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難免會出現對另一方不忠的行為,就包括出軌、婚外情等等。於是,有的新婚夫妻為了避免出現這樣的行為,就會籤訂書面的忠誠協議書,這不是我國的法律文書,那麼忠誠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請看下文了解。
一、什麼是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從廣義上講,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的利益。但是,夫妻間的忠實義務要靠人們的自覺性和良好的道德水平自由約束。婚姻法規定的忠實義務不能直接作為懲罰和賠償的標準或依據。
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有很多,包括通姦、重婚、同居、遺棄等等。針對不同的行為,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
通姦的,一般由道德機制約束,法律不予強制規定;有同居、重婚行為的,可以直接依據相關法律要求賠償,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 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夫妻之間籤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
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具體情況及協議中的內容和條款。
1、一般來說,男女之間所謂的「忠城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忠實義務是一種道德義務,而不是法律義務。
2、從「忠誠協議」的內容來講,如果有限制一方基本人權,如離婚自由權、人身自由權、通信自由權或者是剝奪孩子撫養權、探望權等的相關條款則是無效的;
3、在「抓姦現場」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忠誠協議」,要出軌方立刻籤。這會被認為是在「脅迫」狀態下所籤,不具有法律效力。
4、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忠誠協議」一般是判決離婚時才有可能支持。不離婚只要求按協議賠償的,法院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小。
雖然一般來說忠誠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但如果婚姻中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