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長徵,男,19**年**月**日生於河南省西華縣,漢族,小學文化,農民,戶籍地河南省西華縣,現住天津市靜海區。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靜海分局取保候審,同年9月18日被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現在居住地。
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以津靜檢一部刑訴〔2020〕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長徵犯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後於次日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振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長徵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天津市靜海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7月19日16時許,在本市靜海區王口鎮團結村北側田地內,被告人李長徵與被害人馬某某因瑣事爭吵後相互廝打,廝打過程中李長徵將馬某某腰部打傷。經鑑定,馬某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後,雙方當事人分別報警,民警在現場將李長徵抓獲。
在法庭主持下,公訴人當庭訊問了被告人,宣讀了被害人在偵查機關及公訴機關的陳述、證人的證言,出示了案件來源、到案經過、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意見書等相關證據以證實指控事實。認為被告人李長徵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同時提出量刑建議,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李長徵對指控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19日16時許,被告人李長徵在本市靜海區王口鎮團結村北側田地內,因瑣事與馬某發生爭執並相互廝打,李長徵致馬某腰2、3左側橫突骨折等傷。經鑑定,馬某身體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後,被告人李長徵與馬某先後報警稱自己被他人毆打,民警趕至現場將李長徵抓獲。案發後,李長徵賠償了馬某的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馬某的陳述,證人劉某1、宋某、張某1、劉某2、李某、楊某、郭某、張某2的證言,被告人李長徵的供述及案件來源、抓獲經過,110接警記錄單,醫院診斷證明書、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書,通話記錄,現場勘驗筆錄、現場照片,公安機關情況說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諒解協議、諒解書等證據予以證實。
經當庭質證,上述證據具有合法性、關聯性、客觀性,已形成證據體系,應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長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並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被告人李長徵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結合其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情節,可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長徵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