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6 20: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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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無酒不成宴席
適當的飲酒固然可以助興
但過度豪飲卻往往事與願違
不僅傷身傷心
甚至會給自己和他人造成難以彌補的傷害
2019年7月,炎炎夏日的夜晚,唐勇約上平日裡的幾個好哥們,到KTV一展歌喉。你來我往,三杯兩盞下肚,唐勇喝得有點暈暈乎乎的,但還是決定出去買點東西吃。
唐勇一個人走出KTV,在街邊的一家冷淡杯店鋪點了一份乾鍋雞,讓老闆做好後送到隔壁的KTV。吃著吃著,唐勇一看,覺得這份乾鍋雞分量太少,氣憤地衝出去找老闆理論。兩人吵了一架後,唐勇被同行的朋友勸走,拉回了KTV,可他心裡是越想越生氣。聚會散去,唐勇帶著一肚子的怨氣和酒氣,打了輛車回家。
可不一會兒,冷淡杯店鋪外又停了一輛白色轎車……原來唐勇回家後,不顧自己已是醉醺醺的狀態,也明知酒後不能開車,卻想著非要給老闆一點「教訓」,便趁著酒勁兒開車回到冷淡杯的店鋪。
剛巧,冷淡杯店鋪正準備關門,店裡一行人收拾完便坐上門口的一輛橘色轎車。唐勇見對方上車,借著酒勁兒油門一踩,直直地撞上了前方車輛,這一撞非但沒有把自己撞清醒,反而讓唐勇心生一種報復的快感。於是他再次加大油門,又一次狠狠地撞上前車,車輛的撞擊聲在凌晨寂靜的街道顯得異常刺耳。
唐勇前後共撞擊三次,見前方車輛駕駛位和車尾嚴重變形,徹底開不了了,唐勇便調轉車頭,全然不顧對方車內人員是否安全,揚長而去。老闆一行人則立即報警。
經鑑定,唐勇血液中乙醇濃度為108.7mg/100ml,屬醉酒駕駛。清醒過後的唐勇,對自己犯下的錯誤表示後悔不已。唐勇酒後駕駛車輛故意撞毀他人車輛,他的行為同時觸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屬於想像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尋釁滋事罪對唐勇依法提起公訴。最終,唐勇獲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郫都區人民檢察院
公訴科員額檢察官 湯慶佳
醉酒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案中,唐勇因為過量飲酒,不僅酒後開車,甚至借著酒勁開車故意撞擊他人車輛的行為,使自己從酒徒演變為了囚徒。
有人認為,醉酒後失去理智導致犯罪不應當負刑事責任,其實這是一種誤解。醫學和現實都證明,醉酒的人並非完全喪失辨別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只是可能減弱認識和控制能力,而且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是否會導致醉酒的發生,完全有控制能力。那麼按照刑法理論來說,通過行為人自由意志而使自己陷於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的情況,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因此,我國刑法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4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中包括: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引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酒後犯罪能減輕刑事處罰?
回答肯定是不能。
我國《刑法》第18條明文規定了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一規定說明:一,醉酒的人犯罪也是犯罪;二,對醉酒犯罪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不能減輕或免除處罰;三,醉酒犯罪人與非醉酒犯罪人所應負的刑事責任是同等的。
本案中,唐勇醉酒犯罪不僅要負刑事責任,而且也不能從輕處罰。原因在於,醉酒的人儘管在某種程度上有所減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但他並未完全喪失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在醉酒狀態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亦並未離開自己主觀意志的支配。因此,醉酒傷人,不能減輕處罰。
案件警示
如今,酒後犯罪案件的增多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我們真的應該反思,酒,難道真的非醉不可嗎?如何能讓酒桌引發的悲劇不再發生呢?
本案也再次警醒我們:喝酒應適度,酒後更應謹言慎行。醉酒的人對自己的行為控制,判斷能力、情緒控制等方面均有所降低,在處理問題時欠缺思考產生矛盾或發生衝突,容易引發刑事案件的發生。很多人常借著酒勁發洩心中的不滿,罵人打人,甚至是家暴,全在酒精的釋放下,體現的淋漓盡致。
大家應當充分認識酗酒的危害性,注意飲酒應量力而行,酒後遇事要學會冷靜,切莫因醉酒而做出讓自己追悔莫及的事情。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劉金昌 主編:張婭
原標題:《嫌乾鍋雞分量太少,男子竟酒後報復老闆「三連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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