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莫非
為深入了解臺灣少年司法與矯治制度,應臺灣檢察官協會邀請,2013年10月16日至23日,海澱區檢察院、法院、公安分局及首師大少年司法社工中心一行12人,由王偉檢察長帶隊,赴臺灣進行了為期一周的考察。考察團先後訪問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少年觀護所、新竹誠正中學、南投陳綢少年家園、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等機構,與當地的檢察官、法官、警察、保護處分機構人員進行了誠摯友好的交流。鑑於臺灣在少年立法、少年司法方面均與大陸有較大區別,本報告將從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少年保護處分制度、少年警察、臺灣檢察制度五個方面入手,結合此次參訪的相關機構依次進行介紹,以期充分展現考察團所見到的臺灣少年立法、司法體系,為海澱區完善未成年人案件配套工作體系與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化幫教預防體系提供參考。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概述
在上世紀50年代,臺灣地區開始探索少年司法工作,最初是直接照搬日本的《少年法》,1962年經「立法院」審議,將「少年法」改名《少年事件處理法》,強調刑事案件的處理程序性質,設置了與地方法院刑庭相同組織地位的少年法庭。《少年事件處理法》經歷了1973年、1998年和2005年的幾次重大修訂,逐步形成了少年刑事案件處理的獨特體系。除《少年事件處理法》,臺灣地區亦有《兒童福利法》、《少年福利法》、《少年輔育院條例》等法例對青少年進行保護與管教,政府主管部門和大量非政府組織通力合作解決兒童及少年問題。就刑事程序而言,《少年事件處理法》及相關配套實施細則是目前臺灣地區處理少年犯罪案件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少年事件處理法》共5章87條,充分體現了「以保護代替管訓、以教養代替處罰」的宗旨,其立法目的即總則第1條:「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適用的主體範圍為12歲以上不滿18歲的少年、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事項範圍則包括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兒童觸犯刑罰法律事件、少年虞犯事件(即性格與行為出現偏差而有犯罪可能的事件)。修改後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最大亮點,是建立了獨立的少年法院,強化了少年事件處理的專業陣容(少年法院設刑事庭、保護庭、調查保護處、公設輔佐人室等,人員包括專業少年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心理測驗員、心理輔導員及佐理員等)。同時,該法還確立了少年保護優先機制、少年前科記錄與相關資料事後消滅制度等,力求最大限度地保護少年利益。
(二)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特點
1、審理對象以少年為主。少年事件處理法所處理的對象主要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另外,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觸犯刑罰法律行為之兒童,也受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範。
2、由少年法院(庭)審理(此點會在下面詳細論述)。
3、協商式審理。相對於成人事件的刑事訴訟程序較為重視證據調查、發現真相以實現正義為目的,少年事件則以透過調查,對於少年為何會觸法,以及對觸法少年之處遇何者較為合適等為重點。正因為有此種宗旨,開庭審理時會採取協商式審理,即少年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定代理人、少年輔佐人以及少年本人參與審理過程,一起找出對該少年最有利的處理方法。
4、宜教不宜罰的處置方式。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創設了保護處分,用以保護少年虞犯行為以及觸犯刑罰法律但情節輕微之行為。即使是被刑事處分的少年,不論在羈押、審判不公開、量刑、緩刑、徒刑執行中、假釋等,均與成人刑事案件的處理有很大不同。
5、審前調查。少年事件審理相當重視審前調查,即少年調查官所作的個案調查報告。少年及少年之法定代理人需於收到少年調查官發出的通知書後,按規定時間前往少年法院(庭)接受少年調查官的審前調查。若經合法傳喚不到者,少年調查官可請求法官發同行書(類似拘提),強制其到場。對於行蹤不明的少年,則用協尋(類似通緝)的方式,請警政系統協尋之。
6、少年事件之保密。少年事件法特別規定審理不公開、少年事件保密、記錄塗銷等規定,不僅保障少年的名譽,更可以讓少年有重新做人、不被標籤的機會。
(三)少年事件處理的流程
