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樂祥立律師
在辦案過程中,律師不僅會遇到法律問題,還會遇到一些法律之外的問題,非法律問題有時也會影響案件的進程。要想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律師要善於整合資源,在提供法律服務的同時,還應該能夠提供與法律服務相配套的其他服務,掃清辦案中的障礙。
一、律師要有評估公司的朋友。在陝西某建材城面臨徵地拆遷的案件,筆者為當事人提供拆遷律師法律服務的同時,委託人提出在北京希望能夠找一個房地產的評估公司(因當地評估公司不敢接受委託)對建材城的資產進行評估,筆者正好知道合適的評估公司,最終幫助委託人聯繫了評估公司。
二、律師要有公證處的朋友。在海南某別墅買賣糾紛案件中,為了防止開發商對網上發布的精裝修的售房廣告進行刪改,筆者快速聯繫了公證處的朋友,對開發商的網頁進行了快速公證,在案件勝訴中起了重要作用。
三、律師要有擔保公司朋友。在筆者辦理武漢某房地產項目案件過程中,對方存在財產轉移的情形,為了防止勝訴判決無法執行,需要對被告的公司財產進行查封,但法院需要提供1000萬元的擔保,但當事人沒有這麼大額的財產擔保,筆者為當事人聯繫了擔保公司,擔保公司向武漢某法院出具了保函,法院迅速查封了對方的財產。
四、律師要有公檢法的朋友。通過公檢法朋友更好熟悉偵察、起訴和審判的流程,善於從公檢法多視角審視案件、全方位思考問題。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故律師要跳出律師看律師,這樣更好的解決實際問題,更好為當事人服務。
律師需要在長期辦案過程中不斷積累社會資源,排除辦案中的障礙,為當事人提供了更好的法律服務。單一法律服務在貶值,我們需要轉變觀念,引入其他行業中的套餐模式,讓當事人享受同法律服務相配套的增值服務!
樂祥立律師於北京
2020年10月21
樂祥立
多次接受京華時報、《法治中國》、最高法院欄目組等多家記者的採訪
業務專長
房地產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