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香港證監會發布《立場書:監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提及將會開始接受致力於且有能力遵守預期發牌準則和持續操守規定的平臺營運者提交的牌照申請。
公告在發牌及監管部分提及,香港證監會獲賦權向進行《證券及期貨條例》所界定的「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批給牌照。在該監管框架下,平臺營運者如在香港營辦中央網上交易平臺,並在其平臺上提供至少一種證券型代幣的交易,便會屬於證監會的管轄範圍內,並須領有第1類(證券交易)及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在合資格的平臺營運者符合其他發牌規定(包括適當人選準則)的情況下,香港證監會可向其批出牌照,以經營虛擬資產交易的業務。
在此階段,香港證監會將致力對提供虛擬資產交易、結算及交收服務並對投資者資產有控制權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即中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規管。如平臺僅就直接點對點市場提供交易服務,而其投資者通常保留其本身資產(不論是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的控制權,香港證監會便不會接納這些平臺的牌照申請。如平臺為客戶進行虛擬資產交易(包括傳送買賣指示)但其本身並無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香港證監會亦不會接納它們的牌照申請。
平臺一經獲發牌,其基礎設施、核心適當人選資格及進行虛擬資產交易活動的情況應被視作為整體來考量。雖然非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活動並不屬於「受規管活動」,但只要平臺牽涉證券型代幣的交易活動(即使只佔其業務的一小部分),香港證監會的監管領域即覆蓋該平臺營運的所有相關範疇。
在主要條款及條件方面,公告通過穩妥保管資產、認識你的客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會計及審計、風險管理、利益衝突、供買賣的虛擬資產等方面做出規定。
其中穩妥保管資產方面提及,平臺營運者應通過一家公司以信託方式為其客戶持有客戶資產,而該公司須為該平臺營運者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有聯繫實體」、在香港成立為法團、持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所指的「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該平臺營運者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有聯繫實體」)。此規定應有助保障客戶虛擬資產,並確保這些資產與該平臺的資產獲妥善分隔。
同時,今日發布的另一份聲明提及,銷售虛擬資產期貨合約的平臺有可能違反香港法例,由於此類期貨合約附帶極大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時應保持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