1、少年事件的來源。少年事件的成立來自移送、請求、報告三種方式。移送是指,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事件時,應移送少年法院。請求是指,對於輕微案件的少年,少年的監督權人、少年的畢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的機構,可以請求少年法院處理。報告是指,對所知少年犯罪事件為事實陳述,任何人皆可報告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對於上述三種方式處理的少年事件有先議權,應予以受理。
2、少年事件的受案。少年事件受理之後,有責付與收容兩種方式處理。責付是指,對於輕微案件的少年,受理後責付給少年法定代理人、家長、最近親屬、現在保護之人、其他適當機構、團體或個人,等待日後調查與審判。收容是指,對於不能責付或責付不適當的少年,裁定收容於少年觀護所。
3、少年事件的調查。少年事件的調查程序有審前調查與法官開庭調查兩種。審前調查是指,少年調查官受案後,對少年、少年法定代理人進行審前調查,並製作調查報告。法官開庭調查是指,法官先開調查庭,調查少年犯罪事實、證據認定等。審前調查與法官開庭調查最大的不同是,審前調查由少年調查官進行,法官開庭調查則由法官進行。但審前調查程序非常重要,審前調查後少年調查官的調查意見書往往會影響後續法官裁定的結果。當然,法官開庭調查後也可以不參酌調查報告的審前意見,而逕自採用自己的見解。
4、調查後處置。調查後處置分為不付審理、移送檢察官、審理三大部分。不付審理是指不再繼續開庭,此部分再分為應不付審理、得不付審理兩種。相對於應不付審理為絕對之規定,得不付審理為附帶條件之規定。移送檢察官是指,調查程序後,發現以刑事案件為處理適當者,應移送檢察官,若檢察官經偵查程序後,採不起訴之結果則移送少年法院再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
5、審理。原則上少年事件的審理模式主要採取協商式審理,由少年法官、少年調查官、少年法代、少年輔佐人與少年本人一起參與審理過程,討論少年最適合的處遇,審理原則上不公開。
6、裁定。審理後,依據法官意見,其結果為不付保護處分與裁定保護處分兩種。不付保護處分是指,認為事件不應或不宜裁定保護處分。保護處分有四類:(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2)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3)安置輔導(4)感化教育。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法官在決定少年是否為保護處分或應為何種保護處分時,可以裁定將少年交由少年調查官為六個月以內之觀察,稱為交付觀察。
二、少年法院
(一)高雄少年法院簡介
臺灣始有少年法院,是依據1997年第五次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所規定。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為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處理少年案件的特設機構,與地方法院同級,各地區少年法庭應逐步編制為少年法院。但因種種事由,目前臺灣僅有高雄少年法院一家少年法院。高雄少年法院成立於1999年9月15日,2012年6月1日,為更有效處理家事事件,保障婦幼權益,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併入高雄少年法院,改制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高雄少年法院專責處理高雄縣市之少年觸法及虞犯事件,管轄地區包括高雄市11個行政區,及高雄縣27個鄉鎮市(太平島及東沙島)。管轄事件包括:兒童保護事件、少年保護事件、少年刑事案件。主要業務分為審判、調查保護兩大類。審判包括少年保護事件與刑事案件,分別由保護庭及刑事庭庭長及法官審理,調查保護處配置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辦理審理前調查、極速輔導、轉介處分、交付觀察、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安置輔導以及親職教育輔導,並有心理輔導員、心理測驗員、尿液採驗員及佐理員等協助相關事務。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獨具人文藝術風貌,自庭院入口到大廳各項公共藝術及空間設計均在陽光綠影中,顯現簡約與溫暖。除了表達司法本職中的人性關懷,也充分體現了保護少年的理念與司法為民的精神。
(二)高雄少年法院的特色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為了落實專業法院之理念,在審判、調查保護及其他業務各項的具體措施均有其特色:
1、兼具司法、教育及保護性質。少年事件之處理不止司法審判,更重要的是審判後的矯治、輔導、及預防工作。因此高雄少年法院除司法性外,兼具保護性、教育性等特質。在事件處理中,隨著少年的個別情況,以保護優先、教育優先之精神與原則,做最有利於少年悔改謙善之處遇。
