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好用好民法典|抵押物價款受償優於其他擔保物權

2020-12-16 瀟湘晨報

本期解讀法官

路偉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

朱敏斌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楊遠慧

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

抵押物價款受償優於其他擔保物權

【案例】今年3月6日,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及將有的機器設備為乙銀行設立動產浮動抵押權,借款100萬元,並於同日辦理抵押權登記。5月8日,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購買丁公司的一臺機器設備,並以該設備為丙銀行設定抵押權,丁公司將設備交付甲公司後,雙方於5月11日辦理抵押權登記。後甲公司因無力償還丙銀行貸款,被訴至法院,請求對向丁公司購買的機器設備價款行使優先受償權。

(網絡圖片)

【法官說法】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條,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該案中,甲公司向丙銀行貸款購買丁公司的機器設備,以該機器設備為丙銀行設立抵押權,並於標的物交付後十日內辦理抵押登記,故丙銀行對該機器設備的折價、拍賣價款優先於乙銀行受償。因此,抵押物的價款為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該抵押權人優先於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

車輛三次抵押誰的權利最優先

【案例】王某向甲銀行貸款,並以其自有的一輛汽車提供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王某借款後,又向乙銀行貸款,仍然以該車抵押並辦理抵押登記。後王某又向趙某借款,並將該車出質給趙某。因經營不善,王某無力償還借款,甲銀行、乙銀行、趙某均主張對王某的車輛享有優先受償權。

(網絡圖片)

【法官說法】同一物上可以存在多個擔保物權,因此擔保物權的清償順序必須明確。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五條規定,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後確定清償順序。本案中,擔保物權設立的順序分別為甲銀行的抵押權、乙銀行的抵押權、趙某的質權。因此,本案清償順序為甲銀行、乙銀行、趙某。

重大誤解的撤銷權行使期限有變化

【案例】2017年,王某從馬某處承包經營某項目,張某為該項目投資50萬元,後王某與馬某發生經濟糾紛,張某與王某於2018年8月8日訂籤《協議》,約定張某為王某出資聘請律師與馬某打官司,官司打贏後,王某向張某退還投資款50萬元。2019年5月5日,法院判決部分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2020年5月5日,張某起訴王某要求償還借款及投資款,後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張某表示將另案主張投資款。9月9日,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要求依據雙方籤訂的《協議》退還投資款50萬元。王某則稱退還投資款的條件是法院全部支持其對馬某的訴訟請求,並以其對《協議》的約定存在重大誤解為由,另案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協議》中關於退投資款的約定。

(網絡圖片)

【法官說法】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天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現行合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規定未就重大誤解與其他事由作區分,而民法典新規就重大誤解及撤銷期限都作了特別規定。該案中,且不論王某主張重大誤解的理由能否成立,單從時間上看,王某提起撤銷權訴訟已經超過了法定期限。首先,《協議》於2018年8月8日籤訂,距王某起訴撤銷時已超過2年有餘,已經超過法定期間。其次,即使王某在《協議》籤訂時不知道撤銷事由,但張某在2020年5月5日提起訴訟時已涉及到《協議》內容,此時王某就應當知道存在重大誤解的撤銷事由,但其並未在90天內及時行使撤銷權,9月9日後再提起訴訟時撤銷權已經消滅,應當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本期監審 | 朱岱雲

本期監製丨馬 哲

版面設計丨馬 瑤

【來源:寧夏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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