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因為發熱、喉痛去衛生室打針,結果打針後發現右手腫了,最終造成右上肢壞死性筋膜炎被截肢,該女子將衛生室告上了法院。
昨日,記者了解到兩級法院經過審理,二審判決衛生室對女患者截肢後果承擔百分之四十的責任,賠償患者各項費用五十餘萬元。
因發熱咽痛 在衛生室扎了一針
2016年7月19日下午,家住瀋陽于洪區的陳桂枝(化名)因發燒、喉痛,來到于洪區馬三家街道下屬一鄉村衛生室進行就診,衛生室為陳桂枝進行靜脈注射,注射單中記載當日注射的藥品為克林黴素、地塞米松、病毒唑(利巴韋林)。
注射後,陳桂枝的病情沒有好轉,反而出現了右手腫痛的症狀,第二天陳桂枝一早再次來到衛生室要求繼續治療,衛生室查看病情後讓陳桂枝到其他醫院就診。
此後,陳桂枝先後到瀋陽市于洪區人民醫院、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四醫院進行就診。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9月2日期間,陳桂枝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右上肢軟組織感染(壞死性筋膜炎);骨筋膜室綜合症;右上肢廣泛壞死。
感染截肢後 她狀告衛生室
從發熱、咽喉腫痛在診室注射一針到在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確診右上肢壞死必須手術,時隔一個多月,陳桂枝在出現感染性休克、急性腎功能不全情況下,最終不得不進行了右上肢截肢手術。
陳桂枝住院43天,共花費醫藥費99958.17元。2017年7月19日,經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瀋陽市于洪區馬三家街道下屬鄉村衛生室的診療行為與被鑑定人陳桂枝右上肢截肢的損害後果間存在因果關係,類型建議輕微至次要之間為宜。2017年8月17日,經遼寧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陳桂枝右上肢截肢術後評定為五級傷殘。陳桂枝為上述鑑定支付鑑定費17000元。
法院判決衛生室賠償五十多萬
瀋陽市于洪區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衛生室應否對陳桂枝截肢造成傷殘的情況負有責任;如衛生室負有責任,責任比例如何分擔。
本案中,陳桂枝的損害經北京明正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衛生室對陳桂枝的診療行為與其右上肢截肢的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故對於陳桂枝發生的合理費用衛生室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關於賠償比例,根據北京明證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衛生室對陳桂枝診療行為類型建議輕微至次要之間,故一審法院確定衛生室承擔40%的賠償責任為宜。
關於精神撫慰金,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法院應予支持,法院對陳桂枝主張的30000元予以支持。綜上,瀋陽市于洪區馬三家街道下屬鄉村衛生室應賠償陳桂枝502164.64元。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上訴,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