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

2020-12-19 建設工程教育網

  蘇建招(2001)201 號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各市建委(建設局),省有關廳、局、總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對評標專家名冊的管理,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地進行,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了《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名冊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反映。

  附:《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名冊管理辦法》

  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名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的管理,保證評標活動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名冊(以下簡稱評標專家名冊)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標專家是指各類從事建設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術、經濟及相關專業方面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人員。

  由上述人員組成的人員名冊稱為評標專家名冊。

  評標專家名冊由省級、市、縣(市)分冊組成。市、縣(市)評標專家按照其住所所在地進入市、縣(市)分冊;省級分冊由中央部屬單位、省屬單位的評標專家以及市、縣(市)分冊中的部分評標專家組成。

  第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名冊的管理部門。省建設廳招投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招投標管理機構)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體負責全省評標專家名冊的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國家、省有關法規、規章,制定本省評標專家管理的辦法和細則;

  (二)審核評標專家名冊成員的資格,負責組織全省評標專家名冊的建立和動態管理;

  (三)指導和監督全省評標專家的培訓、考核工作;

  (四)指導和監督市、縣(市)評標專家名冊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省級評標專家分冊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

  (六)依法查處評標專家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評標專家分冊的管理,其具體管理工作也可委託本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實施。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具體履行如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評標專家名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本地評標專家的招聘、資格初審和評標專家分冊的日常維護管理;

  (三)負責監督評標專家的抽取、確定活動;

  (四)制止、糾正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對本地區評標專家的評標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和日常管理;

  (六)設區的市招投標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本地區評標專家的上崗培訓工作。

  第二章 評標專家的類別、資格條件、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 根據有關專業分類和本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工作涉及的領域,本省評標專家名冊按照專業類別分為6類,18個專業。

  (一)房屋建築類

  1、工業與民用建築(土建)

  2、設備安裝工程

  3、地基與基礎工程

  4、消防工程

  5、建築裝飾工程

  6、建築幕牆工程

  7、鋼結構、網架工程

  8、古建築工程

  (二)市政和基礎設施類

  1、城市道路、橋梁工程

  2、城市供水排水及汙水處理工程

  3、燃氣工程

  4、園林綠化工程

  5、城市環境及垃圾處理工程

  (三)建設工程材料、設備類

  1、電梯

  2、空調

  3、鍋爐

  4、建築材料

  (四)工程造價、經濟類

  (五)建設監理類

  (六)其它

  1、建築智能化(綜合布線)設計與施工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評標專家名冊的專業類別設置進行調整。

  第七條 評標專家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熱心於社會服務,熱心於招標投標事業;

  (二)自覺遵守招標投標工作紀律,服從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廉潔自律,作風正派,堅持原則,秉公辦事;

  (三)熟悉國家、省以及當地政府制定的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規範;

  (四)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取得中級職稱滿五年或者取得中級職稱並具有監理工程師、結構工程師、建築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

  (五)身體健康,勝任評標工作,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沒有經濟犯罪史和被取消評委資格史。

  第八條 國家公務員、招投標管理機構和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評標專家。

  第九條 評標專家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據招標文件、評標辦法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對投標文件獨立地發表或保留自己的評審意見;

  (二)就投標文件中的問題,向投標人提出澄清或說明要求;

  (三)檢舉揭發評標過程中的不正當行為;

  (四)對評標專家名冊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評標專家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參加評標工作,不得委託他人評標;

  (二)按照評標方法和標準,獨立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參與起草書面評標報告;

  (四)工作單位、職稱和通訊聯絡等發生變化,及時通知所在地招投標管理機構;

  (五)自覺向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申報其本人及其直系親屬在投標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材料設備供應商等)單位任職、兼職或持有股份的情況。

  第三章 評標專家名冊的建立

  第十一條 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業設置的需要,通過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公開發布聘任評標專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擬邀請專家所在單位發出邀請函。在個人自薦或者單位推薦、本人自願的基礎上,由被邀請人如實填寫《江蘇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評標專家登記表》,並將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執業資格證書及相應專業的經歷業績證明材料的原件及複印件,報其住所所在地招投標管理機構。

  被邀請人根據其所從事的工作,可以申報不超過三個專業的評標資格。

  第十二條 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對被邀請人進行登記、分類、初審和考核,並逐級申報初審合格人員的材料,省招投標管理機構對各地申報的材料進行覆審,覆審合格的人員稱為擬聘評標專家。

