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裡互毆:為保護母親而重傷他人獲刑,我不能看著母親被打
因一起貼廣告的糾紛,兩家人一起到派出所進行調解,沒想到卻在派出裡上演了一起互毆的場面,最終,一方被打受傷,而打人方一審獲刑4年。但獲刑方卻表示不服,上訴至二審。這是什麼情況,為何在派出所警員的眼皮底下還會發生這樣的事。
事情發生於2019年4月6日的下午。原來當事人陳文超今年22歲,他的母親王西雲和今年34歲王志超的嶽父胡海運都是從事管道疏通工作,當天,陳文超母親王西雲和胡海運兩人都到一小區貼管道疏通的小傳單廣告,胡海運將陳文超母親王西雲此前貼的廣告蓋住,王西雲要求胡海運揭掉,並將胡海運的車鑰匙拿走。
後來,胡海運選擇報警,洛陽市金谷派出所通知雙方到社區警務值班室進行調解。晚上7點多,陳文超和母親來到了值班室,此時,胡海運已先到了警務室,與他一起的還有他的大女兒胡雪芳、大女婿王志超、二女婿崔文碩。
我們常說,同行是冤家,不是冤家不見面。據他們鄰居介紹,其實兩家人早有矛盾,以前也因為管道疏通的事鬧過不愉快。在派出所的調解室裡,一見面兩家人的火氣都很衝。先是陳文超的母親王西雲和胡海運的女兒胡雪芳互相動起手來,據案件資料顯示,當時胡雪芳和王志超情緒比較激動,先動手打王西雲的胳膊和頭部,陳文超在旁邊看見母親被打,隨後22歲的陳文超與34歲的王志超發生廝打,陳文超用鑰匙將王志超右眼打傷。經鑑定,王志超的損傷程度屬於重傷二級。
2019年12月,因故意傷害罪,陳文超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但陳文超及其家屬不服,認為對方有4人在場,其中3名男子,己方只有母子二人,而且是對方動手在先,陳文超表示不能看著母親被打時,無動於衷,其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
一審法院並不認可陳文超的訴求,法院認為,受害人王志超對本案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但陳文超傷人致重傷二級,正當防衛「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那麼什麼是正當防衛。
《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誰是誰非,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只要將事發過程進行還原,不就一目了然了嗎?按理說,派出所的調解室應該安裝有監控,不管是檢方還法院都能對此進行調取,對案件事發過程有一個全然的了解。
金谷分局社區警務大隊先前告訴相關人員,警務值班室裡的確有安裝一個監控探頭,可是在2019年4月6日案發後,辦案民警和分局技術人員都對這個監控資料進行了調取,卻發現警務值班室裡的監控探頭不知何時已經損壞,無法還原案發經過。
3月17日,金谷公安分局的一名負責人稱,案發後發現監控缺失,公安機關已經進行完善,並稱監控只是辦案過程中的一項證據,但不是唯一的證據,還有其他證據材料,也能證明案件的事實情況。
陳文超已委託辯護律師向中級法院提起二審上訴,中級法院也已受理了。
3月17日,洛陽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一名負責人介紹,案件仍在訴訟階段。等待二審的判決結果。
寫到此,小編也不想做過多的評論。現在看來,案件是存在一些疑點,陳文超的訴求,二審時,法官會進一步認真審核。任何人看到自己母親被欺負時,都一定會衝上前去保護母親,這是我們為人子的職責。這點大家一定認可。那麼這起案件是屬於防衛過當,還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罪?法院二審會怎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