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江蘇省宿遷市泗洪縣檢察院聯合江蘇省淮安市盱眙縣法院、江蘇省洪澤湖漁政支隊,在瀕臨洪澤湖的泗洪縣界集鎮周咀村為群眾上了一堂生動的「非法捕撈」法治教育課。當日,盱眙縣法院在現場公開審理高某某等13人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泗洪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耀陽出庭支持公訴並代表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19年4月,高某某明知洪澤湖水域處於封湖禁漁期間,仍多次組織張某某、倪某某等人至泗洪縣界集鎮周咀村附近的洪澤湖水域通過船拖網拉的方式非法捕撈螺螄,並收購上述人員捕獲的螺螄約5845公斤。2019年5月11日凌晨,高某某等人在洪澤湖邊交易螺螄時,被江蘇省洪澤湖漁政支隊當場查獲。
庭審中,公訴人結合高某某等人非法捕撈水產品一案,耐心細緻地向前來旁聽庭審的湖邊群眾講解本案中涉及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非法捕撈螺螄對湖泊生態環境的影響。
螺螄是湖泊重要的底棲生物,食性很廣,其食物包括水生高等植物、藻類、細菌和小型動物及其屍體或腐屑,對淨化水質、降解汙染、減少水體富營養化、保護湖泊水生態平衡具有重要作用。
經審理,盱眙縣法院分別判處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十個月、拘役三個月十五天至五個月不等的刑罰,並責令被告人繳納生態修復賠償金共計2萬8千餘元。
庭審結束後,泗洪縣檢察院、盱眙縣法院與江蘇省洪澤湖漁政支隊共同開展增殖放流活動,用本案被告人繳納的生態修復賠償金購買魚苗7萬餘尾放流到洪澤湖中,彌補非法捕撈行為對湖泊造成的生態損害。
洪澤湖十年禁捕是江蘇省委、省政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泗洪縣檢察院將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通過打擊刑事犯罪、提起公益訴訟、開展普法宣傳、制發檢察建議等形式,著力提升群眾法治意識,共同保護洪澤湖生態環境的同時,防止「上岸」漁民「重操舊業」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按照《江蘇省政府印發關於全面推進我省長江流域禁捕退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和《江蘇省農業農村廳公告》文件精神,自2020年10月10日起,洪澤湖省管水域所有捕撈作業行為全部停止。在洪澤湖水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能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一、非法捕撈水產品50公斤以上的;
二、使用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撈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捕撈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捕撈的;
四、實施非法捕撈行為被發現後,以銷毀、拋棄捕撈工具、水產品等方式逃避公安、漁政等職能部門檢查的;
五、實施非法捕撈行為被發現後,拒絕、阻礙公安、漁政等職能部門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