2、法官專業培訓制度。由於少年非行涉及多種因素,如何解決少年問題,非只法律專業而已,為此,高雄少年法院法官在任職前後均需接受司法院所舉辦之少年法院之專業培訓,研習青少年心理、教育、輔導諮商、精神醫學、社會學及親職教育等專業課程。
3、少年調查官全程參與及協商式審理措施。少年調查官參與審判也是少年事件處理的特色之一,在少年尚未經法官審理之前,先由少年調查官調查、並了解少年身心狀況、家庭、生長環境、教育及交友等各項情況。分析後提出個案調查報告,並於開庭時提出個案處遇意見,提供法官裁量之參考,並參與協商審理,與法官、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等,共同討論研商少年之處遇,及未來輔導矯治之計劃,使少年能得到最妥適的處理。
4、建立法官與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分組及配股制度。為了建立專業法院之特色,實施法官與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配股及分組措施,除了案件之調查及執行由該股法官所配置之調查官、保護官專責辦理外,由法官督導推展各項業務。(第一組:志工業務、性侵害處遇,第二組:就學輔導、勞動服務,第三組:安置輔導、探索教育,第四組:就醫輔導、個案研討,第五組:就業輔導專業進修,心輔組:親職教育分類輔導)
5、個別化與多樣化之處遇方式及實施多元化之輔導活動。少年偏差行為的發生,有其個別特殊的行為背景與成因,存在個別差異的事實背景,法官在處理少年事件時,秉持個別化之原則,施以多樣化之保護處遇及輔導措施。
6、整合社會資源建構完善的少年犯罪防治及保護網絡。高雄少年法院積極開拓並整合教育社政、警政、少年福利、醫療、教養、慈善機構以及其他社會資源,定期召開研習會議,共同推展各項少年保護輔導措施,建構完善的少年犯罪防治及保護網絡。
7、溫暖與人性化的保護法庭。高雄少年法院審理少年保護事件時,法庭席位是以圓桌式及平臺式為設計,因此,在開庭審理時,顯現溫暖與人性化,降低少年抗拒心理,與少年及家長充分溝通,呈現愛與關懷的氣氛。
8、被害兒童及少年之保護措施。高雄少年法院為保護被害兒童與少年,避免心理傷害,設有開庭雙向視訊設備,及溫馨保護室,並贈送外界捐贈之動物玩偶以安撫情緒。
9、積極推展各項青少年輔導保護及親職教育活動。
三、少年保護處分制度
(一)少年保護處分制度概述
保護處分是臺灣《少年事件處理法》和少年處遇最為核心的內容,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臺灣的保護處分具有兩大特徵。
1、適用範圍的廣泛性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7條和第67條之規定,保護處分適用對象有:(1)七歲以上但未滿十二歲,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2)十二歲以上但未滿十八歲之虞犯少年;(3)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犯罪情節並非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驗等情狀,以不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4)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少年,所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
2、適用種類的多樣化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有「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名為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四種。
訓誡是以言語輔導方式所進行的一種處分,由少年法庭的法官在法庭內執行,以當面勸導的方式,告訴少年錯在哪裡,以及該如何改過等。訓誡為非收容性處分,是保護處分當中最為輕微之處分。假日生活輔導是附隨於訓誡處分的一種非收容性處分,一般於訓誡執行完畢後,交由少年保護官利用假日時間對於個別或群體為輔導,時間為三次到十次,次數由少年保護官視輔導成效而定。
保護管束及勞動服務相對於訓誡、假日生活輔導較為嚴格,較為限制少年自由,但同樣是一種非收容性處分。保護管束規定為三年以下的時間,讓少年每個月定期到法院向少年保護官報到,接受監督與輔導,少年保護官也會隨時進行訪視,以確認少年真實情況。勞動服務則是規定在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個小時到五十小時的社區服務,培養少年勤勉守法的態度。
安置輔導是讓少年離開功能不彰的家庭,交由社會福利或教養機構予以兩年以下的安置,視情況得延長二年。安置輔導之處分,並非自少年事件處理法制定當時即存在,而是在於第五次法規修正時,以英美等國之福利思維所產生,以求使少年之保護,更趨完善。
感化教育是對少年人身自由最為約束的一種處分,與安置輔導相同,是一種收容性處分,為保護處分當中,處分性質較為重之處分類型,經法院裁定後,交由法務部所屬的輔育院或矯正學校為三年以下的隔離矯治。目前感化教育執行處所有三:(一)桃園少年輔育院(二)彰化少年輔育院(三)新竹誠正中學。
(二)臺灣保護處分機構簡介
