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9 17: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俗話常說:鄰裡和睦一家親。可如果上下鄰之間遇上漏水滲水問題,總會心有不快意難平,影響鄰裡和諧。如果矛盾糾紛升級,就可能會吵上法庭。近期,臺山法院臺城法庭調解了多起因漏水滲水問題引發的相鄰關係糾紛,有效為緊張的鄰裡關係「破冰」,維護了社區穩定,促進社會和諧。
案例一
2014年起,原告伍某敖位於臺山市臺城某小區的車房開始出現漏水情況,伍某敖多次聯繫樓上房主吳某強,要求其儘快修復漏水問題,但吳某強對此事一直置之不理。2018年期間,伍某敖曾向所在社區工作人員反映,但經社區工作人員協調後雙方仍沒有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伍某敖車房房頂因常年漏水,現已出現大面積腐爛,對其正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無奈之下,伍某敖於今年9月將樓上鄰居吳某強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吳某強修復其車房漏水處並承擔相應修復費5000元。
受理該案後,承辦法官陳儒洲考慮到雙方當事人系鄰裡關係,若處理不當,不但糾紛不能化解,還會加劇雙方的矛盾。因此,陳法官立即電話聯繫原被告了解具體情況,並邀請雙方到法庭調解室面對面調解。陳法官在與被告吳某強溝通過程中發現,被告吳某強態度並非十分強硬而拒絕協調處理漏水問題。原來,被告吳某強起初是有意與對方協商解決漏水問題的,但其認為房屋漏水的原因可能是公用水管老舊破裂,故希望能與原告各分擔一半的維修費用,可雙方未達成一致維修意見,且伍某敖心急將吳某強告上了法庭,吳某強因此心感不服,遂不願繼續配合處理漏水問題。
了解該情況後,陳法官對吳某強進行耐心勸說,告知其漏水問題已經影響到鄰居的正常生活,鄰居對此感到委屈、著急也是人之常情;如果要確定漏水具體原因,可能需通過相關鑑定程序才能確認,其花費的時間、精力成本較高,且鑑定費用可能不比維修費用低,鄰裡間產生矛盾糾紛,進行協商調解是速度最快、成本最低的解決方法。在陳法官的釋法明理和積極調解下,吳某強漸漸認同法官的觀點,並表示願意積極配合調解。最終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吳某強將其屋內漏水位置進行修復,直至不再滲漏,具體修復位置由雙方自行協商,支出的修復費用由雙方平均負擔。
案例二
伍某與李老系樓上樓下鄰居關係。2020年3月,伍某在家中發現屋內天花板、牆壁有滲水現象,遂多次與樓上李老聯繫,希望其能儘快處理。多次協商無果後伍某自行出資維修自家天花板及牆壁,但維修不久後又再次出現滲水情況,伍某隻能再次找到李老協商解決此事。經過雙方協商,之後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維修費用均由雙方各承擔一半。然而,經過三次的修復處理,房屋滲水情況仍得不到根治,李老故不願繼續配合維修。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伍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李老維修其屋內水管,防止水流繼續滲透到樓下,同時要求對方償還水管維修費用1943元及補償因本案產生的通訊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相關費用共2000元。
接到該起案件後,陳法官考慮到李老年逾七十,來回領取應訴材料尚有不便,便積極通過電話展開調解。調解過程中,被告李老認為漏水是公共水管損壞引起,且自己也較少居住在此,故樓下漏水與自家無關,而伍某則堅持通過法院啟動相關鑑定程序。陳法官了解到有關情況後,多次致電原被告,對雙方進行開導勸解,促使雙方換位思考。同時告知伍某啟動相關鑑定程序評估確認需要花費雙方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這個過程中也可能會傷了彼此間的和氣,建議雙方冷靜下來好好協商解決漏水問題。經由法官多次協調與勸導,原、被告雙方最終決定暫且放下矛盾,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由被告李老將其房屋漏水位置予以修復,直至不再滲漏到原告伍某房屋,並向伍某支付因房屋維修所支出的費用2000元。
法官寄語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三尺屋簷下,低頭不見抬頭見,鄰裡之間應相互謙讓、和睦相處,遇到問題解決之道更應是有話好好說、有事好好辦,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以免傷了兩家的和氣。
文字 | 玩貞、韻曉
原標題:《樓上漏水惹糾紛,法官高效調解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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