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白雲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白雲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0-12-14 廣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穗雲農規字20191

廣州市白雲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白雲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單位:

《廣州市白雲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廣州市白雲區農業農村

                                                                                                     2019911日

廣州市白雲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集體財務管理,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保持農村集體和諧穩定,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2號)《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189號廣州市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18〕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範性文件,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區各鎮街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經濟聯合社、經濟合作社以下統稱「農村集體」)及其所有的企業。

第三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理和監督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指導轄區內農村集體實施本辦法。

農村集體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區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工作。

第二章 財務代理

 

第五條 農村集體會計業務和出納業務實行代理制。鎮轄內農村集體及其所有企業,其會計業務委託所屬鎮「三資」中心代理。街道轄內經濟聯合社其所有企業,其會計業務委託所屬街道代理街道轄內經濟合作社及其所有企業,其會計業務委託所屬經濟聯合社代理。

經濟合作社及其所有企業,其出納業務統一委託所屬經濟聯合社代理。

第六條 實行財務代理後,農村集體保持「三個民主」、「權不變及實行「五個統一」。「三個民主」即保持民主管理、民主決策、民主監督。「四權不變堅持集體資產所有權、經營權、處置權及財務審批權不變。實行「五個統一」即實行「統一收支結算、統一代理記帳、統一票據管理、統一核算流程、統一管理制度」的管理模式。

第七條 代理機構配備相應數量的會計員、出納員農村集體應設報帳員

代理機構會計、出納員實行公開招聘,招聘條件須符合區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的基本任職條件鎮街可根據工作需要增設任職條件。錄用人員名單需要報鎮街審核,並報區農業農村局留存。農村集體「兩委」成員、監事機構成員與農村集體「兩委」監事機構成員存在近親屬關係(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姻親關係人員,不得代理所屬農村集體會計及出納業務

第八條 代理機構應嚴格執行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規範日常收支核算工作,對違反相關財經法規和財務制度的收支活動應拒絕辦理,對日常財務工作中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應及時如實向上級部門反映。代理機構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及統一的會計制度,認真做好代理服務工作。

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和《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建立健全會計帳簿,規範財務處理程序和會計核算。

指導、監督「三資」信息公開工作。

加強農村集體資金管理,保管會計檔案資料。

會計員、出納員及報帳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和任職資格審查。

嚴格履行會計監督職責。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會計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規及統一的會計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農村集體會計帳簿,規範帳務處理程序和會計核算

嚴格審核原始憑證,正確填制記帳憑證,做到手續完備,保證帳證、帳帳、帳實、帳表相符,保障資料安全完整對出納員提交的收支憑證等材料的齊備性進行覆核。

負責監督農村集體年度收支預算執行情況,按要求編制會計報表

及時掌握分析農村集體財務和資金運行狀況,依法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相關信息

負責廣州市農村財務專用收據(以下簡稱「專用收據」)及發票等票據的申領、審核、上繳核銷及使用監管

負責會計檔案資料的管理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十條 出納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負責被代理單位現金和銀行存款收支結算業務

負責被代理單位銀行帳戶管理辦理相關銀行業務;

負責將被代理單位的現金收入及時繳存銀行帳戶;

負責被代理單位庫存現金的提取、保管;

負責登記被代理單位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核對帳款,定期與銀行對帳,做到帳帳、帳款相符

定期與會計員交接收支憑證等相關材料

(七)協同定期開展資產、債權、債務清查工作

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報帳員履行以下工作職責:

(一)負責原始憑證審核整理、用款申報工作,根據需要設立、登記輔助帳,及時與出納員辦理單據及相關財務資料審核、交接及報帳手續;對於不合規原始憑證應退回經手人進行整改。

(二)負責財務公開。每月20號前到代理機構領取財務公開報表,經農村集體監事機構、單位負責人審核籤名後,一份歸檔、一份公布;