此次臺灣之行參訪的臺北少年觀護所、誠正中學、南投少年安置機構(陳綢少年家園)都屬於對未成年人實行保護處分的機構。
1、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原隸屬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998年5月《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公布後,依法附設觀察勒戒處所。2011年法務部矯正署成立,依據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隸屬於法務部矯正署,並更名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
臺北少年觀護所依法收容十八歲未滿之保護事件、留置觀察、觀察勒戒及刑事案件少年之機構,其目的在協助調查少年之品行、身心狀況、家庭背景及社會環境等事項,供少年法庭審前調查之參考,並在收容期間施以輔導與心性之調整,為適應未來責付、安置、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等處遇做準備。
臺北少年觀護所的業務分為輔導業務和訓導業務兩類。輔導業務包括:(1)教學及習藝(2)專業志工輔導(3)文康活動(4)親職教育(5)個案調查(6)心理測驗(7)出所電話追蹤。訓導業務包括:(1)生活管理(2)辦理接見及遠距接見(觀護所於周一至周五(非假日)辦理接見,並於每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以提供少年家屬於假日可至本所接見少年,增加收容少年與家屬互動的機會。此外,配合政府便民政策,並辦理遠距接見服務,讓收容人家屬利用臨近其住所見證機關之視訊系統,申請與遠地親屬接見,以減少舟車勞頓並節省交通旅費)(3)辦理訪視或公務接見業務(為避免收容少年於入所後中斷與社福機關、學校之聯繫及輔導,辦理縣市政府社工、心理人員及學校老師、安置機構人員入所訪視或者接見少年之業務,使收容少年在所期間能持續接受心理輔導,為收容少年未來重返社會做準備與調整)。
2、新竹誠正中學
誠正中學作為法務部於1999年7月1日成立的臺灣第一所以感化教育受處分之人為收容對象的少年矯正學校,使臺灣少年矯正業務自此邁入新的裡程碑。學校依循「有教無類」與「因材施教」而大教育指標,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與知識技能傳授為總體教學目標,並強化輔導工作。
(1)教育理念
以「有教無類」為教育理念,零拒絕、不放棄任何一位學生,將每一位學生都帶上來。因為相信,每一位學生都是可以教的、可以學的、可以被感動的。雖保守的期望教好一個算一個,但更積極的期待讓每位學生都有學習的進步感。鑑於每位學生皆為獨立個體,必有其差異性,絕不能以一套方法來面對所有學生,需以創新的教學方法及態度教育之,借著「因材施教」以發揮適才適性的教育功能,期達適才適所之境界。
(2)辦學特色
①教、訓、輔三合一之班級經營模式
由導師、教導員、輔導教師組成管教小組,共同經營班級,加強學業、生活、品德及輔導;日夜均有警衛隊的安全戒護及管理,期能發揮「行刑矯治」及「學校教育」之雙重功效。
②適性教育與多元化教育
每學年有4學期,每周授課35小時;採小班教學,每班學生以不超過25名為原則;教室因應學生個別差異,積極且有計劃地施教並自編教材,教學過程中引進社會資源,協助學校進行各項教學、輔導工作及補救教學。
③多元化的班級形態及社團活動
除正規課程外,另開設國中基本學力測驗精英班、基礎學科加強班、技能檢定班與短期技藝班。其中,技能檢定班包括烘焙食品、網頁設計、汽車修護、機車修護等四種類型,輔導學生考取丙級技術士證照。
在社團活動方面,除一般性社團外,另開設舞龍、舞獅、中國結、客語、藤編、創意社等民俗技藝社團,希望藉由社團活動傳承傳統民俗技藝。
④落實人文教育、陶冶人格發展
誠正中學學生與一般學生不盡相同,因此,落實人文教育與陶冶人格發展就顯得格外重要。學校開辦有關人文教育的活動及重點工作較為多樣化,例如:推動「學習護照」、布置校園環境、舉辦各項藝文活動及競賽、關懷弱勢族群等。
⑤落實法治教育、降低再犯率
誠正中學學生多由於不諳法律常識而觸法,為防止其再犯,除利用公民課程加強教育外,更於集會時廣為宣傳,並以辦理法律會考、法治教育專題演講、壁報、漫畫、作文等競賽強化各項法律常識。
⑥以生命教育為主軸,規劃多元的教學活動
誠正中學學生來自失能家庭的比例較高,且大多有中途輟學的經驗,其成長過程甚少有成功的經驗。因此,為尋回學生之成就動機、建立其正確價值觀,經校務會議決議,以推展「生命教育」作為本校教育之發展主軸。
⑦加強學生生活照護
教育除增長學生的心智能力外,更應顧及學生生理及心理的健康發展。誠正中學在食、衣、住、育樂、醫療、安全、衛生等各方面,均精心策劃,想從加強學生生活上的照護,滿足基本需求著手,進而推及更高層次需求的教化工作。
⑧專業諮詢與輔導
誠正中學性質特殊,輔導功能的發揮就顯得格外重要。除一般輔導課程實施外,針對不同樣態學生制訂輔導策略,實施個別輔導,並辦理學生學習能力衡量,實施個別學習輔導,及實施生涯規劃相關輔導及講座,使學生能順利規復社會。
⑨延伸輔導層面並賡續出校後之追蹤輔導及安置
誠正中學學生多來自弱勢族群,因此,透過親職教育、懇親會來強化家庭的支持功能;定期於出校學生聯繫並追蹤其就學、就業情形、或協助其安置;增加學籍合作學校,協助學生能順利轉行,避免被標籤化等工作。
⑩建立良好的公共關係
