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與重構:書證提出命令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適用探究 ——以123份...

2020-12-08 澎湃新聞

引 言

在智慧財產權糾紛、環境汙染糾紛等現代型訴訟中,證據偏在的情形時常發生。為解決證據結構性偏在問題,「書證提出命令」應運而生。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12條正式創設「書證提出命令」。該條規定:「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的原型可追溯於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5條之「證明妨害規則」。2019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5條至第47條規定了「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條件、審查處理方式及客體範圍。

然而針對智慧財產權訴訟,本次修訂仍有無解之困。本文將以全國法院涉及「書證提出命令」和「證明妨害規則」的123份智慧財產權判決書的實證分析為基礎,探究「書證提出命令」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制度重構。

檢視:「書證提出命令」和「證明妨害規則」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適用現狀分析

(一)「書證提出命令」適用率低,「證明妨害規則」接受度高

圖1:智慧財產權判決涉「書證提出命令」、「證明妨害規則」次數比對

自2015年2月4日《民訴法解釋》施行起,僅有9份生效智慧財產權判決涉及「書證提出命令」(見圖1)。與之相比,2001年《證據規定》第75條在智慧財產權判決中的出現頻次大幅高於《民訴法解釋》第112條,共114份判決書涉及「證明妨害規則」。其中,92%的案件適用該規則進行裁判(見圖2)。

圖2:2001年《證據規定》第75條適用情況

(二)關聯法條高頻適用

採用「書證提出命令」和「證據妨害規則」的智慧財產權判決同時高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3年修正)第63條等關聯法條,進行事實認定或賠償數額認定。(見圖3)

圖3:「書證提出命令」、「證明妨害規則」於判決影響方面統計

(三)原告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概率較高

在106件涉及「證據妨害規則」的案件中,20.3%的一審案件及27.7%的二審案件的原審程序中原告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集中於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及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見圖4)

圖4:當事人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案件數量分析

(四)部分判決文書對適用「證明妨害規則」的論證過於模糊

適用「證明妨害規則」的105份判決書中,31份判決書的說理部分對於案件是否符合適用該規則的前提條件缺乏論證。(見圖5)

圖5:適用「證明妨害規則」案件之判決論證過程比較

剖析:影響書證提出命令實效發揮的因素分析

(一)「書證提出命令」命名可能引發歧義

2019年《證據規定》第99條第2款規定「關於書證的規定適用於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從體系解釋的角度,該條規定是否意味著擴大「書證提出命令」的客體範圍?根據權威釋義,答案是肯定的。然而,現行「書證提出命令」的命名方式卻可能造成當事人誤解該制度僅適用於書證形式證據。

(二)當事人申請「書證提出命令」意識淡漠

1.「書證提出命令」的客體範圍較窄

司法實踐中,智慧財產權案件當事人僅運用「書證提出命令」獲取「帳簿、記帳原始憑證」等書證形式證據,獲取證據類型較為局限。當事人無法通過該制度獲取其他種類證據,致其申請意識淡漠。

2.當事人傾向選擇適用門檻較低的「證明妨害規則」

「證明妨害規則」設置的適用前提條件過於簡單和粗暴。2019年《證據規定》第45條對於「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條件進行完善和補充。該細化規定易令當事人傾向選擇適用門檻較低的「證明妨害規則」以規避該制度所設置的適用前提條件,以達到相同的法律後果。

(三)審判人員存有定勢思維及畏懼心理

1.定勢思維:適用法定賠償已成常態

司法實踐中,因權利人損失無法統計、侵權人獲利無法查清等因素,法官已形成適用法定賠償的定勢思維。「書證提出命令」有助於權利人獲取侵權人所控制的「帳簿、記帳原始憑證」等證據,查清侵權獲利,從而推動智慧財產權案件賠償數額計算順序真正落實到訴訟活動中。

