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建築物及所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管理,合理配置和使用、轉讓國有資產,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內蒙古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181號令)和《烏海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烏海政辦發〔2009〕67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本級各類佔有、使用國有資產的行政、事業單位、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中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可處置房屋建築物資產,是指房屋建築物及其所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無償調撥、出售、置換、報廢、報損等。
第四條 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可處置的房屋建築物範圍包括:
(一)閒置不使用的;
(二)仍有使用價值,但繼續使用已不能滿足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的;
(三)因技術原因並經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
(四)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變更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
(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繼續使用的;
(六)城區改造需拆遷的;
(七)其他需處置的房屋建築物資產。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市財政局是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屬事業單位處置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建築物及所佔用的國有土地屬國家所有,單位只擁有管理和使用的權利,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處置;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對招拍掛等方式未成交的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待處置資產實施集中管理;國土部門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的編制工作。
第三章 審批程序及權限
第六條 房屋建築物和所佔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以下規定權限予以審批
(一)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建築物出租、出借須由資產佔有單位提出申請,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准;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擔保的須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局報市政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及對外投資、擔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房屋建築物在城區拆遷改造範圍內,土地已由開發商摘牌,未經市財政局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租、出借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房屋建築物的報廢、報損,由資產佔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到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技術鑑定,經技術鑑定後,由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批准。
(三)房屋建築物和所佔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售、置換,由資產佔有單位提出申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市財政局、國土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批准後,規劃部門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劃設計條件通知書》;市財政局及國土部門分別委託具有法定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地上資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評估結果由市財政局評審中心評審後上報市政府。國土部門根據評估結果及規劃條件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會同市財政局上報市政府。市政府確認該出讓方案後,由市財政局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採取招投標、掛牌、拍賣、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交易。國土部門負責同步錄入涉及土地使用權的動態監測,並辦理後期手續。
凡經招拍掛等方式未成交房屋建築物資產,經市政府批准無償劃撥到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由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統一管理,如需要對外進行抵押貸款、租賃、置換、開發、拍賣等須經市財政局、國土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後進行。
(四)房屋建築物和佔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無償調撥(劃轉),由資產佔有單位提出申請,填寫《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由市財政局、國土部門報市政府批准。
第七條 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房屋建築物資產,應提交下列文件及相關資料:
(一)共性資料
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請表;
2.資產價值憑證,如購貨單(發票、收據)、工程決算副本、憑單、帳頁、固定資產卡片等複印件(複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3.《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
(二)根據不同情況還應提供的相關資料
1.報廢、報損
資產報廢、報損的技術鑑定,國家有專門技術鑑定部門鑑定的資產,按國家規定提供技術鑑定意見,如:房屋拆除批覆文件或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
2.出售、置換
(1)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和有關資產評估備案文件;
(2)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等,以及擬處置的房屋建築物和宗地坐落地點、面積、規劃用途等資料;
(3)城區房屋拆遷改造需報送房屋拆遷公告及拆遷補償協議書(本協議在市財政局批准後生效)
3.無償調出
(1)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無償調撥申請表;
(2) 轉讓方、受讓方草籤的相關協議;
(3) 受讓方基本情況;
(4) 因單位撤銷、合併、分立而移交房地產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第四章 資產處置收入管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處置房屋建築物及其所佔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全額繳入國庫。房屋建築物收入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收入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納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
第九條 出售、置換的房屋建築物和土地資產產權變動單位,憑市財政局批准的處置文件、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成交確認書、市非稅中心出具的《內蒙古自治區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相關資料,按規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手續;無償調出的房屋建築物資產憑市財政局批准的處置文件辦理過戶登記手續。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及其收入的日常監督和專項檢查。
單位和個人在處置房屋所有權及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擅自處置房屋及土地資產的;
(二)弄虛作假,隱匿國有資產的;
(三)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房屋及土地資產的;
(四)截留、擠佔、挪用、貪汙國有資產出讓金的;
(五)未按時、足額將國有資產收入繳入國庫的;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等行為。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房屋建築物和土地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