教育必須走出去,誠正中學與社區各機關建立相當良好的關係,精心規劃「敦親睦鄰、關懷弱勢」活動,並定期實施各項「社區服務」工作,藉由良好的行銷與互動,爭取社會資源,協助校務發展。
3、南投少年安置機構
財團法人良顯堂社會福利基金會起始於1983年成立的玉清宮良顯堂慈善會,於2000年成立,附設南投縣私立陳綢少年家園(2000年成立)、南投縣私立陳綢兒童及少年服務中心(2007年成立)。服務理念是提供以兒童、青少年為主軸的家庭系統服務,分短、中、長期階段,針對個人、家庭、及社區提供預防性、調適性、發展性的服務策略。期望能減少因兒童、青少年問題所導致的社會問題,進一步引導兒童、青少年、家庭潛能之發展,以期能對生活的環境發揮正向
創辦人埔裡阿嬤——陳綢,多年來投身社會公益事業之中,不畏病魔及壓力而始終如一,因而得到許多人的支持與認同,故多以「阿嬤」稱之。出生於魚池鄉的陳綢阿嬤,幼時因家貧被送到埔裡當養女,爾後其生活及活動多在埔裡,「埔裡阿嬤」便成了她的代稱。陳綢阿嬤常認為,人生的意義在於致力於有益社會之事,雖是虔誠的道教徒,但她認為信仰的力量若只是一直停留在意識層面,那是件很可惜的事情,因此由宗教出發,將信仰的資源與力量轉化,奔走於社會慈善之中。
(1)陳綢少兒服務中心(附屬機構一)
服務對象:社區中兒童、青少年及家庭。
服務目標:積極協助發展少兒健康之身心,同時穩定其家庭,唯有家庭穩定發展,孩子們才能得到適當的照顧。
服務內容:①急難救助②弱勢家庭增權服務方案③低年級課後照顧④中高年級多元學習方案⑤青少年服務方案⑥陳綢夏令營⑦社區服務
(2)陳綢少年家園(附屬機構二)
服務對象:12-18歲有特殊照顧或者教養需求,如法院裁定或社福單位委託安置之少年。
服務目標:①提供少年安全、溫馨的替代家庭②穩定少年心性③培養升學或者就業能力④自立生活能力養成
服務內容:①身體及生活照顧②行為改變③心理輔導④社會資源連結⑤就學就業輔導⑥返家自立生活協助。
四、少年警察
(一)少年警察職責及處理少年事件程序
對於少年事件而言,警察程序為發現少年非行行為重要程序之一。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臺灣警察主要將少年區分為不良行為、虞犯事件與觸法事件三個層次。除了不良行為外,虞犯事件與觸法事件都須按照規定移送少年法院。主要流程為:犯案現場→帶回派出所(分局)→等待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到場→作筆錄→移送少年法庭→先裁定→後通知開庭。對少年不良行為之處理,警察可依據程序進行裁量,並視情節依下列規定處理:1、少年不良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處理,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管教或護送返家;少年如具學生身份者,酌情通知就讀學校師長領回輔導。2、處理前揭各項工作,如發現違規場所違反前揭相關保護規定者,並從嚴取締移送主管機關裁處。3、情節輕微且無法通知家長或路程遙遠不便領回者,得改以通知書通知家長或監護人。4、認為少年有輔導必要者,應通過當地少年輔導委員會予以適當之輔導。臺灣警察處理少年程序,主要由少年隊與少年輔導委員會進行。少年隊之業務除少年事件處理之規定外,主要定期進行少年犯罪預防工作,例如至各地區學校進行犯罪預防倡導;而少年輔導委員會主要附設於臺灣各地區警察局警察機關,從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列可發現,各地區之警察機關皆設有少年輔導委員會。其主要宗旨是:輔導不良少年從善向上,預防少年犯罪;整合行政區青少年服務資源,增進少年福利。
(二)新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
此次參訪的新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成立於1986年2月20日,除處理少年事件外,少年警察隊的大部分工作任務都放在了預防少年犯罪上,如:落實青少年輔導活動,落實列管少年輔導、遏制校園暴力犯罪、加強防範少年犯罪中途輟學學生之管理、持續規劃辦理保護兒童少年設施、成立輔導教室、反恐嚇反校園幫派等。其中,與新北市政府創新設立的「幸福保護站」和「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讓人耳目一新。
「幸福保護站」即:新北市政府針對就讀、設計於本市或在本市發生急難事由之未滿18歲少年,由超商提供高風險家庭弱勢學童課後飢餓求助及臨時避難所,透過超商建立合作機制,納入高風險家庭服務網絡,期能找出更多高風險家庭弱勢學童。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另針對前述未滿18歲少年多次領餐或深夜領餐轉介至新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及少輔會進行關懷,詢問其生活概況,了解領餐少年是否有福利需求。於聯繫過程中評估案主生活概況及行為問題,若符合少輔會開案標準則進入開案處遇流程。