2.畏懼心理:裁判文書論證部分說理模糊

往往為避免風險,法官撰寫判決書時會控制核心爭議部分的論述。裁判文書論證部分說理模糊終將導致相關公眾對於「書證提出命令」的審查及適用方式產生疑慮,不願將該制度作為收集證據的重要途徑。

探究:書證提出命令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制度重構

(一)擴大「書證提出命令」的適用範圍

1.將物證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客體範圍

智慧財產權案件中,大量被訴侵權實物等物證形式證據由被控侵權人所掌握,原告難以通過正常商業渠道獲取。在證據保全實踐中,曾出現被申請人先行同意配合進行保全,事後反悔,私自違法毀滅已被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的被控侵權產品的情況。若將物證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客體範圍,上述情形將減少發生可能性。

2.將與訴訟無關的第三人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主體範圍

我國現行「書證提出命令」的主體範圍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以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中的被告型第三人。然而司法實踐中,大量證據實際上由訴訟無關的第三人掌控。將與訴訟無關的第三人納入「書證提出命令」的主體範圍將解決涉電子商務平臺侵害商標權糾紛中電商平臺不願披露銷售數據的困境。

3.以「書證提出命令」替代部分證據保全措施

「書證提出命令」明確規定由申請人負擔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且若存在毀滅書證等行為,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罰款、拘留。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適用「書證提出命令」替代部分類型證據保全,將節省大量司法資源,並有效縮短案件審理時間。

(二)細化「書證提出命令」的審查處理方式

1.明確「書證提出命令」的施行方式

2019年《證據規定》第46條第3款對於「裁定」究竟是採用口頭還是書面形式未予以明確。現行條文表述會造成「書證提出命令」施行過程中的運用混亂。應進一步明確書證提出命令的僅能採用「書面裁定」的方式施行,並製作法律文書範式以供參考。

2.增設秘密審查程序

對於涉及商業秘密的智慧財產權案件,結合2019年《證據規定》第47條的規定,雖明確不得公開質證,但是缺少類似「in camera」程序(即秘密審查程序)保障商業秘密的非公開性。可借鑑日本與我國臺灣地區所採取的秘密審查程序,將其前置於2019年《證據規定》第46條第1款「聽取對方當事人意見」這一環節,明確僅限案件審判人員(包括技術調查官)聽取對方當事人對於涉及保密事項證據提交的意見。

(三)構建「書證提出命令」與技術調查官機制的程序銜接

1.由技術調查官提前介入「書證提出命令」審查階段

在審理侵害專利權糾紛、侵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糾紛等專業性較強的智慧財產權案件時,技術調查官對於案件所涉技術問題的專業意見對於法官進行技術事實認定起到重要參考作用。在「書證提出命令」的施行過程中,同樣需要技術調查官介入,出具技術調查意見,作為裁定「書證提出命令」申請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據。(見圖6)

圖6:智慧財產權案件「書證提出命令」流程圖

2.技術調查官可對電子數據開示申請出具技術調查意見

在數據電子信息化替代傳統紙質文件的時代,可以預見到當事人申請電子數據開示的情形將愈加普遍。根據歐盟和英美的司法實踐,電子數據開示的成本與耗時往往遠超法院預期。可適當借鑑2015年《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修正案第26.2條的規定,結合案件實際審判需要,由技術調查官審查電子數據開示費用是否過高、開示該信息是否合理等要件。輔助合議庭判斷是否準許電子數據開示申請,從而抑制電子數據開示濫用現象的產生。

//////////

論 文 提 要

證據偏在是智慧財產權審判過程中核心問題。「書證提出命令」是破解證據偏在困局的最佳利器。如何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細化適用「書證提出命令」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首先從實證分析入手,基於123份智慧財產權判決的數據樣本,檢視「書證提出命令」及「證明妨害規則」的運行現狀,發現「書證提出命令」適用率低,「證明妨害規則」接受度高,當事人申請法院證據保全數量較多等現象。其次,剖析書證提出命令實效發揮的三重限制,包括「書證提出命令」命名可能引發歧義、當事人申請「書證提出命令」意識淡漠、審判人員存有定勢思維及畏懼心理。最後,從審判事務的角度,探究書證提出命令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制度重構,明確智慧財產權案件書證提出命令的審查處理方式,探索書證提出命令與技術調查官機制的程序銜接。