(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二條 報帳員應在月底前將單據提交至出納員,出納員在每月5日前(如遇國家規定法定節假日自然順延)結清上月度帳目,編制《現金、銀行存款結算表》(附件1),連同分類整理好的上月度收支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送會計員進行核算處理。

會計員應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度會計核算工作,包括記帳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登記、編制工作,並形成財務公開報表材料。

第十三條 代理機構應保持財務人員相對穩定,需調整或調離財務人員的,應嚴格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相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並向區農業農村局申辦區「三資」平臺用戶新增及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鎮街應定期組織財務人員進行工作交流,加強代理人員代理農村集體的溝通,及時了解村社的業務情況加強日常工作協調各鎮街應每年組織會計、出納員及報帳員開展不少於一次業務培訓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財務實行預、決算制度,要充分發揮預算的指導、控制和監督作用。經濟聯合社編制年度財務預算,經濟合作社編制年度收支計劃。各農村集體根據上實際收入及對預算年度收入情況預測,按照積極穩妥的原則編制年度收入預算計劃按照「量入為出」和「保運轉、保穩定、促發展」的原則編制支出預算計劃

第十六條 預算(計劃)編制收入內容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土地發包、物業出租、對外投資等經營性收入,各級財政部門補助補貼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預算(計劃)編制支出內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性支出、公益建設支出、經營成本(費用)性支出、福利性支出、收益分配和其他支出。

年度財務預算計劃草案應在每年331日前完成。財務預算(計劃)的編制或調整,應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代理機構要對財務預算計劃案編制進行指導,並協助農村集體監事機構監督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每年年終,農村集體應根據年度財務預算執行情況,編制財務決算報告或《年度財務計劃執行情況表》,並提交成員代表會議或成員大會審議。

第十八條 財務預算的編制和調整及算報告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須送鎮街存查;財務預算的編制和調整應報代理機構報備

 

第四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應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現金,不屬於現金使用範圍的各項支出應通過銀行轉帳的形式支付

現金收支活動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制度,嚴禁坐收坐支。收到的現金不能直接用於支付,必須送存開戶銀行。支付所需的現金應從庫存現金或從開戶銀行提取。農村集體可根據業務量和區域遠近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和經濟合作社報帳員備用金額度,填寫《庫存現金(備用金)額度申請(變更)審批表》(附件2)並報鎮街同意後施行。經濟合作社報帳員備用金主要用於支付本農村集體符合《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可使用現金支付的零星費用。

備用金使用完畢後,報帳員應及時報帳,由代理機構根據經審核的備用金額度,為報帳員補充備用金。代理機構應做好備用金領用登記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銀行帳戶管理嚴格按照《白雲區關於加強鎮街集體經濟組織資金帳戶管理和建立大額資金異動預警機制的指導意見》(雲府辦〔2016〕101號)執行。銀行帳戶只能辦理本農村集體業務,不得出借、出租和轉讓,不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帳戶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新開立銀行結算帳戶存放資金和變更銀行結算帳戶開戶銀行存放資金的,除國家政策或上級文件已明確存放銀行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外,應由「兩委」聯席會議審議決定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並報鎮街審核批准。農村集體所選擇的資金存放銀行應與我區「三資」平臺實現對接。對符合規定新開立或變更的銀行結算帳戶,鎮街應及時將相關銀行帳戶信息報區農業農村局。

第二十二條 農村集體須建立健全現金、銀行存款管理制度。現金、銀行存款收支業務應逐筆登記,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不得將現金、銀行存款混同記帳。任何人不得挪用公款或公款私存、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白條抵庫。

月末由出納員根據當月現金、銀行存款收支情況,編制《現金、銀行存款結算表》。存在現金長短款的,應及時查明原因,短款部分應由責任人賠償,以確保帳實相符。存在未達帳項的,會計員應會同出納員、報帳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附件3)。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收支活動必須納入財務統一管理和核算,納入區「三資」平臺監管。農村集體須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和材料,不得設帳外帳。

第二十四條 所有收入事項應當按照規定開具收款票據,並及時登記入帳。農村集體內部往來款項應填寫《廣州市白雲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往來結算單》(附件4)。

