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關於「書證提出命令規則」

2020-12-18 律法堂語

一.申請「書證提出命令」的條件

1. 作為提出對象的書證應當特定化

2. 應當明確需要以對象書證證明的事實以及事實的重要性

3. 應當證明書證存在且對方當事人控制對象書證的事實

4. 控制書證的對方當事人提出書證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

二.對「書證提出命令」申請的審查

不予準許的情形:

1.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

2.書證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

3.待證事實對於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

4.書證未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

5.不符合新規第47條規定的屬於控制書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書證的情形的。

三.控制書證的當事人的書證提出義務範圍

1. 控制書證的當事人在訴訟中曾經引用過的書證

2. 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製作的書證

3. 對方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有權查閱、獲取的書證

4. 帳簿、記帳原始憑證

5.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書證的其他情況

四.擴展 「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範圍

《新民事證據規定》第99條第2款規定「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因此,對方當事人控制下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當事人也可以依照「書證提出命令」的要求向法院申請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五.實務提示

申請法院責令對方提交書證需要提交申請書,申請書要載明:申請人基本信息、申請提交的書證名稱或者內容、需要以該書證證明的事實及事實的重要性、對方當事人控制該書證的根據(線索)、以及應當提交該書證的理由。格式參照最高院《民事訴訟文書》樣式中的格式書寫。必要時,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書證在對方控制之下。

粵港澳大灣區

肖斌棠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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