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案例:地役權的從屬性

2020-11-30 中國教育在線

  6 問題:司法考試《民法61講》中,180頁第九行「①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無訴訟主體資格;」與第十二行「③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侵害業主權益的決定的,業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銷之訴(《物權法》第78條第2款)。」是否矛盾?如果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無訴訟主體資格,怎麼能作為被告,應該怎樣理解這個問題?

  答:並不矛盾。業主大會是業主的自治性組織,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最終都要落在業主身上。業主大會本身是一個鬆散的組織,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沒有財產,是不能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否則其一旦敗訴,法院判決將沒法執行。物權法也有意迴避了這個問題,注意物權法第78條的表述,業主也只能提起撤銷之訴。

  7 問題:承諾的效力是合同成立,那在招標投標中應如何理解?

  答:招標投標法的規定與合同法規定是不同的,招標合同成立的時間不是承諾生效時,而是合同籤訂之日,雖然中標通知書是承諾,中標通知書一經發出就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書面合同籤訂之前,合同仍未成立。

  8 問題:怎樣理解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原則?甲將房屋賣給了乙,土地過戶了,但是房屋沒有過戶,此時甲將房子抵押給銀行,此抵押權是否有效?

  答:房隨地走、地隨房走原則強調的是權利轉移的時候一定要隨著轉移,以保證權利最終歸屬為同一個權利主體。甲將房子賣給乙,乙因此可以取得房子的所有權及房屋佔地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於房屋尚未過戶,所有權人還是甲,因此甲有權抵押,其將房子抵押給銀行是有效的,但是物權法第182條規定,抵押權人沒有將建築物及佔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併抵押。因此如果銀行的抵押權已經登記的,還是要受到保護,清償時房屋和建設用地使用權應一同拍賣,但是銀行無權就建設用地使用權優先受償。

  9 問題:《民法61講》第107頁的例1。甲委託同事乙在春節回家探親時代買茶葉10斤,並交給乙5000元錢。乙受委託後回家探親,適逢春節家鄉不產茶葉,於是將情況告知了甲。甲稱可以留下錢託人以後代買。乙臨行前一晚上逢好友丙來探望,乙將買茶葉之事相託,丙應允。於是乙將5000元交給了丙。這道題如果改為當晚丙自己就帶著5000元,再加上甲委託乙買茶葉的5000元,共10000元。但當晚搶劫犯並沒有都搶走,只搶了5000元。那麼這5000元的損失該誰來承擔?是否應丙承擔?

  答:首先,貨幣作為特殊的種類物,是佔有和所有合一,即佔有人被推定為所有人。其次,即使是貨幣本身特定化了,本題假設的情況有兩種可能,一是丙自己的錢被搶走,此時當然是丙自己承擔損失,這已經與代理毫無關係了;二是丙收取的乙轉託甲的購買茶葉的錢被搶走,此時丙作為復代理人發生的意外損失,由被代理人甲承擔。

  10 問題:什麼是地役權的從屬性?

  答:地役權的從屬性是指地役權不得和需役地分離而單獨讓與,具體體現在地役權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使用權或者所有權,而單獨將地役權讓與他人。地役權人也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權,而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讓與他人;地役權人也不能把需役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和地役權分別讓與不同的人。