作者簡介:

俞璐,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庭法官助理。此篇論文獲得2020年上海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優秀論文獎

文:俞璐

圖:知產庭

原標題:《檢視與重構:書證提出命令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適用探究 ——以123份智慧財產權判決為樣本》

閱讀原文

相關焦點

  • 知產審判|文書提供命令制度在智慧財產權訴訟中的適用
    >>在上海點點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犀牛互動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暢夢行動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海智慧財產權法院首次發出證據出示令文書提供命令制度的立法解讀文書提供命令來源於日本,是指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符合條件
  • 新《民事證據規定》中,書證提出命令制度
    本案一審中楊清武提出對合夥資產進行評估,但朱豔明不同意評估,二審中朱豔明仍然堅持不同意評估。所以,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朱豔明拒不提交評估資料,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楊清武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 「書證提出命令」-新證據規定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的確立,是2020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19修訂)的亮點內容,也是新增內容。 「書證提出命令」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上沒有規定,是最高院《民事訴訟法解釋》創設的制度。一般而言,當事人對於己不利的證據沒有提交的義務,也不負有協助對方當事人舉證的義務。
  • 新規首用 | 我院發出首份「書證提出命令民事裁定書」
    新規首用 | 我院發出首份「書證提出命令民事裁定書」 2020-06-10 03:24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證據新規》中「書證提出命令制度」相關規定的解讀
    此次修改,亮點多多,不單刪除了舊版與《民事訴訟法》、《民訴法解釋》或者其他法律規定重複或者衝突的規定,也在其基礎上增加了很多新的內容,更具有司法實踐的指導意義,其中「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就進行了重大修改,是《證據新規》諸多規定中重中之重的亮點。
  • 書證提出命令的被申請人是否包含訴訟外第三人
    作者:□趙青航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訴法解釋》)創設了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其第112條規定:「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 民事訴訟關於「書證提出命令規則」
    一.申請「書證提出命令」的條件1. 作為提出對象的書證應當特定化2. 應當明確需要以對象書證證明的事實以及事實的重要性3.控制書證的對方當事人提出書證的法定原因或者理由二.對「書證提出命令」申請的審查不予準許的情形:1.當事人申請提交的書證不明確;2.書證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無必要;3.待證事實對於裁判結果無實質性影響
  • 結合最高院案例淺談證據新規下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審查要點
    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是指文書證據為對方當事人所佔有或控制時,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審查後發出書證提出命令,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文書證據,實施證據收集的制度。首先,《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是關於書證中的證明妨害規則的規定,適用於訴訟中的妨害行為。而本案尚處再審審查階段,蜀牛公司無權在本案中提出程序性的申請。其次,文書提出命令的適用條件首先要求待證事實對於判決結果具有重要影響,而該書證對於待證事實的證明有重要意義。
  • 新證據規定之「書證提出命令」,奧克斯構成證據妨礙,被判向格力...
    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受事實發生所依賴的客觀條件的限制,民事證據資源也必然是有限的。再加上保管證據的主體和形成證據的原因各不相同,證據並非均勻、相當地掌握在每一方當事人的手裡。對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據,有可能為另一方當事人所持有,這種民事證據的不均衡分布的狀態,在證據法學上被稱為證據偏在。
  • 民法典中智慧財產權條款的法律適用價值
    雖然智慧財產權未獨立成編,但民法典在第五章民事權利中第123條規定了智慧財產權條款,該條第一款規定「民事主體享有智慧財產權」,從而確定了智慧財產權的私權性質,呼應了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的基本主張。該條第二款從權利客體的角度界定了智慧財產權的範疇,明確了智慧財產權是一種法定的專有權利。
  • 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的司法適用