第二十五條 農村集體日常支出應重點保證經濟發展、公益事業、民生保障性支出,壓減公車運行、公務接待、因公出國(境)、會議費、培訓費等公務支出,控制消費性支出。

第二十六條 農村集體開支實行嚴格審批制度。開支審批層級由低至高可設定為領導聯籤(兩人)、「兩委」聯席會議審籤、成員代表會議及成員大會審定四個層級。各層級具體審批權限按民主表決程序審議決定。

領導聯籤一般由農村集體黨組織書記和社長聯籤。農村集體黨組織書記與社長為同一人的,由農村集體黨組織書記和「兩委」聯席會議指定的成員聯籤。對審批權限範圍內的支出事項存有異議的,提交上一權限層級審批,成員大會意見為最終審定意見。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工作人員辦理各項支出報銷手續時,經辦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並填寫《廣州市白雲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費用報銷單》(以下簡稱報銷單,附件5),報銷單須有經辦人、證明人籤字。各項報銷資料須整理齊全,經農村集體監事機構審核同意後提交相應層級進行審批。審批通過後,由出納員、報帳員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方可付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出納員、報帳員有權拒絕付款,不予入帳:

(一)不真實、不合法開支;

(二)不符合民主決策程序,越權審批或未能提供有關審批、會議記錄的;

(三)開支用途不清楚、不合理的,審批手續不齊全的;

(四)原始憑證種類、內容填寫不符合規定,或使用「白頭單」代替有效原始憑證的;

(五)款項支付時間、支付方式不符合規定的;

(六)年初財務預算(計劃)未安排費用,或超出預算(計劃)未能完成調整的;

(七)按規定需要進行招投標但未進行招投標的開支項目。

農村集體專項資金支出應按專項資金管理規定進行審批。報銷時除按正常支出所附原始憑證外,還應在報銷單上註明費用所使用的專項資金名稱,並後附專項資金相關文件

第二十八條 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籤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二)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並確保所蓋印章清晰、可辨認。從外單位取得發票的,應加蓋有填制單位的發票專用章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三)原始憑證須填有大寫和小寫金額且金額必須相符。購買實物必須有所購物品清單及驗收手續,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證明。

(四)退款時,必須取得匯款銀行的憑證及收款方收款收據。

(五)經上級有關部門批准的經濟業務,應當將批准文件作為原始憑證附件。如批准文件、相關合同或協議等需要單獨歸檔的,應當將上述材料的複印件作為附件保留。

第二十九條 農村集體應規範工程款項支付工作。辦理工程款項支付手續時,應提供相關工程合同、會議表決記錄材料、工程預決算、工程進度驗收材料等資料,竣工結算時必須提供正規發票。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應規範工作人員薪酬管理。農村集體應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村級工作人員管理的意見(試行)》(雲民〔2018〕663號)等相關規定,招聘具有相應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的工作人員,並制定工作人員崗位責任、薪酬待遇、工資調整等制度。相關制度須按程序報鎮街審核同意,並提交相應層級民主會議通過後執行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應規範誤工補貼管理工作。農村集體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誤工補貼發放條件、對象及補貼標準,按程序報鎮街審核同意後,提交相應層級民主會議通過後執行農村集體「兩委」成員參加農村集體會議不得領取誤工補貼。

發放誤工補貼時,應做好誤工事由記錄、誤工人員名單登記及補貼籤收手續,嚴禁代籤、冒籤,嚴禁借誤工的名義變相發放獎金、補貼、津貼。誤工補貼標準未經鎮街審核同意或成員代表會議通過的,農村集體不得發放誤工補貼。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不得擅自使用集體資金組織人員外出參觀考察學習、培訓,嚴禁借參觀學習、培訓之名外出旅遊。確需使用集體資金外出參觀考察學習、培訓的,鎮街審核同意後方可執行

