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問題:司法考試《民法61講》中,180頁第九行「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無訴訟主體資格;」與第十二行「③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侵害業主權益的決定的,業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物權法》第78條第2款)。」是否矛盾?如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無訴訟主體資格,怎麼能作為被告,應該怎樣理解這個問題?
答:並不矛盾。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性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最終都要落在業主身上。業主大會本身是一個鬆散的組織,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沒有財產,是不能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否則其一旦敗訴,法院判決將沒法執行。物權法也有意迴避了這個問題,注意物權法第78條的表述,業主也只能提起撤銷之訴。
7 問題:承諾的效力是合同成立,那在招標投標中應如何理解?
答: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與合同法規定是不同的,招標合同成立的時間不是承諾生效時,而是合同籤訂之日,雖然中標通知書是承諾,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書面合同籤訂之前,合同仍未成立。
8 問題:怎樣理解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原則?甲將房屋賣給了乙,土地過戶了,但是房屋沒有過戶,此時甲將房子抵押給銀行,此抵押權是否有效?
答: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原則強調的是權利轉移的時候一定要隨著轉移,以保證權利最終歸屬為同一個權利主體。甲將房子賣給乙,乙因此可以取得房子的所有權及房屋佔地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於房屋尚未過戶,所有權人還是甲,因此甲有權抵押,其將房子抵押給銀行是有效的,但是物權法第182條規定,抵押權人沒有將建築物及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因此如果銀行的抵押權已經登記的,還是要受到保護,清償時房屋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一同拍賣,但是銀行無權就建設用地使用權優先受償。
9 問題:《民法61講》第107頁的例1。甲委託同事乙在春節回家探親時代買茶葉10斤,並交給乙5000元錢。乙受委託後回家探親,適逢春節家鄉不產茶葉,於是將情況告知了甲。甲稱可以留下錢託人以後代買。乙臨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來探望,乙將買茶葉之事相託,丙應允。於是乙將5000元交給了丙。這道題如果改為當晚丙自己就帶著5000元,再加上甲委託乙買茶葉的5000元,共10000元。但當晚搶劫犯並沒有都搶走,只搶了5000元。那麼這5000元的損失該誰來承擔?是否應丙承擔?
答:首先,貨幣作為特殊的種類物,是佔有和所有合一,即佔有人被推定為所有人。其次,即使是貨幣本身特定化了,本題假設的情況有兩種可能,一是丙自己的錢被搶走,此時當然是丙自己承擔損失,這已經與代理毫無關係了;二是丙收取的乙轉託甲的購買茶葉的錢被搶走,此時丙作為復代理人發生的意外損失,由被代理人甲承擔。
10 問題:什麼是地役權的從屬性?
答:地役權的從屬性是指地役權不得和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具體體現在地役權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而單獨將地役權讓與他人。地役權人也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權,而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讓與他人;地役權人也不能把需役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和地役權分別讓與不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