    對此,有學者主張懲罰性賠償的適用必須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僅在觸及公共利益時法院才可主動適用[9]。還有學者認為,法官在審判中不可主動適用懲罰性賠償,但若原告在訴訟中籠統提出法定賠償訴求,法官也應當主動進行懲罰性的審查[10]。具體到實踐案例中,不乏在原告未明確提出適用懲罰性賠償主張時、法院主動以懲罰性賠償予以判決的案例,比如「斐樂商標侵權案」、「鄂爾多斯商標侵權案」等[11]。
  • 國新辦就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有...
    為了準確適用法律,依法懲治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活動,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不斷加強刑事司法規範建設,先後發布了《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製品有關問題的批覆》、《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 淺析智慧財產權案件中的刑民交叉問題
    對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應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處理,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也就是說,對於涉及同一事實的刑民交叉案件,基本原則是「先刑後民」,刑事程序由當事人自行啟動或者公安、檢察院啟動,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發現線索主動移送。對於非同一事實僅為關聯關係的,可以「刑民並行」。這一確定規則同樣適用於智慧財產權領域。
  • ...法院關於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查智慧財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及時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執行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一條本規定中的智慧財產權糾紛是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的智慧財產權與競爭糾紛。
  • 職務犯罪調查中收集運用書證應注意的問題
    書證是以其所表述的內容和思想證明案件事實的文件或其他物品。書證在職務犯罪案件調查中大量存在,並對證明案件事實起著重要的作用。審理中發現,監察機關調查部門在職務犯罪調查中對書證的收集、運用還存在部分共性問題,應引起重視並及時糾正。
  • 關於理解和適用新民事證據規定的幾個問題
    這些規定對於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發現客觀真實、提高認定事實的精準度,從而實現公正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修改決定》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完善「書證提出命令」制度,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的途徑  民事審判活動對案件事實的查明,以儘量發現真實的事實為目標,但當事人收集證據的能力不足、途徑有限,是長期以來制約這一目標實現的重要原因。
  • 關於新《民事證據規定》理解和適用的若干問題
    四、關於「書證提出命令」「書證提出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沒有規定,是《民事訴訟法解釋》創設的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手段所採取的重要措施。為此,《修改決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書證提出命令」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作出了進一步完善。1.申請「書證提出命令」的條件。
  • 最高法:理解和適用《新民訴證據司法解釋》的8個法律要點
    (四)關於書證提出命令書證提出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沒有規定,是《民訴法解釋》創設的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手段所採取的重要措施。為此,《修改決定》在《民訴法解釋》第112條對書證提出命令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操作性規則,明確了書證提出命令的申請條件、書證提出義務的範圍、違反書證提出命令的後果以及相關的程序操作問題。1.
  • 最高法:關於民訴證據規定10個重要問題的理解與適用
    四、關於「書證提出命令」 「書證提出命令」在民事訴訟法上沒有規定,是《民事訴訟法解釋》創設的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為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擴展當事人收集證據手段所採取的重要措施。為此,《修改決定》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書證提出命令」作出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作出了進一步完善。 1.申請「書證提出命令」的條件。
  •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1)
    與上述案件特點相適應,最高人民法院在行使智慧財產權審判職能方面呈現出如下特點:對專利商標行政機關授權確權行為的司法審查日漸深入,司法裁判在專利商標授權確權標準的確定和把握方面發揮的作用日益凸顯,司法保護智慧財產權的主導作用進一步發揮;在嚴格依法行使審判權的同時,重視智慧財產權司法政策在新型、疑難、複雜案件法律適用中的導向作用,確保法律適用正確方向;依託和凝聚社會共識,明晰法律含義和明確法律邊界,維護智慧財產權法律適用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