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卡分為儲蓄卡(借記卡)和信用卡,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
貸記卡是指發卡銀行給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額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貸記卡有幾個特點:
(1)貸記卡可透支 (2)透支消費有免息還款期 (3)溢繳款不計利息 (4)溢繳款取現會產生手續費,我們通常說的信用卡指的是貸記卡,其實信用卡包含貸記卡和準貸記卡
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先按銀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不足支付時,可在發卡銀行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有幾個特點:(1)準貸記卡可透支 (2)一般無免息還款期 (3)溢繳款按照活期存款計息 (4)溢繳款取現免手續費
所以銀行卡可以透支的是貸記卡和準貸記,信用卡透支後,但是持卡人不幸身故,親屬需要償還欠款嗎?這個要看信用卡持卡人是否已婚。
1、情況1:持卡人已婚,並且配偶未繼承持卡人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8年1月18日頒布實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有下面3種情形:
第一條 夫妻雙方共同籤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持卡人透支款項的用途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持卡人的配偶需要向銀行歸還欠款。如果信用卡配偶能夠舉證證明信用卡透支沒有用於家庭日常開支,則法院不支持銀行向持卡人的配偶追繳欠款,舉個例子,比如說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款被用於賭博,配偶是不需要歸還。以上是配偶未繼承持卡人遺產。
如果配偶繼承了持卡人的財產,則看下面情況2:親屬繼承了信用卡持卡人的遺產。
2、情況2:持卡人未婚
我國早就廢除了父債子還、兄債弟還等封建時期留下的不好的習俗,能夠申請到信用卡的,持卡人肯定已滿18周歲,我國法律規定,已滿18周歲的公民是有完全能力行為的個人,需要對自己所做的任何事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信用卡透支後,持卡人不幸身故,親屬是不用歸還的,只有一種情況例外,信用卡持卡人的親屬繼承了持卡人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1)如果親屬繼承了信用卡持卡人的遺產,是需要歸還信用卡的欠款,需要償還的欠款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舉個例子,信用卡持卡人透支了1萬元,但是信用卡持卡人的遺產只有8000元,那繼承遺產的親屬只需要償還8000元,繼承遺產的親屬自願償還超過遺產價值部分的欠款除外。
(2)但是如果親屬沒有繼承信用卡持卡人的遺產,法律上沒有父債子還、兄債弟還等規定,所以親屬不需要還款欠款,銀行也沒有權利向持卡人親屬追繳欠款。
綜上所述:(1)信用卡持卡人未婚,親屬未繼承信用卡持卡人的遺產,則親屬不用償還欠款,銀行此時只能受償持卡人的資產;另外親屬繼承了信用卡持卡人的遺產,親屬有義務歸還欠款,需要償還的欠款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 (2)信用卡持卡人已婚未繼承持卡人遺產,銀行能夠證明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費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則持卡人配偶需要償還信用卡欠款,相反持卡人配偶舉證證明信用卡持卡人透支消費不是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則持卡人配偶需要償還信用卡欠款,信用卡持卡人已婚繼承持卡人遺產,需要償還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