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內蒙古赤峰市的一名幹部,喝酒後駕車並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致4人死亡3人受傷,這個並不是普通的交通事故,與該名幹部同車的人員還為其頂包,我們看下他們會受到什麼處罰?
幹部酒駕撞死4人
在4月4日,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3人受傷。肇事司機潘某是敖漢旗的政法委副書記,他屬於酒後駕車,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30.13mg/100ml。
在事故發生後,與潘某同車的閆某為潘某頂包,經查,閆某與潘某是朋友關係。目前,公司機關將潘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閆某以涉嫌包庇罪移送審查起訴。
撞死4人判多久?
本案中,肇事司機潘某的酒精含量比較低,只有30.13mg/100ml,根據規定,超過20mg/100ml的就屬於酒駕。
如果這名幹部沒有撞到人,即使被公安機關查到,也很有可能不會刑事立案,最多只會被罰款或者暫扣駕駛證。
不過,這名幹部撞死了4人,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死亡2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處3至7年有期徒刑。
如果肇事後有逃逸致人死亡情節的,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這名幹部應該沒有逃逸情節。
為其頂包的人判多久?
《刑法》第310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一般處3年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處3至10年有期徒刑。
撞死4人的酒駕幹部最高才判3至7年,而為其頂包的朋友,最高有可能判3至10年,大家可以看到,在法律上,頂包的性質比撞死人更為惡劣。
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並沒有主觀上的故意,這名幹部明顯不希望這些人死,如果希望他們死的話,就構成故意殺人。
包庇罪是故意犯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
教唆他人為自己頂包,是否構成包庇罪?
本案中,肇事司機的朋友為司機頂外,明顯構成包庇罪。問題是,如果是這名幹部讓朋友為他頂包,是否也會構成包庇罪?
對於這一點,刑法學術上是有爭議的,有人認為,這名幹部教唆朋友為其頂包,構成包庇罪的共犯。而有人認為,教唆他人包庇自己的,不應構成包庇罪,因為缺乏期待可能性。
一般情況下,即使本案的肇事司機教唆朋友為其頂包,司機也不會構成包庇罪。因此,本案的這名幹部,不用擔心會數罪併罰。
為什麼不是危害公共安全?
根據最高法的司法意見,醉酒駕車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的,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注意一下,酒後駕車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有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醉酒駕車」。
根據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過80mg/100ml的,才屬於醉酒駕車。
本案中,肇事司機的酒精含量只有30.13mg/ml,因此,不會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寫在最後
這名幹部身居要職,現在卻前途盡毀,他的朋友抱有僥倖心理為其頂包,自己也可能會進去幾年。
更可憐的是那4條無辜的人命,他們的家人,永遠都不能與他們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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