相關焦點

  •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地役權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地役權」供考生參考。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併轉讓。   地役權雖為用益物權,但其功能在於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利用供役地,故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從屬於需役地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甚至是租賃權)。
  • 《物權法》中地役權全面解析
    ③供役地土地所有權人設立地役權時的限制  根據《物權法》第163條的規定:作為供役地的土地上已經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的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2)連同需役地一併轉讓。  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因而,需役地轉讓的,受讓人同時取得地役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相鄰關係與地役權之關係
    相鄰關係與地役權之關係 ——從一例主張「眺望權」的案例談起
  • 房地產估價師基本制度與政策複習要點:地役權
    【提問】關於地役權的問題?書上關於地役權的解釋有些難懂。請舉例說明,什麼是地役權。  【回答】學員XXL7212423,您好!您的問題答覆如下: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
  • 案例與報告:地役權估價方法的選擇
    1.估價特點:地役權是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之間因協議產生的權利的限制和擴張,設定於他人土地之上,因此地役權價格具有補償性質,又類似於租金。一般在地役權設定、轉讓、收回、徵收及調整地役權租金時需要進行地役權估價。
  • 地役權制度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4)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地役權雖為一種獨立的權利,而不是需役地所有權內容的擴張,但是它又與需役地所有權的命運緊密聯繫在一起,因此,它具有從屬性。具體而言首先,地役權必須與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一同轉移,不能與需役地分離而讓與。其次,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成為其他權利的目的。
  • 芻議物權法中的地役權
    地役權的功能決定了地役權服務於特定土地,不能脫離特定土地而存在,不能獨立轉讓、抵押和處分。  3、地役權是一種不可分割的物權。表現在它是在總體上被行使,不可在當事人之間分割,不因土地的分割而分割。  4、地役權具有永久性。地役權依附於土地,通常與土地共生共滅。  5、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 典型案例 | 麗水市探索集體林地地役權制度
    2020 年 4 月麗水市開展了百山祖國家公園集體林地地役權改革,4 月 10 日,百山祖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被授予全省首本集體林地地役權登記證明。8 月 14 日,龍泉市在蘭巨鄉官埔垟村舉行了首批林地地役權補償收益質押貸款發放儀式,為綠水青山不斷注入金融「活水」,著力打通「兩山」轉化通道「最後一公裡」。
  • 地役權在當代中國的「復興」
    地役權的制度變革與多元化趨勢地役權的本質在於對兩宗不動產之間因經濟利用關係進行物權性調整,具有從屬性與不可分性之特性。在社會實踐需求的驅動下,地役權的這種制度構造逐漸出現以下變革:第一,主體範圍擴大,包括納入不同權利人,權利人主體數量、法律地位發生變化。
  • 一建法規必考知識點—地役權
    「地役權」顧名思義就是利用或者使用土地為自己提供方便或者帶來利潤的意思,「役」漢語中就有使用、利用的意思。說完字面意思,我們一起來看一下官方給地役權的定義是什麼呢?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的不動產的便利或者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很明顯,地役權按照性質劃分的屬於用益物權的一種。
  • 從本案談相鄰權和地役權的區別
    本案實質上涉及到相鄰權與地役權的區分問題。一般認為,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實質上是相鄰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權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傳統地役權產生於羅馬法,是指為自己的便利在他人土地上所設定的權利。我國民法通則只規定了相鄰權,長期以來的理論和實踐也一直以相鄰權取代地役權。其實,相鄰權與地役權是兩類既有共性又有個性的民事權利。
  • 《民法典》關於地役權的規定,從2021年1月1日施行
    地役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利,依合同約定使用他人不動產的一種用益物權。提供便利的不動產稱「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動產稱「需役地」。在地役權關係中,「需役地」與「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鄰為必要,即使不相毗鄰,也可成立地役權。
  • 司法考試可以重複考嗎?
    #2020法考#司法考試自2018年改革後,現在都被人們稱之為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簡稱「法考」。法考主要是考客觀題跟主觀題,客觀題是選擇題,主觀題注重案例分析、法律法條等等。大家都知道,我們只有先過了客觀題之後,才能夠考主觀題。很多第一次參加法考的零基礎考生都有這樣的疑問「司法考試可以重複考嗎?」下面萬國法考就為大家解答一下這個問題。
  •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比較
    3、兩者對權利的要求程度不同:地役權對所有權的限制比相鄰權要大。相鄰權作為法定權利,所反映的是不動產毗鄰關係中最基本的生活、生產、安全要求。地役權作為約定權利,反映對自己土地提供約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對他人土地利用權能上比相鄰權有較大擴展。
  • 吳鉤:你知道宋朝有司法考試嗎
    宋朝第三個層次的法律考試最接近於今日的司法考試,叫「試法官」。「試法官」是為了選拔合格的中高級法官,不僅大理寺的高級法官必須過「試法官」這一關,州府的錄事參軍、司理參軍、司法參軍也需要通過「試法官」。但不是所有的官員都有資質參加「試法官」,報考者的人生履歷上要求不能有嚴重犯罪的記錄。「試法官」由大理寺與刑部主持,兩部相互監督,以防止作弊,並接受御史臺的監察。
  • 「眺望權」的本質是地役權
    第三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通過合同的形式為原告設定的是一種他物權——地役權,被告違背合同約定,侵犯了原告所享有的地役權,原告除去能夠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之外,還有權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的物權侵權責任。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 宋朝時的司法考試會考些什麼題目呢?
    「銓試」及格,方可注官;考試成績不合格,則三年後才有可能獲得任職,且不得擔任司法官與親民官。我想具體一點介紹第三個層次的法律考試,那是宋朝特有的司法資格考試,叫做「試法官」。宋朝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都設有專職的司法機關,這些司法機關都要配備專業的司法官,他們一般來自「明法科」及第進士、「銓試」合格進士,此外,還有一部分司法官是從官僚隊伍中轉任過來的,他們申請轉任司法官之時,需要先通過司法資格考試,考試由刑部與大理寺共同主持,御史臺負責監督。那麼宋朝的「試法官」會考什麼題目呢?我們以神宗朝熙寧二年(1069)的「試法官」為例加以說明。
  • 地役權的意義
    「然在相鄰關係,為法律上當然發生之利用調節,可以為所有權本身之範圍,而在地役權,則系超過此法律所規定最小限度之調節,依當事人之意思,為較大之調節,而有由外部從屬於所有權之物權之性質。因此相鄰權是對不動產相鄰關係最小限度的調節,只能滿足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方便自己土地的使用而利用鄰人土地的最低限度的需要,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利用鄰人土地的需要超過相鄰權利的範圍限度時,相鄰權無法調節,只能由當事人通過約定方式設定的地役權滿足這種需要。
  • 2010國家司法考試民事訴訟法部分試題解析
    基礎知識是歷年來民事訴訟司法考試的重點,正所謂強者恆強。2010年司法考試中,基礎知識如民事糾紛的解決方式、民事訴訟基本原則、迴避制度、管轄制度、當事人的認定等,無論在單選、多選甚至是案例分析題中都佔據了較大的分值。所以總體感覺上,這些內容的難度不大,主要考察的是考生對民事訴訟基本理念的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