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我這個是2期9棟,樓中樓,我的合同上面你可以注意看一下,合同上面有結構介紹,我們有三個陽臺,去年12月30號通知交房,一個陽臺都沒有,甚至、他們自己的圖紙也帶過來,到世貿去看了以後,結構圖跟那個現場交房的完全不一樣,現在結構全部改變了。我們問住建局,說結構改變了我們能不能退房,他說這個不可以,可以叫世貿給你改回來。還有業主去買房的時候,銷售人員說買了房子,以後小孩子讀書方便。現在第四試驗小學現在只是排位,每年名額50個。我們整個世貿御龍灣晉江這邊有差不多6000戶左右,還有公共走廊,我們一層十戶,只要下雨天你從那過就會被淋雨,我問世貿他們的總監還有經理,他說他們會多備一些雨傘給我們。還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就是高速隔音,我們靠高速路,買房的時候他們承諾是會做隔音帶,去年我們維權,市政府牽頭了,說世貿出錢做隔音帶也答應了,到現在目前也沒有消息。
花更高價格購買精裝房的業主,驗房時,發現裝修質量也存在不少問題。
業主:這個是裡面是最貴的,買的時候跟我們說這個位置非常好,前面一個湖,旁邊還有一個70畝的公園。當時它們建了一個很漂亮的公園,公園裡面還有小高爾夫球場,等我們買了房子一年以後它們就都挖掉了,又建了好多別墅,我們就覺得被欺騙了。房子裡面的問題,最重要的是它把客廳建的很大,原來跟我們說是4房,一個小書房,當它們裝修完了就只有三個房間,然後又給我們一個單獨的飯廳,臥室特別小。房子我們去看了,地面都漏水,一下雨牆紙就起裂、破損發黴,臥室的地板非常差,裝修完了一踩就陷下去,拱起來,改了兩次,每次都過不了一個月又開始拱起來。
因此,大部分業主都拒絕收房。但是他們說,開發商對此不以為然,因為合同中提到,廣告、樣板房、宣傳資料、模型、展示板、樓書、沙盤、任何口頭介紹、解釋及其他宣傳資料僅供參考,不構成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買房人不得已宣傳資料內容為由追究賣方責任。業主們認為,這是一條霸王條款。
業主:開發商因為我們補充協議裡面有一條霸王條款,它協議是這樣寫的,只能以它實際交房為主,所有的宣傳、廣告、樣品房還有口頭承諾,反正所有的東西都沒有正式合同的全部不算,以實際交房為主。
有部分業主去年年底就已經向法院起訴退房或是要求賠償,但是到目前為止,法院還沒有給出判決結果。
業主:有一部分業主還在晉江本地的法院起訴了,但是現在判決書還沒有下來。現在世貿也是一種態度,就是說你愛交不交不交拉倒,反正他們也不做任何的整改。就覺得投訴無門,開發商到現在對我們的狀況壓根不理。我們現在都想退房,感覺這是一個欺詐的行為。
還有部分業主沒有起訴,也沒有收房,他們認為開發商涉嫌虛假宣傳,理應退房或補償差價。記者昨天聯繫到晉江世茂御龍灣的項目經理蘭女士。蘭女士回復,不方便接受採訪,稍後會請相關負責人回復電話或回覆郵件。但到節目開始前,也沒有接收到任何回復。
晉江世茂御龍灣業主維權焦點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第一點,業主們認為晉江世茂御龍灣涉嫌虛假宣傳,不止是涉嫌發布虛假廣告,還包括樣板房、模型、展示板、樓書、沙盤、還有銷售的口頭介紹。
經濟之聲特約評論員、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認為,晉江世茂御龍灣的廣告宣傳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的相關規定,使消費者對商品房的真實信息的了解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有誤導消費的嫌疑。
而對於開發商在協議中提到的,廣告樣板房、宣傳資料、模型展示板、樓書、沙盤、任何銷售人員的口頭介紹解釋以及其他宣傳資料僅供參考,不構成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邱寶昌認為,這是一個不公平、不合理的條款。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以及消法的相關規定,可以認為業主的主張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開發商的做法也違反了房地產廣告發布的暫行規定和9月1號要實施的廣告法的相關規定。
業主們想要退房或讓開發商補償差價,因為靠近公園的樓盤價格比普通樓盤的價格高出很多。那麼,從法律層面來說,業主們的要求是否可以被支持?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裘葉表示,業主要求被支持的前提就是要認定之前所說的如景觀園林、高爾夫球場等設施,都屬於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如果能夠認定,開發商沒有做到相應的內容,它肯定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這個違約責任可以根據業主的要求,考慮退房或者補償差價。換句話說,就是需要法院來確認當初開發商所進行的所有宣傳,都應該視為合同要約一部分。
邱寶昌律師也表示,消費者也要向相關部門、受理單位舉證,證明開發企業在預銷售或者宣傳當中,確實做出了上述的允諾。如果受理機構、仲裁機構或者法院能夠確認這些宣傳是明確、具體的影響了消費者的選擇和價位,它就可以認定為合同的一個部分。如果原來確實在規劃設計當中有,或者由於其他原因沒有實現,這可能是一種違約的問題。而如果原來根本就不存在,開發商為了讓消費者去選擇它所開發的房屋、銷售更高的價格,去虛構規劃建設當中的這些所謂的設施,那可能就構成了一種欺詐。
現在還存在房屋結構和合同約定不符的情況,還有業主們認為過道存在設計問題,下雨時過道會進水,積水後難排除,還有房屋附近建有變電廠,但開發商銷售時,隱瞞實情,還有精裝修房存在裝修質量等問題,現在大部分業主都拒絕收房,開發商是否該為延期交房而支付違約金?邱寶昌認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開發商按照法律的規定,按照原來的規划去建造房屋,去交付,如果它沒有按照原有的規劃,消費者可以選擇協商解決,也可以要求它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裘葉律師也提醒業主,不是所有的業主拒絕收房都是視為開發商違約的。合同當中都有明確規定,如果開發商不符合交付標準,那它肯定要承擔延期交房的違約責任。另外一種情況,至於房屋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可能會在實踐過程中引發一些爭議,除非賣方交付的標的物存在重大瑕疵或顯著瑕疵的,導致買房人沒有辦法正常使用,是屬於合理的拒絕收房。還有一部分拒絕收房,不一定會導致開發商違約。
現在,已經有一部分業主拒絕收房,有一部分業主上訴到了法院,但是還沒有宣判結果。問題是,業主們接下應該怎麼做?邱寶昌認為,開發企業應該根據自己情況主動和業主去協商,當然業主也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訴訟解決。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不是所有打著「公園地產」概念的項目都是真的公園地產,或者說你買到的不一定是靠近公園的房子,購買前需要分辯真偽,兩位購房者在買這類房子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如何辨別真偽?裘葉律師認為,在做出購房決定之前,要充分考察樓盤項目的所有資料,包括它的樓型等所有的資料,看清楚這個房屋項目的性質,在籤訂合同過程中,儘量把開發商的一些口頭承諾放在合同當中,對於消費者自己的權益保護會有更充分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