「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即:為構建更完整之高關懷青少年輔導網絡,新北市自2013年3月成立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將本市18歲以下,涉及:藥物濫用事件、暴力事件與偏差行為、霸凌事件、疑涉違法事件、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五類的少年作為高關懷青少年之輔導對象,透過學校及各局處主動篩選清查及通報機制,建立高關懷青少年資料庫及處置平臺,籍合作機制及資源連結,提供整合處遇協助。
五、臺灣檢察制度
(一)臺灣檢察制度概述
臺灣地區檢察制度的淵源,最早可以追溯到1907年,當時清朝仿照日本司法制度而設立了檢察廳制度,成為中國最早意義的現代檢察制度的開端。清朝建立檢察廳一開始實行審檢分立,檢察廳獨立設置,法院和檢察廳獨立行使職權。民國時期的1927年,檢察機關改為審檢合一,和法院合為一個機關。直至1980年,臺灣地區的檢察機關方又獨立設置,雖然名稱仍為「某某法院檢察署」,但是二者並不互相隸屬,各自獨立行使職權。臺灣地區檢察制度很大程度上帶有大陸法系的傳統。經過近百年的發展,別具地方特色。
1、臺灣檢察機關的性質和結構
臺灣地區檢察機關定位為刑事訴訟原告地位機關,為行使刑事追訴的偵查機關。組成人員包括「檢察總長」、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以及若干檢察事務官、書記官等。臺灣地區檢察機關和法院同屬廣義的司法機關,但是在歸屬上又全體屬於臺灣地區「法務部」領導,具有相當的組織獨立性,「檢察總長」由「法務部長」任命。臺灣地區「法務部」部機關內部還設有檢察司,主要負責臺灣地區檢察機關的宏觀業務法規的制定和行政事務的管理,但工作人員並不屬於檢察官序列,業務限於對檢察機關的引導和管理。
臺灣地區的檢察官體制屬於檢察官負責制,檢察署實際上只是檢察官辦公的地點而已,檢察官在處理公務完全是以個人的名義對外負責,個人承擔責任,檢察長只是負責宏觀上的刑事政策的指導,不能對具體案件進行幹涉。
按照現行臺灣省的建制,臺灣地區檢察機關共設有三個審級,分別為:1、最高法院檢察署,2、臺灣省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省高等法院花蓮、高雄、臺南、臺中分院檢察署,3、在各縣市設有的21個地方法院檢察署(如參訪的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儘管檢察機關早已獨立運行,但是並沒有獨立的檢察院組織法和檢察官法,有關檢察組織和檢察官的管理是在法院組織法中予以詳細規定。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的職責則在刑事訴訟法中加以規定。
2、臺灣檢察官的設置
臺灣地區的檢察官設置和管理不按行政級別管理,具有自己的檢察特色。臺灣地區《法院組織法》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檢察官,「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一人為檢察總長,其他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各以一人為檢察長,分別管理該署的行政事務。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在六人以上的可以分為小組,設主任檢察官一名。主任檢察官職位和同級院的庭長相同。檢察官的選任並不由檢察機關負責。臺灣地區「考試院」每年主持進行司法官特考。近來,每年司法官考試報考人數約在6千人,97%以上是大學法律系畢業生,每年平均錄取100至120人,錄取率約2%-3%。通過司法官特考後,需進入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受訓兩年,分四階段,結訓成績合格者,得依志願分發為法官或檢察官,分發後仍須經歷5年候補檢察官、1年試署檢察官之洗鍊,於兩次書類送審合格後,始得實授為實任檢察官。
3、臺灣檢察官的職權
臺灣地區的的檢察官擁有完全的刑事偵查權。也就是說,無論是警察還是調查局的調查員、安全局的特工,其司法調查權都是來源於檢察官的授權。檢察官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可以指揮、調遣警察、調查員、軍人、憲兵,以實現他的調查目的。可以說,檢察官是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啟動者、過程指揮者、結果承擔者。具體地講,臺灣地區法律規定臺灣地區的檢察官具有以下職權:1、實施偵查2、提起公訴3、實行公訴4、協助自訴5、進行自訴6、指揮刑事判決的執行7、其他法律規定檢察官的職權
(二)少年檢察