已明確由活動主辦方承擔全部費用的,參加人員不得再報銷該項費用;活動主辦方未承擔、但根據活動需要確需支付的費用,參加人員應取得支付費用的合法憑證。不得使用集體資金發放補貼、購買紀念品、特產等物品。

第三十三條 農村集體應嚴格控制接待費用,涉及公務接待活動的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報銷接待費用時必須有接待清單,清單上要註明來客單位、來客人員、招待事由、經辦人、陪同人員等內容

傳統節日民俗活動需要而舉辦活動,應由各農村集體根據活動的規模,制定經費預算方案,報鎮街審核同意後,提交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

第三十四條 農村集體兩委成員監事機構成員和工作人員因日常工作加班、外出參加公務活動需用餐的,其用餐標準參照市、區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誤餐費開支標準,報銷時需提供正規餐飲發票,註明就餐時間,並提供就餐的人員明細及籤字。因日常工作加班,需要農村集體飯堂就餐的,報銷時需提供飯堂就餐登記表,註明就餐時間,並提供就餐的人員名單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應嚴格控制因公用車各項支出。報銷交通工具油費時,應在報銷憑證上註明加油車輛車牌號碼等;涉及交通工具維修費用的,必須在報銷憑證上註明維修車輛車牌號碼,並附上維修清單不得使用集體資金報銷私人車輛費用,不得公車私用。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撥付或「一事一議」籌集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嚴禁挪用。

 

第六章 債權債務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應強化債權債務的管理工作,指定專人負責本農村集體債權債務管理,建立債權債務臺帳,定期與債人、債人核對債權、債務數額,做好款項催收工作,確保債權、債務餘額準確。

農村集體應及時清理債權債務對債權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積極催收,謹防呆帳、壞帳發生嚴格控制債務發生,並積極消化舊債,新增負債須充分考慮償債能力。

第三十八條 農村集體應嚴格控制債務發生。下列情況不得舉債

(一)舉債發放工資報酬、福利補助、獎金、津貼和支付日常辦公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二)舉債進行非生產性建設;

舉債進行違法建設;

農村集體因經濟發展項目建設確需舉債或集資的,應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擬定相關方案包括債務清償計劃,並報鎮街審核同意後按民主表決程序審議決定同一事項不能分拆舉債、集資,對外舉債、集資籌得的資金實行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未按照規定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產生的債務,對農村集體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由作出決定的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由「兩委」集體做出決定的,由同意該決定的成員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九條 農村集體應嚴格控制債權發生,不得隨意將公款外借。對特殊情況確需出借集體資金的,須報鎮街審核同意後按民主表決程序審議決定,並實行借款抵押、質押等擔保制度。辦理款項出藉手續前,須提交相應民主會議審議決定,並籤訂符合法律規定的借款合同或協議。單筆出借金額或向同一借款對象出藉資金總額超過50萬元(含)的,還須提供借款對象信用情況、還款能力評估及擔保人(物)情況等材料。集體討論意見及民主會議表決結果必須要有書面記錄。

第四十條 對債務單位關閉、破產,通過訴訟後確實無法追回或因債務人失蹤、死亡,既無遺產可以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等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應取得律師事務所對有關債權出具建議核銷的法律意見書,並報鎮街審核同意後按規定提交民主表決程序審議決定農村集體應將債權核銷的相關事實和審議情況材料提交鎮街監督任何人不得擅自決定債權的減免。

「兩委」成員或相關工作人員不作為或個人因素造成的債權損失的,應追究個人賠償責任。未按照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產生的債權,對農村集體產生的一切不利後果,由作出決定的人員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由「兩委」集體做出決定的,由同意該決定的成員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一條 農村集體嚴禁用集體資產或以農村集體的名義為其他單位、組織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七章 投資管理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可使用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無形資產通過興辦經濟實體、購買有價證券、參股入股、購買合法不動產等方式進行投資經營活動,促進集體經濟發展。

