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法官,太謝謝你幫我執行回這個錢了,替我解了我和我這個鄰居多年的恩怨心結,真的非常感謝張法官的耐心調解,太贊了。」剛剛調解完拿到錢的賴某露出了久違的微笑,開心地對張庭長說著。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執行幹警經過多番努力,順利執結一起歷時兩年的相鄰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成功化解鄰裡多年糾葛。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有的時候,當事人雙方未必能互相理解、主動禮讓,就需要外力的介入,才能化幹戈為玉帛。
賴某與劉某都是同一村民小組的鄰居,2018年賴某在翻修屋前餘坪時,因修建擋土牆而佔用了劉某屋後堡坎上原排水溝的位置,雙方由此產生糾紛。經村委會調解,賴某和劉某籤訂《堡坎、排水溝調解協議書》,其中約定好了堡坎界地址和由賴某負責堡坎的砌牆。在籤訂協議後,賴某開始負責砌牆,但由於設計不合理,導致堡坎澆砌超越雙方的協議約定界線。因此,劉某提出異議,要求賴某拆除,但因雙方交涉未果,劉某遂自行將賴某所澆砌的堡坎全部挖除。後在派出所和村委會的調解下,雙方就堡坎的重新澆砌達成協議,後由於賴某未按約定重新進行澆砌堡坎和排水溝,也未及時清理挖除堡坎所遺留石塊,劉某遂將石塊自行清理拉走。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賴某遂向本院提起訴訟。
2019年12月,法院經審理,判決劉某賠償賴某各項損失共計9600元的70%,共計6720元。但雙方均不服,向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後被駁回。判決生效後,劉某未履行義務。2020年8月,賴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張庭長依法向被執行人劉某發出執行通知書,但因矛盾數年,積怨已久,難以達成一致意見,被執行人劉某遲遲不履行賠償義務。期限滿後,被執行人劉某仍拒不履行義務。考慮到雙方將長期比鄰而居,為維繫鄰裡鄉情,張庭長以和諧執行為原則,先後多次入戶了解爭執原因、焦點,與雙方促膝談心、化解心結,並邀請村委會幹部參與調解。
經過張法官持之以恆的釋法明理、情理溝通,2020年9月,在村委會幹部的見證下,雙方重新界定範圍,被執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賠償各項損失費6720元。
執行工作結束後,申請執行人賴某多次向執行幹警表達謝意,當場出具結案申請書。至此,一起持續多年的鄰裡矛盾得到圓滿化解。
【來源:上饒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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