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月17日訊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發布關於成立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稱,為全面推進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17〕53號)精神,現決定成立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包括保險業和銀保監會系統的經濟普查工作,以及協助人民銀行開展貨幣金融服務和其他金融業的經濟普查工作,並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由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王兆星擔任組長,成員包括統信部、辦公廳、財會部、公司治理部、國際部、財險部、人身險部、中介部、資金部、人事部、服務中心負責同志。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普查辦)作為工作機構,承擔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普查辦設在統信部,由劉春航同志擔任主任,王蔚同志擔任副主任,各項具體工作由數據治理處負責。領導小組及普查辦在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
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實施辦法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結合中國銀保監會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普查目的
全面調查統計中國銀保監會系統及我國保險業各單位的基本情況,全面掌握我國保險業的發展規模、組織結構、從業人員、主要經濟指標等基本信息,更新保險業基本單位名錄庫、基礎信息資料庫,進一步夯實統計基礎,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全面系統、真實可靠的統計信息支持。
二、普查對象
(1)中國銀保監會會機關及其省級、地市級派出機構。
(2)由銀保監系統監管,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中行業大類為保險業的法人單位、視同法人單位及下屬所有產業活動單位。
法人單位是指中國銀保監會會機關、中國銀保監系統監管的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總公司、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視同法人單位是指保險公司下屬省級分公司和地市級中心支公司;產業活動單位是指中國銀保監會省級、地市級派出機構、保險公司下屬支公司、營業部、營銷服務部等和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分支機構等單位。
銀保監系統監管範圍以外的保險業法人單位、視同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由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三、普查內容、時間要求
普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屬性、組織結構情況、從業人員情況、財務狀況、相關業務量等指標。所有指標均執行統計用指標解釋口徑。
根據《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方案》,普查登記時,時點指標填寫2018年12月31日數據,時期指標填寫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數據。
四、普查表填報範圍
《金融業調查單位基本情況》(615表)填報單位包括:普查對象中全部法人單位、視同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
《金融業從業人員情況》 (615-1表)填報單位包括:普查對象中全部法人單位和視同法人單位。
《行政事業單位主要經濟指標》(615-2表)填報單位包括:中國銀保監會會機關。
《保險業費用明細表》(615-3表)填報單位包括:普查對象中法人單位和視同法人單位,不含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保險業資產負債表》(615-4表)填報單位包括:普查對象中法人單位和視同法人單位,不含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保險業利潤表》(615-5表)填報單位包括:普查對象中法人單位和視同法人單位,不含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財務狀況表》(615-6表)填報單位包括: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法人單位。
《保險業業務情況》(615-7表)填報單位包括:普查對象中法人單位和視同法人單位,不含保險專業中介機構。
詳細表樣及填報口徑見附件。
五、普查工作組織機構
中國銀保監會成立保險業第四次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在國務院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和協調保險業全國經濟普查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承辦經濟普查的具體工作,辦公室設在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各銀保監局成立普查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負責轄區內的相關經濟普查工作。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成立普查領導小組並下設辦公室,負責本公司系統的經濟普查工作。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應分別成立經濟普查機構,各保險子公司的經濟普查機構接受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經濟普查機構的領導。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成立經濟普查工作組或指定專人,負責本機構經濟普查工作。
六、工作職責劃分
普查採取條塊結合、條線為主的形式。
(一)中國銀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會機關、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普查工作。
(二)各銀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自身及轄區內分局、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的普查工作,協助中國銀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做好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普查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普查機構開展普查工作。
(三)各級人民政府普查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銀保監系統監管範圍外的保險業法人單位、視同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普查工作。
(四)國務院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經普辦)負責提供保險業經濟普查數據採集處理平臺,並保障平臺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七、工作進度安排
普查工作主要分為四個階段進行:
(一)前期準備階段(2018年12月底前)
中國銀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建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落實普查經費,進行廣泛宣傳;實施單位清查,全面收集整理單位名錄;召開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動員大會,部署經濟普查工作;制定和印發普查辦法。
各銀保監局、各普查單位成立本單位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或工作組,制定經濟普查工作方案,落實普查經費,調配人員,組織培訓,加強宣傳,做好各項準備工作。
(二)普查數據資料梳理階段(2019年1月-2019年2月)
中國銀保監會和各銀保監局的經濟普查機構最終確認普查對象名錄,組織經濟普查相關人員培訓,並與國務院經普辦共同做好上報前期準備工作。
各普查對象組織人員核對基礎信息,並對擬上報數據資料進行全面梳理。
(三)普查數據資料上報階段(2019年3月-2019年4月)
中國銀保監會和各銀保監局的經濟普查機構負責組織自身普查數據資料的填報和審核,並登錄國務院經普辦經濟普查數據採集處理平臺進行填報。
各保險公司總公司負責組織系統內各級分支機構普查數據資料的填報、審核和匯總,總公司審核確認後統一登錄國務院經普辦經濟普查數據採集處理平臺進行填報。
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外國保險公司在華分支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普查數據資料的填報,比照保險公司執行。
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對集團本級的普查數據資料審核確認後登錄國務院經普辦經濟普查數據採集處理平臺進行填報。
(四)普查數據資料審核、匯總、驗收階段(2019年4月-2019年9月)
中國銀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負責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總公司及分支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經濟普查數據資料的覆審、評估和驗收,對普查數據資料進行最終匯總審核和確認後,將普查基層數據以及相關分組匯總數據統一報送國務院經普辦。
各銀保監局經濟普查機構負責轄區內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經濟普查數據資料的覆審、評估和驗收,並協助中國銀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做好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的經濟普查數據審核工作。
(五)普查工作總結階段(2019年9月-2019年12月)
中國銀保監會經濟普查機構組織開展普查數據資料整理、入庫、開發運用等工作,並對保險業經濟普查工作進行總結、評比和表彰。
八、工作要求
(一)確保普查單位的不重不漏。普查單位數一定要與單位清查數據資料進行核對,發現有遺漏或重複,要及時更正。如在2018年8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有新增單位,需在單位名錄基礎上進行增補。
(二)確保普查數據資料填報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應按照經濟普查機構的要求填報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
(三)確保普查數據資料審核工作的質量。保險公司總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總公司應當加強對下屬分支機構普查數據資料的審核,保證無誤後進行匯總上報。
(四)各銀保監局應向轄區內分局、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外國及港澳臺地區保險機構駐華代表處轉發有關經濟普查文件。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法人機構應向各級分支機構轉發有關經濟普查文件。
(五)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含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應將本單位普查領導小組和辦公室成員名單,以及具體工作聯繫人員名單和聯繫方式以正式公文形式報送至保險業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同時將公文電子版發至聯繫人郵箱。
(責任編輯:郭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