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章子怡及其男友在私人海灘的畫面被偷拍後在媒體上大量曝光,引發了很多人對個人特別是名人、明星隱私權問題的關注和疑問。在西方世界,與「狗仔隊」泛濫的歐洲等地區相比,美國對隱私權的保護做得相對要好。那麼,美國法律是如何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在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之間又是如何維持平衡的呢?
四種行為界定隱私權
美國早在19世紀就確立了對民眾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基礎。普通法對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做了定義,其中包括:對隱私空間的侵入;竊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公開私生活;公開地扭曲他人形象。如有上述4種行為之一的,就應當為侵犯他人隱私權承擔責任。
隱私權牽涉到道德問題,也涉及到法律問題,媒體在報導和傳播資訊時是否侵犯到民眾的隱私權,可從四個方面來看。
第一,侵犯個人形體或精神上的隱私。這類案件涉及到的最多的群體就是名人,如娛樂界明星、體育明星等。美國法律對媒體在這方面的約束是:記者可以在公共場合和公共事件中採訪或拍攝個人;對私人住宅及私人公司內部活動,若未經當事人或公司同意,不允許拍攝;對中小學學生以及18歲以下犯罪少年的拍攝,對媒體有著較嚴的限制。
對名人私人生活的偷拍在美國絕對是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章子怡和男朋友在私人海灘的畫面被偷拍當屬此列。美國最有名的偷拍被判侵犯個人隱私的案例是加雷拉偷拍傑奎琳案。美國前第一夫人傑奎琳改嫁希臘船王后,自由攝影師加雷拉利用長焦鏡頭偷拍傑奎琳在私人住宅的畫面以及甘迺迪小孩在私立學校中的鏡頭。法院在判決中裁定加雷拉的行為構成侵犯個人隱私,判決加雷拉不能近距離接觸傑奎琳,必須與傑奎琳保持25英尺以上的距離,與甘迺迪的小孩保持30英尺以上的距離。
第二,媒體不可發表和透露使個人難堪的個人生活行為。媒體發表新聞中有關個人的資訊應是有新聞價值的。如一個女公職人員有婚外情,她利用公款和男朋友去遊玩。在這種情況下,有關這名男朋友的資訊,媒體可以涉及,但如果這名女公職人員從男朋友處傳染上愛滋病,通常媒體不宜發表這位男朋友的資訊。
第三,虛假報導也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美國弗雷斯特城市出版公司出版的一本雜誌在一篇報導中描寫了一名大橋倒塌事故中死亡工人的消息。記者採訪了這名死亡工人的子女,但在報導中卻以採訪這名死亡工人妻子的名義發表了新聞。美國法院裁定原告勝訴,並判給其6萬美元的賠償。
第四,企業利用名人效應移花接木,也可構成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NBC午夜脫口秀著名主持人強尼卡森從1957年主持該節目後,每晚的開場白都是:「這是強尼。」1983年,密執根一家生產移動馬桶的公司將新產品命名為:「這是強尼移動馬桶」,並在傳媒上大打廣告。強尼將這家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裁定這家公司侵犯了強尼的隱私權。
新聞自由與個人隱私
美國是一個法律訴訟最多的國家,大眾傳媒也經常會受到法律訴訟上的挑戰,最著名的案例是1996年NBC因在新聞報導上的誹謗罪被判賠償原告1000萬美元。
民眾對大眾傳媒誹謗罪的控告主要是要保證他們的名譽不受到損害,而新聞自由又是受到憲法保護的,如何在兩者之間保持平衡?美國一系列的案例裁決基本上明確了此間的界限。
對侵犯隱私及相關的誹謗罪控告的侵權對象可分為3個群體層面。一是公職人員(尤其是政府官員),二是公眾人物,三是普通民眾。
對公職人員而言,基本上是在大眾傳媒的監督之下,換句話說,對他們的隱私保護最弱。美國總統甚至總統的成年子女、各州州長、國會議員等的私生活,媒體的披露往往不觸及個人隱私權的問題。最有名的例子就是前總統柯林頓與萊溫斯基的緋聞案以及現總統布希的女兒未到法定飲酒年齡卻飲酒和醉酒駕車的事例。公職人員如控告媒體誹謗罪時,必須在法庭上證明:媒體明知有關資訊是虛假的,但仍予以發表;媒體嚴重失職,即不管資訊真假與否仍予以發表。
對於公眾人物,偷拍是最明顯的隱私權侵犯。對於個人名譽的保護方面,在法庭上,公眾人物需證明媒體是蓄意發表錯誤和不實的新聞,僅僅證明媒體發表的新聞是錯誤和不實的是難以勝訴的。
對於普通民眾,美國法律給予了最大範圍的隱私權保護。對私人住宅(當然也包括公職人員、公眾人物的私宅),外人未經屋主同意,絕不可踏進一步。即使是警察,如無法院開出的搜查證,也不可以直接闖入民宅。當年一起最著名的案例是,一名日本留學生誤闖入一戶居民的院子,屋主開槍打死了這名學生。雖然屋主這樣的做法太過極端,勸其離開即可,根本沒有必要殺人,但在法庭上,這名屋主被判無罪——最基本的原因是,這名學生侵犯了私人領地,而私有財產在美國是神聖不可侵犯的。
對普通民眾給予最大範圍的隱私權保護體現在法律訴訟上,與對公眾人物不同的是,若要使普通民眾對媒體提出誹謗罪的控告成立,只需要在法庭上證明,媒體發布的新聞是錯誤和不實的,媒體在發表這些新聞時疏忽了對新聞事實的調查。
喬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