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河北省行唐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擁軍,男,19**年**月**日出生,漢族,群眾,小學文化,務農,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行唐縣,住。因涉嫌故意傷害罪,2020年4月23日被行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7日被行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4日被行唐縣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經本院決定,2020年11月2日被取保候審。現取保候審在家。
行唐縣人民檢察院以行檢一部刑訴〔2020〕29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擁軍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審理了本案。行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孟建勇、劉旭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擁軍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行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12月23日8時許,在行唐縣只裡鄉北高裡村,楊某開著鏟車到李擁軍家討要欠薪,雙方發生口角,李擁軍持鐵鎖與楊某持菜刀發生打架,
李擁軍將楊某打傷。經鑑定,楊某之損傷屬於輕傷一級。2020年7月30日雙方達成和解。被告人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有1、人民調解協議書、收到條、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李某的證言;3、被害人楊某的陳述;4、被告人李擁軍的供述與辯解;5、鑑定意見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雙方達成和解,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九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李擁軍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認定的罪名均無異議,自願認罪認罰且籤字具結,同意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擁軍因工資問題與被害人楊某發生糾紛,被告人用鐵鍬將被害人頭部打傷,致被害人輕傷一級,構成故意傷害罪。案發後,雙方達成和解,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本案系因民間矛盾引發,被害人具有一定過錯,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無明顯不當,且被告人同意,本院予以採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擁軍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