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甲老人遭家暴40餘年……年近70歲,終於離婚了

2021-01-07 環球網

本文轉自【都市晨報】;

11月25日,

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近日,

徐州睢寧縣人民法院

發布5起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其中,有受害者居然

遭受家暴長達40多年!

讓人深思!

花甲老人遭家暴40多年

朱某現年67周歲,王某現年68周歲,二人於1973年登記結婚,婚生一女已成年並已成家。王某性格暴躁,與朱某結婚40多年來,經常因家庭瑣事對朱某進行訓斥、辱罵,甚至毆打。

現雙方均已年近70,王某仍未悔改,繼續實施家庭暴力。2017年王某又一次毆打朱某,造成朱某手指骨折,身體多處受傷,朱某遂起訴離婚。

法院受理案件後,考慮到雙方均已年老,需相互扶持、照顧,多次對兩人進行勸導,希望雙方能夠和好。王某雖有悔改之意,但朱某態度堅決,堅持離婚。後經承辦人與雙方子女了解情況,因王某長期存在家庭暴力行為,雙方子女明確表示支持母親的離婚請求。故法院從有利於朱某日後的健康生活角度出發,經多次對王某進行規勸和心理疏導,最終王某同意離婚,雙方對家庭財產分割也達成一致意見,雙方和平分手。

法官解讀:

家庭空間的私密性決定了外部的法律幹預會存在「遺忘地帶」,法律幹預無法解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表述困境,也不可能脫離夫妻關係中的道德、文化和情感等因素的束縛。

本案中朱某雖然在長達40多年的婚姻生活中持續遭到家庭暴力的威脅,但始終不敢維權。現我國就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專門出臺法律,家暴受害者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利已經有法可依。現朱某跟隨女兒生活,身體已恢復健康,開始了正常人的生活。

施暴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2019年11月,李某在家中因家庭瑣事對妻子張某進行毆打,毆打過程中李某用腳踹張某的腰腹部,導致張某脾部破裂。經鑑定,張某的損傷程度屬重傷二級。次日李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後李某與張某達成和解協議,賠償受害人損失,張某對李某予以諒解,請求法庭對李某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李某主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以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李某在案發後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故依照法律規定,判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法官解讀: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親密關係中的一方侵害或威脅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目的的行為模式。

家庭暴力是一種侵犯人權、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實施這種行為的人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嚴重的家庭暴力會構成刑法中的侮辱罪、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家庭不是隔離於社會的孤島,也不是犯罪的法外之地。

威脅行為也構成家庭暴力

2004年,宋某與餘某經人介紹登記結婚,後生育兩個女兒。二人婚後感情尚可,但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從2013年2月開始二人即開始分居,無和好可能,妻子宋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宋某表示丈夫餘某對自己及家人實施家庭暴力,要求法院給予保護,並向法院提供微信聊天記錄、錄音、報警記錄等證據予以證明。

睢寧縣人民法院經調查了解到,兩人共同生活期間發生爭吵時,餘某經常毆打宋某以阻止其離婚。宋某帶兩個孩子回娘家居住後,餘某亦多次到宋某娘家進行威脅,且多次通過微信、簡訊、語音通話等方式威脅、辱罵宋某,法院依法對宋某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官解讀

施暴者實施暴力的目的是為控制受害人,如果威脅使受害人相信施暴者說到就會做到,這樣的威脅應認定為家庭暴力。

此案中,餘某為阻止宋某離婚,多次通過簡訊和電話進行威脅並跟蹤宋某,餘某的種種行為引起宋某的心理恐慌,甚至產生放棄離婚的念頭。餘某的威脅行為屬於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法院及時採取制裁措施,防止暴力再次發生。

施暴者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劉某與胡某系夫妻,婚後生育一子,現年滿5周歲。婚前胡某對劉某百依百順,婚後胡某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對劉某拳腳相加,劉某被胡某毆打後報警,並因傷情較重住院治療。

胡某每次實施家庭暴力後均後悔莫及,向劉某保證不再毆打她,但時間不長,胡某仍然會因為夫妻爭執,再次對劉某實施家庭暴力。劉某心灰意冷,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訴訟過程中,雙方均主張撫養未成年兒子。

睢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在與劉某共同生活期間,多次對劉某實施家庭暴力,胡某的個性特徵不適合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而婚生子單獨隨劉某生活的時間較長,劉某的文化程度也相對較高,無不良嗜好,且在當地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遂判決離婚,婚生子由劉某撫養,胡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

法官解讀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始終是確定撫養權歸屬的基本原則。考慮到家暴施暴者可能存在性格暴躁及不良習氣,為使未成年子女少受到不良影響,在認定存在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不將未成年子女判由施暴方直接撫養。

當然,將未成年子女判歸受害方撫養只是一般原則,如果受害方本身存在不利於子女成長的因素,如受害方自身沒有基本的生活來源保障,或者患有不適合直接撫養子女的疾病等情況,法院則會考慮將子女判歸另一方撫養。

偶爾吵鬧,不認定為家暴

王某與陳某於1990年1月登記結婚,先後於當年11月和2002年5月生育一子一女。婚後,兩人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在一次吵架中兩人互相動手且均受傷。後妻子王某起訴離婚,主張丈夫陳某存在家庭暴力,要求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陳某表示同意離婚。

睢寧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準許了王某的離婚請求,但駁回王某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的主張。法院認為王某與陳某在日常生活中經常爭吵甚至動手,但爭吵的誘因或是因孩子的教育問題,或是因家庭開支等瑣事,不存在意圖以暴力手段控制另一方的目的,兩人不是控制與被控制關係,因此不屬於家庭暴力。

法官解讀

夫妻在一般吵鬧中也可能存在輕微暴力行為,甚至因失手造成較嚴重的身體傷害,但一般爭吵與家庭暴力存在本質區別。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即施暴者存在通過暴力傷害達到控制目的的主觀故意。大多數家庭暴力行為呈現周期性特點,且均不同程度地造成受害人身體或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人因恐懼而屈從施暴者的意願,而夫妻一般吵打不具有上述特徵。

徐報融媒記者 孟麗 通訊員 梁爽 王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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