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我國自古以來,在男女雙方達成結為夫妻的婚約後,男方向女方家贈送聘金或聘禮的一種習俗,可追溯到西周時期的「婚姻六禮」的傳統習俗。彩禮,從原本的含義而言,表達了男方對女方的一種許諾。
但近些年來,受奢侈攀比之風的影響,各地頻現「天價彩禮」,無論男女雙方條件如何,都要大操大辦,彩禮金額更是讓人驚嘆。「到底是嫁女兒還是賣女兒?」不少人對於「天價彩禮」事件如此評價。如此「彩禮」,仿佛搞錯了彩禮的本來含義,本末倒置。
如今年輕人對於婚姻,早已不像以前的人,結婚再離婚、訂婚又分手,仿佛已經成為普遍現象。假如彩禮錢給了,婚不結了,那彩禮錢還要得回來嗎?來看看法律的規定。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即男女雙方並為結成夫妻,作為彩禮給付前提的「婚姻」並不存在,男方自然可以要求女方退換彩禮。該項男方請求女方退還彩禮需要在給付彩禮後,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前。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是是男女雙方已經履行了結婚的必經法定程序,已經成為法律上合法的婚姻關係,但是雙方並沒有真正的生活在一起的。此種情況可能出現的原因是假結婚等等。該項男方請求女方退還彩禮需要以男女雙方離婚為前提。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能可能是由於「天價彩禮」等情形導致的。此種情形下男方請求女方退還彩禮也以雙方離婚為前提。
這些情況可以女方可以請求減少彩禮返還數額:
一、因男方原因導致雙方婚約解除,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酌情減少。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女方請求男方返還彩禮的:
(1)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30%;(2)共同生活一年以內三個月以上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50%;(3)共同生活不滿三個月的,返還的數額一般不超過彩禮總額的70%;(4)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同居關係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礎上再減少5%至20%。
你們那兒都需要多少彩禮?快來和三叔討論討論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