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法律知識:簡析動產物權的變動

2020-12-18 吉林中公事業編信息

一、物權變動概述

物權的變動,即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

二、物權的變動--不動產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比如,小張有一套房子價值200萬,在2020年2月3日賣給了張三,並且約定在2月10日給張三辦理了登記,張三付了全款。在2月7日地鐵開通了房子升值了,小張又把這套房子以250萬賣給了李四,李四並未付款。但是小張給李四辦理完畢登記,問房子的所有權歸誰所有?答案是李四。

物權的變動--動產

(一)一般動產

對於一般動產,其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交付,即佔有的轉移。交付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兩種情況。

所謂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出讓人將動產的佔有實際移轉給受讓人,由受讓人直接佔有該動產。如果說小張買手機先賣給了小趙,雖然在前面收了小趙的錢但是沒有給小趙,後面又賣給並把手機交給了李四,問誰是手機的所有權人?李四是手機的所有權人。但是在實踐中的某些時候,我們買賣的東西不一定就在我們的手上,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交易的便利,我們又規定了一種觀念交付。

所謂觀念交付,是指為了交易的便利,使交付在觀念中發生。觀念的交付主要採取三種方式:

(1)簡易交付

簡易交付是一種觀念交付,指受讓人已經佔有動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託、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佔有了動產,則於物權變動的合同生效時,視為完成交付,以代替現實交付。

A.已經佔有B.無需再次交付C.自買賣的合同生效的時候物權變動

比如說,還是小張買手機的例子,小趙手機丟了於是向小張藉手機,一段時間之後,小趙覺得這個手機用著順手,就問小張是否能將手機賣給自己,小張說沒問題啊,於是達成了一個購買的合同,這時候小趙成為手機的所有權人。

(2)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是一種觀念交付,是指動產由第三人佔有時,出讓人將其對於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實際上是「返還請求權的讓與」。

A.動產轉讓的合意B.指示交付的合意達成時物權變化C.出賣人需要通知第三人但是不通知不影響物權變動的效力。

比如說這時候小趙手機丟了,想買小張的手機,小張說可以但是自己的手機在修理店裡,小趙可以直接從修理店拿,小趙同意並付錢,小張通知修理店在手機修好後把手機交給小趙。

(3)佔有改定

佔有改定是一種觀念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約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佔有,這樣,在佔有改定合意生效時,視為交付。

A.動產轉讓的合意B佔有改定的合意

其實就是先買後借,小趙想買小張的手機,小張同意,但是小張讓出國玩的小王代購的手機還沒有到於是和小趙商量先不給他,小張在用一段時間,小趙同意。

【小試牛刀】李老與王老漢訂立了一份買牛合同。李老向王老漢交付了兩頭牛,王老支付了相應的價款,王老在宰殺這兩頭牛的過程中,發現一頭牛中有牛黃,並得款8000元。關於該牛黃款的歸屬,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歸李老

B.歸王老

C.由李老與王老按份共有

D.由李老與王老共同共有

【答案】B。解析:此題考查動產的物權變動。在本題中,這兩頭牛已經交付給了王老漢,王老漢已經確定享有兩頭牛的所有權,因而後面宰殺牛的過程中發現的牛黃也當然應該屬於王老漢所有,故本題答案是B。