投資項目要落實管理責任制,防止經營不善造成損失。

第四十三條 農村集體要加強對各種有價證券的管理。有價證券及相關資料由專人負責登記、保管,並建立有價證券登記臺帳,詳細記載有價證券的名稱、類別、號碼、購買日期、購買數量和金額,轉讓日期、轉讓數量和金額、收益金額等信息

第四十四條 農村集體以集體資產、資金投資或參股企業經營的,投資額100萬元及以上的項目需提供可行性報告、資金來源、使用計劃和經營管理措施,報鎮街審核同意後按民主表決程序審議決定。可行性研究可以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第三方進行。

農村集體使用集體資金購買理財、股票、基金等金融產品的,應按規定經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會議民主表決通過,並在會議記錄中註明「金融產品投資存在一定風險,本組織願意承擔相應的風險」的決議內容。

第四十五條 農村集體對外投資要籤訂書面合同,涉外合同須按相關規定進行報批,重大對外投資合同籤訂須報鎮街審核同意後,提交民主表決程序審議決定。正式合同籤訂後,須報鎮街存檔備查。

第四十六條 農村集體以原值超過100萬元(含)的實物資產對外投資,須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實物資產進行價值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本農村集體成員公布,並報鎮街存檔備查。農村集體成員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向農村集體監事機構提出,由農村集體監事機構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農村集體應加強對外投資的管理,及時了解掌握對外投資的情況。農村集體應指定專人將對外投資取得的各項單據、文書檔案、合同協議等材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四十七條 農村集體應建立健全集體資產購建、使用、保管、處置和清查等制度,設立資產臺帳,完善管理責任制度。農村集體的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設施等勞動資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含)以上的列固定資產管理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下的,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

基建工程完工時應及時驗收結算轉入固定資產。因特殊原因未能通過驗收,但已實際投入使用的,提供相關的驗收情況說明納入固定資產管理。

第四十八條 農村集體固定資產按照用途可分為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公益用、支農用等四類。

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指可直接為本農村集體獲得經營收入的固定資產,包括出租發包和直接經營使用的固定資產。管理用的固定資產指為本農村集體管理目的而使用的固定資產。公益用的固定資產指不以盈利為目的、服務於本農村集體公益事業的固定資產。支農用的固定資產指專為農戶種養業提供保障的設施。公益用的固定資產轉為以盈利為目的的,應及時劃歸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類別。

對於上級部門將資金撥付至農村集體,由農村集體使用後形成的資產,按價值形成依據如竣工驗收報告、購貨發票登記入帳屬於以前年度形成,且缺失價值形成依據的,農村集體可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據以登記入帳。對於由上級部門建設或購置形成固定資產後移交農村集體的,農村集體應向上級部門獲取價值形成依據並及時登記入帳。

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體應建立健全固定資產保管、使用制度,指定專人做好農村集體各項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工作,設置固定資產卡片,建立固定資產臺帳。每年對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查,全面掌握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做到帳實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要查明原因及時按照規定進行處理

因工作需要由個人保管使用的農村集體固定資產,要做好領用登記手續,落實責任,使用人離任時應及時將個人保管使用的固定資產交回農村集體,並辦理歸還手續。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要對歸還的固定資產進行驗收核對並辦理入庫手續。

第五十條 生產經營用、管理用的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折舊不考慮淨殘值,採用直線法按年提取。提足折舊後不再提取折舊,提前報廢的不再補提折舊。

生產經營用、管理用的固定資產中的房屋、建築物統一按年折舊率5%計提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生產經營用、管理用的固定資產統一按照年折舊率10%計提折舊。

公益用、支農用固定資產不提折舊。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固定資產改為公益用、支農用固定資產的,不再提折舊;公益用、支農用固定資產改為生產經營用、管理用固定資產的,應按規定計提折舊。

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體應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的登記、保管、領用制度,落實保管人員,明確保管職責,健全進出庫手續,定期盤點核對。

