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徵求意見。中國人大網站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同時,還到四川、新疆、山東、安徽等地進行調研。法律委員會於6月2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政法委、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7日,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一些常委委員和中央政法委、新疆等部門、地方提出,當前恐怖活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刑法應有針對性地作出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中央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對草案作如下補充:一是,將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行為增加規定為犯罪,並明確對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將為實施恐怖活動而準備兇器或者危險物品,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人員聯繫,以及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等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三是,完善偷越國(邊)境的有關規定,對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提高了法定刑。
二、草案第七條對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的危險駕駛罪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實踐中有的接送學生的校車管理不規範,嚴重超員、超速從而發生惡性事故,嚴重危及學生的人身安全,社會影響惡劣,應當增加規定為犯罪;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等從事旅客運輸業務的機動車超員、超速的,極易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應明確規定為犯罪;對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危險駕駛犯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也應增加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草案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修改為:「(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同時,增加一款規定,作為第二款:「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有的部門、地方和專家提出,刑法上述規定對這種情形規定絕對死刑的刑罰,司法機關在量刑時沒有餘地,不能適應各類案件的複雜情況,有的案件難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除致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以外,對於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的,也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規定相應的刑罰。法律委員會經同公、檢、法等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犯綁架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的規定修改為:「故意傷害、殺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和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情況有所不同,在刑事政策的掌握和處罰上應當有所區別,對後一種情況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慎重。法律委員會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將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修改為「可以從輕處罰」。
五、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對偽造、變造以及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的犯罪作了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和地方提出,這兩條中身份證件的範圍在表述上應當一致,並包括所有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以上兩條中的證件統一規定為「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
六、草案第二十八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條作了修改。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提出,實踐中個別人以醫患矛盾為由,故意擾亂醫療單位秩序,嚴重侵害醫護人員的身心健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危害嚴重,應當明確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追究刑事責任。
七、草案第三十條對刑法第三百條作了修改。有的部門提出,邪教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建議提高該罪的刑罰,並建議明確利用邪教矇騙他人致人重傷的刑事責任。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有關會道門、邪教組織犯罪的規定進一步予以修改、完善:一是,將法定最高刑由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無期徒刑,增加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的刑罰,對利用邪教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的,予以數罪併罰;二是,增加規定對組織、利用邪教等矇騙他人致人重傷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還有一個問題需要匯報。草案取消了9個犯罪的死刑。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對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以及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和戰時造謠惑眾罪兩個軍職罪的死刑需要慎重;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地方和專家建議還可以再取消一些犯罪的死刑,如運輸毒品罪等。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逐步減少適用死刑罪名」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改革任務,取消9個罪名的死刑,是與中央各政法機關反覆研究、論證,並廣泛聽取了人大代表、專家和各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的,同時,為防止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事先作了慎重評估,對其中一些嚴重犯罪,取消死刑後,在法律上還留有從嚴處罰的餘地,如取消了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仍保留了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槍枝、彈藥、爆炸物犯罪和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放射性物質犯罪的死刑;取消了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軍事職務並造成人身傷亡犯罪的死刑,仍保留了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死刑。司法實踐中如有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暴力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確需判處極刑的,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依照刑法現有規定判處。其他取消死刑的罪名也都有相應的法律安排,不會出現輕縱犯罪的情形。在常委會初次審議後,經同中央政法委、解放軍總政治部等反覆研究,認為草案的規定是適宜的。今後可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和懲治犯罪的需要,適時對刑罰作出調整。據此,建議維持草案的規定。
此外,在草案審議和徵求意見過程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還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一些新的犯罪或者對現行刑法規定的一些犯罪作出修改,對這些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正在會同有關部門逐一研究論證,考慮到有些問題各方面認識還不一致,暫未列入本草案。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