  第十三條 在省招投標管理機構的指導下,由設區的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對本地區擬聘評標專家組織上崗培訓。設區的市招投標管理機構應在培訓前將培訓人數、培訓計劃、培訓內容等報省招投標管理機構。

  培訓結束後由省招投標管理機構統一命題,組織考核。考核合格並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後,即可聘為評標專家。

  評標專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統一印製的聘書,聘期為兩年。聘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後可以續聘。

  第十四條 省招投標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規定的程序評聘中央部屬單位、省屬單位符合條件的人員進入省級評標專家分冊,另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從市、縣(市)分冊中選擇部分評標專家進入省級評標專家分冊。

  第四章 評標專家名冊的使用

  第十五條 根據評標要求,參加評標的評標專家,原則上於開標當天從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特殊情況可以提前半天抽取。參與隨機抽取的該專業評標專家人數應不少於需要抽取人數的兩倍。如果當地符合要求的評標專家人數不足需要抽取人數的兩倍,應當通過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計算機網絡系統,將隨機抽取評標專家的範圍擴大至鄰近地區,通過網絡系統遠程隨機抽取,並由專人負責通知評標專家。

  對於部分特殊或者複雜工程,需要經濟、技術兩方面評標專家的,招標人應當在隨機抽取前按規定確定評標專家的數量和構成比例。

  對於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應當從異地聘請一定比例的評標專家評標。

  第十六條 評標專家實行抽取與通知分離。在省、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先由招標人隨機抽取多於要求數量的評標專家的編號,再由專人單獨通知相應的評標專家。抽取與通知結果的清單由計算機列印、經辦人籤字後,歸入評標資料檔案予以保存。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補抽:

  (一)所抽取的評標專家與該工程的投標人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況,需要迴避的;

  (二)所抽取的評標專家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單位抽取了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評標專家;

  (四)有其它特殊情況,需要補充抽取評標專家的。

  第十八條 評標專家在投標人單位任職、兼職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標人單位中有與評標專家有下列關係且任中層以上職務或持有股份的,該評標專家必須迴避: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

  (二)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三)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評標專家認為有其它利害關係需要迴避並提出申請的,招投標管理機構應予同意。應當迴避而不聲明並迴避的,一經發現,即取消其評審意見,重新調換評標專家承擔評審工作。

  第十九條 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標人需要直接邀請評標專家的,按照管理權限,應經省或者設區的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同意,並報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條 評標實行記名制。評標專家應在評分表或投票表上簽署姓名,評分表或投票表歸入評標資料檔案予以保存,作為對評標專家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的依據。

  第五章 評標專家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招投標管理機構應加強對評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及時制止、糾正評標專家在評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省、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駐場監察員和招標單位在每次評標結束後應對評標專家的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公正合理性(打分的離散程度)等進行評議打分,並按30%、40%、30%的比例加權計算評標專家的得分。

  省、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可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召開評標專家座談會,通報評標專家的得分情況,學習有關法規文件。每年年終,根據評標專家的工作態度、業務水平、遵紀守法等情況對評標專家作出評價。對表現優秀的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表現較差的應提出批評,或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對不負責任、評分不公正或打分離散程度較大的評標專家,應當予以批評或者暫停評標半年。

  評標專家抽取後,一年內有五次因故不能參加評標的,可暫停評標一年。

  評標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可以建議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其清退出專家名冊:

  (一)評標專家通知後,一年內有三次遲到、早退或兩次無故不參加評標的;

  (二)在評標過程中不負責任、評分不公正,情節嚴重的;

  (三)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它情況的;

  (四)接受賄賂或謀取私利的;

  (五)應當迴避而不聲明並迴避的;

  (六)其它不適合於繼續從事評標工作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評標專家名冊實行動態管理。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市、縣(市)招投標管理機構的建議,對不能履行評標專家義務、不勝任評標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評標專家,可視情節取消其評標專家資格,或勸其退出評標專家名冊,並定期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補充進入評標專家名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評標工作量向參加評標工作的評標專家支付評審費,承擔評標專家異地參加評標所發生的費用。評審費標準暫定50-200元/人次。國家、省物價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評標專家在評標中有違法違規行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省建設廳完成評標專家名冊組建,發文開始使用之日起施行,原《江蘇省建設工程招標評標評委庫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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