第五十二條 農村集體應規範集體固定資產處置工作。以出售、抵押、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集體資產的,按要求填報《白雲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處置表》(附件6),並提交成員代表會議或成員大會表決後方可處理。處置資產原值在100萬元(含)以上的資產前,農村集體應委託具備法定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後,將擬處置資產相關情況、處置原因及處置方案報鎮街審查備案同意後並公示7天,方可提交成員代表會議或成員大會表決,處置結果應向全體成員公示不少於5日。未按規定辦妥處置批准手續前,農村集體應繼續做好資產保護工作,不得自行處理。

 

第九章 收益分配管理

 

第五十三條 農村集體應做好年度收益分配管理工作。每年年終,應將各項收入與費用、支出按規定結轉計入本年收益。收益核算不得通過多記收入、少記支出而虛增收益,不得提前確認以後年度的收入。

第五十四條 農村集體在進行年度收益分配前,應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包含分配項目、具體比例),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須報鎮街審核同意後,提交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最終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執行情況應向成員公開。

 年度收益分配按下列內容順序和比例進行:

(一)按不少於10%的比例提取公積金;

(二)按不少於10%的比例提取公益金;

(三)按不少於10%的比例提取福利費;

股份分紅

農村集體不得集資分紅、借款分紅、超支分紅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從年度收益中提取的公積金主要用於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和預防經營風險,公益金主要用於集體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設施建設和彌補福利費不足,福利費主要用於集體福利、衛生、治安、合作醫療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章 徵地補償安置費管理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安置費」指依法徵地補償給農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等。

第五十七條 徵地補償安置費要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專戶存儲、專帳管理、專款專用。

第五十八條 農村集體在進行徵地補償安置費首次分配前,應制定徵地補償安置費分配方案,並報鎮街審核同意後提交成員大會或經授權的成員代表會議審議決定。分配方案中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分配項目和比例;

(二)分配對象;

(三)留歸集體部分的徵地補償安置費的使用計劃;

(四)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其中,土地補償費分配比例原則上不得少於70%。經農村集體成員大會或經授權的成員代表會議表決同意,可以將土地補償款按一定比例留歸農村集體所有。

第五十九條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兩次分配首次分配款項僅為土地補償費。如首次分配時未能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兩者具體金額的,暫按兩者總金額的50%核定土地補償費進行首次分配。

第二次分配應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正式徵地公告文件為準重新核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重新計算實際分配金額。首次分配金額低於實際分配金額的,農村集體可在第二次分配時補發相應款項;首次分配金額高於實際分配金額的,農村集體須組織收回超額發放款項。不需要進行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全部發放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未出具正式徵地公告前,農村集體不得啟動第二次分配。

第六十條 留歸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公益金管理與核算,主要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積累、集體福利及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非公益性開支。

留歸集體所有的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可依法用於提高農村集體成員的生活水平。

徵地的經濟獎勵由被徵地農村集體統籌使用於公益事業或者集體經濟發展。

第六十一條 農村集體選擇領取留用地折算貨幣補償款的,應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在不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則,由農村集體自行決定用於發展集體經濟、提高被徵地農村集體成員生活水平或改善養老和醫療保障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二條 農村集體使用的財務票據包括發票專用收據。農村集體不得擅自使用其他票據收取農村集體各項收入。

發票的使用應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專用收據的管理和使用應執行《廣州市農村財務專用收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 農村集體會計檔案管理、保存和銷毀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廣州市農村集體會計管理辦法》(穗財規字〔2018〕1號)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各鎮街應指導、組織轄內各農村集體按要求在年末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清產核資結果於次年3月底前報送區農業農村局。

第六十五條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結合本鎮街實際情況指導轄區內農村集體建立完善財務管理制度。各鎮街可根據本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農村集體監事機構應加強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監督,監督年度預算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對農村集體財務事項按月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農村集體監事機構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在公開內容上簽名確認。

對有爭議的財務事項農村集體監事機構可提交相應層級民主會議進行表決。

第六十七條 農村集體、代理機構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虛假材料、未按要求及時報帳和提供財務資料、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按市、區有關責任追究規定執行。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法違紀的視情節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六十八條 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對農村集體財務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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