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發生高空拋墜物致傷亡事件:還須下猛藥,讓法律落地有聲

2020-12-27 天眼新聞

近期,多地發生高空拋物致人傷亡事件,高空拋物也因此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被許多人稱為「高空墜物連坐」條款。然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受害者維權依舊艱難。  據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官方微博消息,2019年6月22日12時許,南山派出所接到報警,一路人在人行道上被高空墜物砸傷。經初步調查,王某(女,32歲)在光彩新世紀家園小區家中打掃衛生時不慎導致一塊健身用槓鈴片墜落,致路人李某(女,36歲)頭部受傷。李某已被送醫治療,無生命危險。目前,王某已被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警方正在積極全面取證,依法處理。  客觀而言,高空墜物已成為危害人身安全、甚至是公共安全的重大隱患。之前,有實驗數據表明,「一個30克的蛋從4樓拋下來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來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甩下來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而一塊健身用的槓鈴片,重量和硬度與雞蛋相比,根本就不在一個數量級,從高空墜落後所產生的巨大殺傷力,更是非同一般。被砸傷的李某無生命危險,恐怕更多是一種未擊中要害的莫大僥倖。  目前,警方正在調查處理,案情細節還有待披露,但對於高空墜物的主人來說,法律責任是不可推卸的。且不管主觀如何,就算是「槓鈴片」是自己脫落、墜落的,民事責任也推卸不了。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可以確定侵權人的,直接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就這起高空墜物傷人事件而言,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賠償範圍一般包括醫藥費、治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如果造成了李某殘疾,還應當賠償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等。  當然,就此案來說,除了民事侵權責任之外,可能還有刑事責任。對於高樓住戶,如果是不小心碰掉一塊牆皮,一個花盆,一個玩具,有可能是不小心,但一個健身用的槓鈴片,誰能放在建築物「擱置」「懸掛」?如此「龐然大物」從天而降,就不能不考慮,究竟是主觀故意,還是疏忽大意。如果是主觀故意,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自然沒有什麼疑義,如果是疏忽大意,還可能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翻看媒體報導,近來多發高空墜物的事例。究竟是什麼造成了高空墜物的接連發生?客觀上,或許有建築物陳舊老化、天氣惡劣等原因,但從根子來說,更多還是人的因素。其實,就算是樓宇老化,物業管理部門、住戶總該有管理修繕的責任和義務,縱然是天氣惡劣,未雨綢繆也是應有之義。既然造成了無辜行人的傷害,有關方面就不能不了了之。  還應當注意的是,對於一些高樓住戶,他們的安全意識、公共道德,離現代公民的標準還有很大差距。在他們看來,樓上又不只一個住戶,自己隨便扔個東西,別人也查不到自己的頭上。現實中,曾有媒體調查顯示,如果遇到高空拋物,20.23%的人選擇「罵兩句算了」,35.68%的人選擇「找也找不到人,只好自認倒黴」。其實,面對這種情況,如果沒有造成傷害,可以選擇報警,有關部門可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擾亂公共秩序等規定,對責任人員作出處罰。如果造成了傷害,即便是找不到人,也能依據侵權責任法,讓全體樓上住戶「連坐擔責」賠償。

之所以強調那麼多的法律責任,雖然是「馬後炮」,卻如果真正落實,也有利於避免高空墜物。從經濟學上看,如果這樣的成本足夠高昂,也無法逃避,對於行為人的約束,必然比起一般的道德說教來要好得多。多下一點猛藥,多一點較真,讓法律落地有聲,才能少一點高空墜物的悲劇,人們才能放心地走在城市的天空下。

來源 中國青年報

編輯 彭謙

編審 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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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空調主機從11樓掉下!治理高空墜物,刻不容緩!又見高空墜物!幸運的是,這次沒有造成人員傷亡。7月1日下午3時30分左右,深圳福田區萬科金色家園二棟11樓一戶業主家中的空調主機突然墜落,所幸未造成人員傷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