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深圳發布了《深圳市幼兒園膳食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幼兒園膳食管理辦法」),該文件的籤發單位為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膳食管理辦法》適用於在深圳市依法設立、向學前兒童提供集中餐飲服務的各類幼兒園。這意味著深圳市內設立的公辦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及營利性幼兒園均得遵照這個辦法執行。
在這個文件中,有這樣一段表述:
看到這段表述的時候,一位民辦幼兒園提出了異議:「這個規定適用於公辦幼兒園,因為公辦園的全部教職工及其他人員有專門的經費,但民辦園卻沒有,如果是這樣,那麼廚房員工工資、燃料、水電、用品折舊等都得從收到的保教費中列支」。
公開資料顯示,深圳公辦幼兒園的餐飲相關支出確實有相關專用經費。根據羅湖區教工幼兒園發布的2020年預算,該園2020年後勤管理預算共有161.28萬元,主要用於保安人員的工資和食堂管理經費。
廣東省物價局2010年發布的《關於公辦幼兒教育機構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監審的辦法》規定,幼兒教育培養定價成本由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和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四部分構成,但不包括幼兒在幼兒教育機構期間的夥食、體檢、生活用品、外出活動、假期留園和交通接送等費用以及幼兒家長購買學習文具與課本資料等支出。人員支出中的項目則包括在編、不在編以及臨聘人員的支出,公用支出則包括水電費、設備費用等。
一位來自山東省青島的民辦幼兒園舉辦人告訴中教投研:
「我們山東之前也發生過這樣的事情,發改委的意思是幼兒園收取的餐費屬於服務費,應該跟中小學一樣,但教育部門下來檢查評級時卻要求專款專用,只能買食材,否則一票否決。我們向上面反映了無數次,後來教育部門才搞明白」。
2020年4月17日,山東省發改委和教育廳聯合下發了適用於公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山東省幼兒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該辦法規定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
為幼兒提供住宿、夥食、校車等服務的教職工及人員費用,不得計入與保育教育對應的教職工核定人數及職工福利支出中。
第二十條規定:幼兒住宿區、食堂等發生的水、電費支出不得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水、電費尚未單獨計量的,應當按照合理方法分攤。
《山東省幼兒園保育教育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提供住宿服務的設備、用具,提供校車接送服務的交通工具,以及食堂專用的各種燃具、炊具、餐具、餐桌椅、冷藏設備等資產的折舊,不得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與保育教育項目共用的固定資產,應當根據具體使用情況合理分攤折舊。
《監審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利用幼兒園辦學資源在非保教時間提供住宿服務,以及為在園幼兒提供膳食服務和校車接送服務所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支出應當單獨核算,不得計入保育教育定價成本。
我們知道幼兒園的合法收費只有保教費、服務費和代收費三類,這些規定已經明確將「餐飲產生的成本及費用」排除在保教費之外了,那也意味著保教費不能用於「餐飲相關花費」。但如果幼兒園將收取的餐費又只能專款專用——購買食材,那麼孩子們可能只能吃原生食材了,因為餐飲相關的設備、燃料、水電以及人員工資沒有收入來源。
在《監審辦法》中,山東省發改委和教育廳又規定:本辦法未規定的其他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有關規定核定;沒有明確規定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公允水平。
不過,這是山東省的情況,廣東的情況則不同。我們翻看了一下2012年2月份,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財政廳發布的《關於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的實施細則》,該細則指出,民辦幼兒園實行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成本補償機制,保教費標準主要根據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辦學質量,結合幼兒園評定等級確定,收費項目統一為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民辦幼兒園收費備案的實施細則》規定的民辦幼兒園保育教育成本包括:公務費、業務費、固定資產折舊費(包括幼兒在園生活、學習、遊戲、運動、用餐所需的器材、教材圖書和設備設施)、房屋租金、修繕費、水電費、取暖費、衛生保健(衛生防疫)費、教職工人員經費(包括離退休人員)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校辦產業支出等非正常辦學費用支出。
2015年4月份,深圳教育局發布了《深圳市民辦幼兒園財務審計工作指引》,該指引規定,從2014年起,深圳全市民辦幼兒園需按照本指引格式要求出具年度財務審計報告,該指引將民辦幼兒園的保教活動成本分為三部分,分別是保育教育總成本、膳食服務總成本以及校車服務成本,具體情況如下:
從指引規定的情況來看,幼兒園的餐飲工作人員的薪資、社保福利以及食品材料、水電燃料、設備折舊等是在膳食服務成本中核算。
2014年3月,深圳市羅湖區曾發布了一個《民辦幼兒園成本監審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該意見稿第六條規定:
幼兒教育培養總定價成本由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和計算固定資產折舊三部分構成,不包括幼兒在幼兒園期間的夥食、體檢、生活用品、外出活動、假期留園和交通接送等費用。
除餐飲相關人員的工資支出外,該意見稿未對膳食相關的燃料、水電、設備等發生成本如何計算做出明確的規定。
在深圳羅湖區發展和改革局的官方網站上,我們未看到最終的監審辦法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