相關焦點

  • 論特殊動產物權變動公示法律制度
    ,但由於特殊動產的出現,登記開始作為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之一,於是在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時候,就難以避免的產生兩種公示方法的博弈,這個時候,就需要擇其一作為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最終依據,本文將結合國內外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理論觀點和現行法律規定進行探討,以期明確特殊動產物權變動的規則。
  • 2020福建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物權變動
    福建事業單位招聘網:提供2020福建事業單位考試閱讀資料,包括公共基礎知識。包含法律知識、政治知識、經濟知識、科技知識等。中公事業單位考試網為大家帶來法律知識考試《物權變動》,希望可以幫助各位考生順利備考事業單位考試。
  •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基於法律行為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
    在基於(通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中,應在觀念與制度上區分物權變動效果的犮生與債權效果(法律行為生效)的發生。①法律行為是否生效,債權效果是否發生,應依照法律行為制度確定。②物權變動效果是否發生,應依照物權變動的規則確定。③因欠缺公示手段導致不能發生物權變動效果的,法律行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響。   2.區分原則的具體內容。
  • 汽車、電腦等動產物權變動,權利何時生效?
    那麼,汽車、電腦等動產,物權變動何時生效?民法典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20年4月30日籤訂採購合同,向乙公司採購一批電腦,雙方約定乙公司應於合同籤署後30日內交付。合同籤署後乙公司單方違約,最終於2020年7月15日交付該批電腦。甲公司何時取得該批電腦所有權?
  • 動產物權是什麼?
    (一)動產物權法律適用中的識別問題  1.有關法律關係是否為物權性質的識別  2.物權客體為不動產或動產的識別  3.連接點的識別  六、動產物權的變動  動產物權的變動包括動產物權的取得、轉移、變更、消滅等。
  • 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物權變動概述
    ②「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則全面涵蓋所有不通過法律行為發生的物權移轉、內容變更、設立、消滅。 (2)二者並非一一對應關係。 ①大多數情況下,非基於法律行為而取得物權的,屬於原始取得。 ②但有例外。例如,通過法定繼承取得物權,屬於非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但屬於繼受取得,而非原始取得。
  • 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簡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
    2020山東事業單位考試法律知識:簡析民法中的善意取得 2020-06-13 09:25:05|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山東省事業單位考試陸續發布公告,考試在即,為了大家能夠輕鬆備考,山東事業單位考試網
  • 事業單位法律知識:三大擔保物權類別的區分
    為方便大家更加遊刃有餘把握此部分的知識,以下幾點內容可供大家參考學習:1、擔保標的不同:抵押權的標的包括動產和不動產,質權針對動產和權力,留置權只針對動產。所以針對不動產行使的擔保物權,直接可判定為是抵押權。2、對是否轉移佔有要求不同:抵押物不轉移佔有,質權、留置權轉移佔有。
  • 債權人通過協議約定動產物權變動但並未交付是否享有取回權?
    該種制度背後的法理,一是「不得以別人的財產清償自己的債務」的公平原則,二是所有權和他物權制度是社會經濟生活的基本法律秩序,在債務人破產的情況下,破壞該種基本法律秩序會破壞人們對社會經濟秩序的基本預期,導致交易無法進行。基於此,取回權的基礎權利主要是物權,特別是所有權。實踐中,容易出現爭議的是,若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約定動產物權變動,但並未實際交付的,是否享有取回權。
  • 債權人通過協議約定動產物權變動的,但是並未交付,是否還享有取回...
    理由如下: 首先,涉案的七臺設備屬於動產,只有交付才能發生物權變動,但七臺設備並未轉移交付。《物權法》第六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所謂交付是指轉移佔有,即將自己佔有的物或所有權憑證轉移其他人佔有的行為。《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謝鴻飛:動產擔保物權的規則變革與法律適用
    在動產抵押領域,它新增價款債權抵押權並賦予其超級優先效力,並將「正常經營活動中的買受人」的適用範圍從浮動抵押擴大到所有動產抵押。《民法典》雖承認所有權保留買賣、融資租賃等合同交易的擔保功能,但並未統一其與動產擔保物權的受償優序規則,亦未規定讓與擔保,為法律解釋和適用留下了巨大的空間,後《民法典》時代因而亟需理論界和實務界達成共識,以充分釋放擔保物權制度的改革紅利。
  • 試論物權的變動
    其中最重要、最常見的變動原因是法律行為。  1、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民法上的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是主體意願的表現。權利主體出於個人之意願,使人與物之關係發生變動,這是基於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本質所在。  依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為社會經濟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因此以法律行為為原因之物權變動成為現代各國物權立法政策與立法技術的重要課題。
  • 淺議我國物權法中的物權變動規則
    由於物權是對物直接進行支配的權利,並且具有優先權和物上請求權的效力,所以民法上對於物權的變動必須規定一定的變動規則,使得民事生活能夠順利進行。  物權變動的原因很多,各國民法規定得比較一致,如依法院判決、法律的規定、政府指令、繼承、事實行為、取得時效等均可以發生物權變動,但是最重要的是民事法律行為。關於物權變動原因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立法例上有不同的做法。
  • 2014年物業管理師考試知識點:物權的變動
    1.物權變動的含義  物權的變動,就物權自身而言,是指物權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就物權主體而言,則為主體取得物權、喪失物權和物權的變更。  (1)物權的發生:指物權與特定主體相結合。可分為絕對消滅(指物權本身的消滅,如所有物滅失)和相對消滅(指物權脫離其原主體而與另一主體結合,如原所有人將物賣給或贈與他人)。  物權並不能憑空變化,而是需要一定的原因推動。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多數是基於法律行為,如買賣合同、贈與合同等各類合同;但是基於法律規定也可發生,如事實行為(生產、製造)、自然事實(死亡、天然孳息的分離)以及其他原因(如公用徵收、獲得獎勵)。
  • 2021山東事業單位法律知識:用益物權之居住權
    2021山東事業單位法律知識:用益物權之居住權 2020-12-15 11:51:11| 中公事業單位考試題庫 2021山東事業單位招聘公告職位表即將發布,筆試預計3月份舉行。
  • 物權法中物權變動與登記的理解與適用
    3、合同生效,發生物權變動。這是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七第第一款的規定。在城鄉統籌建設工作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合同就可以設立,這是我國物權法獨有的規定。這種設立物權的方式與登記要件原則不同,它不是登記才生效,與登記對抗原則有區別,因為它不存在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因此,我們把它作為一種獨立的物權變動情況。4、非因法律行為引起的不動產物權變動。
  • 關於《物權法》對物權變動模式立法選擇的探討
    三、物權變動的規範模式    (1)各國立法的模式  通說認為,在基於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中,主要有三種規範模式:意思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債權形式主義。  a.意思主義  意思主義,也稱債權意思主義,是指物權變動只需當事人作出買賣、贈與等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動產的交付、不動產的登記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
  • 物權變動探析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這些條款已經直接進入民法典之物權編,成為我國民法秩序的基本條款。
  • 事業單位物權之所有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或者說,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那麼所有權是什麼呢?所有權在事業單位考試過程中是如何進行考察的,我們要怎麼進行了解所有權呢?
  • 甘肅2020考研法律碩士備考知識之物權變動的概念
    甘肅2020考研法律碩士備考知識之物權變動的概念 20考研已經開始,是否已經制定好了考研學習計劃?法學是2020考研熱門專業,為了大家對考研法學專業知識的掌握,甘肅中公教育給大家整理了考研法律碩士備考知識點,希望能幫助大家複習。2020考研法律碩士:物權變動的概念物權的變動是物權的發生、變比較和消滅的總稱。其具體包括:1、物權的發生物權的產生,即物權人取得物權。