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機構設置...

2020-12-22 中國杭州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杭州市安全生產

委員會組織機構設置及工作規則的通知

杭政辦函〔2017〕59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機構設置及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組織實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6月9日 

 

杭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組織機構設置

及工作規則

 

為完善我市安全生產組織領導體系,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杭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組織機構設置及工作規則。

一、總則

市安委會是市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任務是在市政府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工作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安委會不代替市政府組成人員和市級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二、市安委會組織機構設置

(一)組織機構。

1. 市安委會由主任、副主任、成員組成。市安委會主任由市長擔任。副主任分別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市安全監管局局長擔任。成員由市監察委員會、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政法委、市檢察院、市農辦、市編委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委、市旅委、市教育局、市科委、市民族宗教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規劃局、市住保房管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局、市林水局、市氣象局、市商務委、市文廣新聞出版局、市體育局、市衛生計生委、市環保局、市市場監管局、市質監局、市城管委、市法制辦、市人防辦、市國資委、市郵政管理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市園文局)、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大江東產業集聚區管委會、市錢江新城管委會、市應急辦、市公安局交警局、市公安消防局、杭報集團、國網杭州供電公司、杭州電信公司、杭實集團、市商旅集團、市城投集團、市交投集團、市地鐵集團、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杭州警備區、武警杭州市支隊、人保財險杭州市分公司等與安全生產工作關係較為密切的部門(單位)主要領導擔任(主要領導為市級領導的,則由分管領導擔任)。

市安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市安全監管局),具體負責市安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監管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安全監管局副局長兼任。

2. 市安委會下設專業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委會)。堅持問題導向,按照「任務繁重優先」「成熟一個、設立一個」的原則,在市安委會的框架下,按專業性行業(領域)分別設立建設工程、道路運輸、危化品礦山、職業病防治、旅遊、特種設備、消防等7個專委會。專委會主任由分管專業性行業(領域)的副市長擔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牽頭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部門領導擔任,成員由相關市級部門(單位)分管領導擔任。

專委會下設辦公室〔設在牽頭部門(單位)〕,具體負責專委會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牽頭部門(單位)主要領導兼任,副主任由牽頭部門(單位)分管領導兼任。

(二)人員變更。

1. 市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及專委會主任變更時,經市政府主要領導同意,由市政府辦公廳發文;市安委會成員變更時,經市政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市長同意,由市安委會發文。

2. 專委會副主任、成員變更時,經專委會主任同意,由專委會發文。變更情況報市安委辦備案。

三、市安委會工作規則

(一)工作職責。

1. 市安委會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   

(2)研究部署、督促指導全市安全生產工作,協調各專委會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3)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4)分析全市安全生產形勢,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5)負責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工作; 

(6)必要時,協調駐杭部隊和武警杭州市支隊參加重特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7)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 市安委辦主要職責。

(1)研究提出全市關於安全生產有關政策措施及協調處理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建議;

(2)協調督促市級有關部門在產業政策制訂、科技發展、資金投入等方面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3)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專委辦、市級有關部門(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4)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的安全生產工作;

(5)承辦全市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考核工作,分解下達省政府對杭州市的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定期通報全市安全生產考核指標執行情況;

(6)協調、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專項督查和聯合執法,督促相關單位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7)定期分析和預測全市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相關信息;

(8)承辦市安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市安委會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9)負責各專委辦、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的聯絡工作;

(10)承辦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3. 各專委會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促進本專委會所監管行業(領域)安全發展;

(2)研究部署、督促指導本專委會所監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將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計劃、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3)組織召開專委會會議,分析研究所監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形勢,協調處理監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4)督促指導成員單位加強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建設,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和行政責任;

(5)督促檢查指導本專委會所監管行業(領域)的事故防範工作;

(6)督促指導協調本專委會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7)向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8)完成市安委會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4. 各專委辦主要職責。

(1)組織成員單位研究提出解決本專委會所監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對策措施及工作建議;

(2)協調成員單位間安全生產聯合檢查,督促相關成員單位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整改;

(3)承辦本專委會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督促落實本專委會會議決定事項;

(4)做好本專委會所監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情況匯總,分析安全生產形勢,提出意見建議,向本專委會領導和市安委辦報告工作情況;

(5)負責本專委會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工作;

(6)承辦本專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工作制度。

1. 市安委會工作制度。

(1)會議制度。

①市安委會全體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1次,會議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市安委辦提出。

②市安委會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召開有關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會議。

(2)檢查制度。 

①市安委會每年組織全市安全生產大檢查不少於兩次,由市安委會領導或成員單位領導帶隊,市有關部門派人參加。

②根據全市安全生產的形勢和任務,按照市政府(或市安委會)的部署要求開展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專項督查由市安委辦組織,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派人參加。

(3)報告制度。

①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安委會報告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總結及下年度安全生產工作安排;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的成員單位,應於每年7月10日和第二年1月10日前分別將半年度、全年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履職情況報市安委會。

②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應及時向市安委辦報送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事故隱患信息。

③市安委會成員單位應在重大節日前,向市安委辦報告節日期間值守人員名單;節日期間每天向市安委辦報告本單位(系統)安全生產情況。

④市安委會每年向市委、市政府匯報全市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並按規定抄報市紀委、市委組織部。

(4)籤發制度。市安委會文件由市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籤發。

2. 市安委辦工作制度。

(1)聯絡制度。各專委辦、市安委會成員單位確定1名處級幹部擔任市安委會聯絡員,負責與市安委辦的日常聯絡工作。

(2)會議制度。市安委辦可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組織召開各專委辦或市安委會聯絡員會議,會議由市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體或部分聯絡員參加。

(3)報告(通報)制度。市安委辦每年向市安委會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安排,及時上報重要工作信息;每月向成員單位通報全市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4)籤發制度。市安委辦文件由安委辦主任或副主任籤發。

3. 專委會工作制度。

(1)會議制度。專委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專委會主任認為必要時可召開有關成員參加的專題會議。會議由專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開,會議議題由專委辦提出。

(2)檢查制度。專委會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組織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每半年不少於1次,由專委會領導帶隊,相關成員單位參加。

(3)報告制度。專委會成員單位在向市安委會報告履職情況、本單位安全生產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安排的同時,應報告所在專委會。專委會每年向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履職情況。

(4)籤發制度。專委會文件由本專委會主任或副主任籤發。

4. 專委辦工作制度

(1)聯絡制度。專委會成員單位確定1名責任處室負責人擔任聯絡員,負責與專委辦的日常聯絡工作。

(2)會議制度。承辦專委會全體會議和專題會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召開專委會聯絡員會議,會議由專委辦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體或部分聯絡員參加。

(3)報告(通報)制度。專委辦每年12月20日前向專委會和市安委辦報告年度工作總結和下年度工作安排,每半年向成員單位通報專委會安全生產形勢。專委會重要會議、領導批示、重要工作開展情況等事項應及時報告市安委辦。

(4)籤發制度。專委辦文件由本專委辦主任或副主任籤發。

本規則由杭州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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