多廣告商都會尋求和範冰冰的合作,不乏國際奢侈品大牌,例如LV、卡地亞、萬寶龍、海飛絲、阿迪達斯、歐萊雅等。
但自從風波過後,以前隔幾天就能在熱搜上看到的她響亮亮的大名,如今時隔許久,範冰冰再一次登上了熱搜頭條。
這一次是原因,她曾經代言的一款品牌「出事」了。
據媒體報導,5月8日,浙江杭州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了「三三系集資詐騙案」,被告人王文俊等人在2015年到2018年年間,向境內外48萬餘人非法集資了530餘億元,直至案發,造成15萬餘人的170億餘元的資金不能歸還。
這單非法集資案是以十幾個公司的品牌為由頭,包括康滿堂、訊通公司、玉茶坊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品牌加盟」、「商品直營」、「商城售賣」的模式,通過網絡行騙,聲稱入股即可低成本高回報,利用網民的信息差和貪慾,非法集資,從而獲得了高額的回報。
而範冰冰,剛好就為旗下一個幌子公司「玉茶坊」代言過,其廣告詞「一山一水一世界,一茶一玉一人生,玉茶坊。」一度廣泛流傳。
根據報導,範冰冰本人在出席玉茶坊盛典時也曾表示:自己認同玉茶坊的品牌文化以及經營理念,所以才會選擇為玉茶坊代言。
範冰冰事件發生後後,她並沒有被打倒,她一直在等找東山再起的機會,這麼一折騰,復出之路恐怕又遠了一步。
而這也不是她第一次代言產品翻車了。
2010年,範冰冰代言數年的、人盡皆知的減肥品牌曲美因違規使用配方而強制退出市場。
2018年12月,範冰冰擔任形象大使的紫馬財行出事。當年12月4日,有很多投資人開始反饋,紫馬財行限制提現,規則是每天前300人限制提現1000……
再後來,有很多投資者表示,好幾個月沒有提現到帳了,直至2019年4月,紫馬財行被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列為失信企業,才驚醒眾人。
其實,代言翻車的不僅有範冰冰……
二
當年,德雲社大當家——郭德綱代言藏密排油,就被查出質量有問題,並且涉及虛假廣告,他一時成為輿論的焦點。
郭德綱當時拒不道歉,直接和媒體開懟,說自己親自測試過,確實有減肥效果,沒問題才代言的。
產品出了問題,最應該追究的是企業、工商等部門,但明星也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為他們拿著高昂的代言費,購買產品的很多人都是衝著明星買的,產品出事,明星不能置身事外,當沒事人一樣。
2016年,「國民媽媽」張凱麗成為了足力健的代言人。
因為張凱麗一直以來,給人的形象就很親切,當足力健宣布她為代言人,並且在各大媒體平臺投放廣告,主打「走路不打滑、舒適透氣」,受到了很多子女的青睞。
但「屋漏偏逢連夜雨」,2018年,江蘇邳州一位64歲老人穿著足力健打滑摔倒,導致了右腿骨折。
足力健廠商本著「人道精神」給老人賠償了1.2萬元,但是老人摔斷的右腿卻遲遲不見好,前前後後的治療費用達到了5萬元。
隨後,老人家屬起訴了「足力健」廠家以及代言人張凱麗,聲稱足力健老人鞋在「防滑」的廣告宣傳上與實際不符,誤導消費,應判定虛假廣告,並且要求廠商應賠償各項費用及懲罰性賠償共16.9萬元。
曾一年賣出7.5億的「神藥」莎普愛思滴眼液也被曝「虛假宣傳」,代言人是郎平。
為此,因為莎普愛思,國內一家主打醫藥及生命科學領域的媒體平臺「丁香園」特意發布了一篇文章《明星代言就有效?是不是好藥,金牌說了也不算》來披露這件事情。
通過郎平的高社會知名度,莎普愛思被不少人信任。但是,莎普愛思出事,郎平的形象也受到了損害。
三
除了代言吃穿住用以外,近些年還有明星代言金融理財產品的,比如黃曉明。
2016年4月份,網貸平臺東虹橋金融出現兌付危機,隨後進行清盤。在東虹橋金融的以往宣傳當中,黃曉明一直被冠以「合夥人」的身份,並多次出現在東虹橋的宣傳當中。
事件經過發酵之後不斷擴大,黃曉明工作室急忙公關發聲明,宣稱當時黃曉明僅為東虹橋金融拍攝了宣傳片,與東虹橋金融無任何投資或合夥關係。該事件才得以平息。
其實,2015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廣告法》明確禁止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療服務和保健食品廣告中利用代言人做推薦、證明,但對網際網路金融、理財等方面的虛假宣傳尚未做出特別明確的說明。
但也有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如果明星沒有使用過理財平臺的產品或是服務就為其進行代言,就涉嫌違反《廣告法》規定,需承擔相應責任。
不過,國內目前尚無明星因為虛假廣告代言而被真正追責並承擔實質性的法律責任。
說到底,明星代言拍個廣告就完事,但品牌一旦出問題,害的是相信明星的消費者,所以明星在選擇代言產品的時候,對產品進行調查是必要的。
(文章來源:投資家網)
(責任編輯:DF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