如前所述,臺灣大多數少年事件被少年法院認定為少年保護事件,依保護處分而執行;只有少數事件被認定為少年刑事案件,移送檢察官(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2、事件系屬後已滿二十歲者,3、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其品行、性格、經歷等情形,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據統計,2004年,臺灣少年保護事件人數9184人,佔少年事件總人數96.2%,少年刑事案件人數356人,佔少年事件總人數3.8%;2005年,臺灣少年保護事件人數8691人,佔少年事件總人數95.9%,少年刑事案件人數372人,佔少年事件總人數4.1%;2006年,臺灣少年保護事件人數8728人,佔少年事件總人數96.3%,少年刑事案件人數336人,佔少年事件總人數3.7%。可見,每年進入刑事程序的少年案件只有4%左右,檢察官在處理少年案件時的作為相比法官、警察較小,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如下工作:1、檢察官受理少年法院移送之少年刑事案件,應即開始偵查。2、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對於少年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參酌刑法第57條有關規定,認以不起訴處分而受保護處分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處分,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認應起訴者,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依第68條規定由少年法院管轄之案件,應向少年法院起訴。3、前項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之案件,如再經少年法院裁定移送,檢察官不得依前項規定,再為不起訴處分而移送少年法院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當然,進入刑事程序的少年案件仍會遵守少年調查官全程參與及協商式審理等有利於少年處遇的措施進行審查,在羈押、量刑、執行等方面也均會有別於成年人。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少年會被送往高雄明陽中學收容和矯治。
六、考察的啟示與感想
七天的考察短暫而充實。考察團一行從臺北到臺中到臺南再回臺北,用搭乘捷運(臺灣地鐵)、高鐵與坐旅遊大巴三種方式完成了一次史無前例的完整臺灣少年司法之旅。當地檢察官協會官員稱,從來沒有一個大陸司法考察團的行程安排得如此全面:從發現事件(警察)到審查事件(法院)到各種處遇(矯正機構)全部涉及。所獲禮遇之高、接待之隆、安排之周到細緻,令我們無處不感受到法律同仁的職業尊重。回顧這七天的點滴,我們感慨良多:
(一)專門的少年法律與完備的權利義務責任體系
如前所述,目前,臺灣針對少年事件及虞犯的法律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為核心,其主要相關實施細則包括「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以及「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與此同時,還陸續出臺了包括「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輔助性法律法規,從而共同構成了臺灣地區少年司法保護制度的法律框架。在這種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法律與法規環環相扣、權利義務責任緊密相連的立法體系下,少年司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記得新北市警察局少年警察隊吳俊輝隊長在介紹該隊如何為防範少年吸菸而對賣煙商家進行管理時,一名團員問他通過什麼手段確保經營場所遵守政府規定。吳隊長非常肯定的說,直接把罰單給經發局(工商局)就可以了。言語中透露出「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自信。反觀大陸的少年立法,雖然《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了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責任,但相關實施細則及輔助性法規卻沒有制定,缺乏操作性和監督力度,在實踐中很難落實到位。
(二)先進的少年司法理念與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情懷
七天的行程,無論是會上聽報告還是會下隨意交流,無論是參觀大的整體機構規劃還是體會小的細節設計,我們均強烈的感受到「保護兒童」、「兒童利益最大化」、「以教育代替處罰、以輔導代替管訓」等先進少年司法理念已在臺灣深入人心,關愛那些失足少年就像關愛自己的孩子更是每位少年司法人的共識。高雄少年法院的樓梯設計成兩隻張開的臂膀,時刻表達著向失足少年敞開懷抱的深刻寓意。臺北地檢署被害人談話室的娃娃,安撫著一顆顆受傷的心靈。吳隊長特別動情地給我們講述了他的女兒在一次小的盜竊行為得到寬恕後長大事業有成的故事,讓我們明白了他不懈努力開展犯罪預防工作的良苦用心。少年觀護所江總務科長不厭其煩的講述他如何將廚餘垃圾賣掉的錢、學生們手工藝品賣掉的錢以及夥食費的利息攢起來,當做加菜金,盡其所能提高學生們的夥食標準,讓我們體會到少年司法的愛與溫度。誠正中學顏校長利用我們吃盒飯的時候抓住一切時機給我們講述誠正中學的創建、目標與責任,讓我們深深感受到少年司法工作的魅力與意義所在。而陳綢媽媽慈祥的笑容和溫暖有力的擁抱更是讓我們相信:有夢想,去做,就會有希望!愛、希望和信念會撐起少年司法的明天!
(三)專業的司法組織體系與專業的司法人員
臺灣少年司法近二十年來較大的進步不僅得益於專門法律法規的制定,而且得益於專業司法組織體系的建立和專業司法人員的培養。在傳統的刑事司法體系中,司法工作者多秉持打擊犯罪、懲罰罪犯才能伸張正義的觀念,很難真正理解並吸收少年司法保護與挽救的理念內涵,而且視少年司法為負擔輕鬆、性質冷僻、面子工程的附屬品。在這樣的工作環境下,很難培養出擁有先進理念的少年司法專業人才,更難孕育、激勵出更多有益的工作機制,甚至會打壓已有機制的運行。因此,在大力增強少年犯罪預防的公眾意識和國家責任的同時,逐步建立少年司法專門組織體系、培養少年司法專業人員勢在必行。可以想見,在經過青少年心理學、教育學以及社會學、親職教育等專業課程的培訓後,一支具備專業素養和敬業精神的少年司法人員,勢必能成為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忠實捍衛者。
(四)完備的保護處分體系與全面的社會幹預體系
從臺北少年觀護所到新竹誠正中學再到南投陳綢少年家園,我們強烈地感受到,臺灣少年司法為少年們織了一張保護網,這張網織得大且細,不僅涵蓋的對象廣,而且提供的保護措施全。在這裡,12至18歲的虞犯少年因為被及時發現不良行為,停止了邁向犯罪行為的腳步;7至12歲的觸法兒童因較早接受矯治,減少了再次觸法的可能性。而訓誡、假日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交付安置、感化教育這些多樣化、靈活化的處遇可以適應那些不同群體不同需求的孩子,為他們順利回歸社會伸出了有力的臂膀。另外,新北市警察局與新北市政府共同建立的幸福保護站、高關懷青少年通報中心,與新北市教育局合作製作的「少年事件治安斑點圖」,「校園安全地圖」則讓我們看到了公安機關作為社會治安部門在預防少年犯罪上大有所為,全社會聯動預防少年犯罪能力無限!
毋庸置疑,司法分流措施的多元化可以使涉罪未成年人儘可能不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有效預防矯正未成年人犯罪;而將預防犯罪融入到社會管理中,更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處處滲透著中國傳統文化印記的法制教育
走進少年觀護所與誠正中學,學生們誦讀《弟子規》的朗朗讀書聲徐徐飄過;中秋節舉辦孝親活動的通告欄醒目而別致;以忠、孝、仁、愛、信、義、和、平、禮、御命名分類的班級名稱牌在走廊上熠熠生輝……。在這樣的氛圍中,你會不自覺地放慢腳步、放低聲音,甚至露出微笑。技能班中認真做蛋撻的孩子偶爾回過頭來,羞澀的臉龐上看不出一點暴戾、欺詐與奸猾,每個人都顯得平和與友善,眼神中透露出對美的嚮往,對善的渴望。我們相信,正是這裡的環境、情景影響了這裡的人,我們也相信,在具有強大生命力、吸引力、影響力的中國傳統文化的薰陶感染下,每一個孩子都會逐漸懂得真善美的真諦,都能洗脫曾經沾染的汙濁,重新迎來屬於自己的一片美好純淨的明天。
我在高雄少年法院看到一段話,請讓我用這段話作為結束語,與大家共勉:「我們深信,我們的孩子尚未成熟長大,他們需要引導與保護,每個生命都有無限潛能與價值,永遠不要放棄寶貴的生命。孩子觸法,正讓我們有機會拂去他心中的汙塵,或彌補他的傷口。讓我們用司法為孩子築個美麗的夢,讓孩子在保護天使的羽翼下,度過波折的青春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